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预计2021年与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含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法人等关联人发生总计约12,70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我们认为上述交易行为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该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分拆控股子公司西安驰达飞机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达飞机”)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我们认为:公司和驰达飞机具备分拆上市的条件,本次分拆上市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拆上市具备可行性,我们对本次分拆表示认可,并且一致同意将《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西安驰达飞机零部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和其他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审议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新春 李映照 胡鹏翔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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