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是为了确保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的生产经营的持续发展,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良好,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2020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确定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同规模公司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针对董事的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目前的执行水平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职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下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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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晓楠 王 健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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