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A 深华发B 编号:2021-03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通知,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武汉中恒集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一审已经做出(2019)粤民初63号民事判决,武汉中恒集团不服该一审判决,已依法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详情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15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了融资的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2016年12月5日,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签署一系列合作协议。基于此,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的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受益权。
后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年4月,招商资管便以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提起诉讼,近日收到广东高院一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判决武汉中恒集团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支付本金10.80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如不服判决,武汉中恒集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武汉中恒集团不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已经依法提出上诉。由于该判决未生效,在二审审理期间及二审判决之前,不存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和转移的情形。详见附件控股股东《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说明》。
公司将积极关注控股股东股票质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我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说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风险的说明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
通知,我司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
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东高院一审已经做出判决:我
司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支付本金10.80亿元及相应利
息、违约金。我司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
审审理期间及二审判决之前,不存在对旗下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简
称:深华发,股票代码000020)控制权发生变化和转移的情形。为
避免投资者误解或过度解读,现将案件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我司因资金融入需要,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协商达成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了融资的结构化产品,向我司提供融资,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为通道方,招商证券(股票代码600999)于2021年 3 月 17 日 的 公 告(详 见 招 商 证 券 公 告 网 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qsgn0000118&stockCode=600999&announcementId=1209392587&announcementTime=2021-03-17)中已经说明。
2016年12月5日,我司与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更新”)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武汉誉天红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多项合作协议,双方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展开合作。基于与华侨城在武汉深圳等多个项目的合作关系,我司依据双方签署的一系列协议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我司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亿元付给华侨城旗下指定公司(华侨城资本),用于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受益权,至此实际出资人已为我司。我司已将相关协议及指令知会招商资管,后续不存在股票质押的预警线及平仓线问题。
后来我司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年4月,招商资管便以我司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处置抵押物归还贷款的民特程序;2018年7月,招商资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在我司向法庭提交了涉案完整的证据材料之后,招商资管的所有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2019年1月,深圳中院将该案件移交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于2021年3月作出判决,判定我司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支付本金10.80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我司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将本案的关键证据错误地认定为“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而不予采信,明知密不可分,却强行割裂。我司已将融出资金通过资管计划受益权转让的方式偿还给了平安银行(已经向法院提交还款依据),不可能针对一笔借款进行两次偿还。我司曾多次申请调查《股票质押回购协议》项下融出资金的来源和流向,并聘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认为该案必须穿透查询,否则就变成了一笔融资款对不同主体偿付多次的冤假错案。且招商证劵在其2021年3月17日的公告中(详见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se&orgId=qsgn0000118&stockCode=600999&announcementId=1209392587&announcementTime=2021-03-17)明确说明:招商资管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代表定向资管计划进行相关操作,不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本案所涉及交易损益及判决结果最终由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承担。该公告内容与我司观点一致,认为招商资管是该次资管计划管理人,而非实际出资人。然而原审法庭不予采纳,坚持以招商资管为诉讼主体进行判决,加之原审法庭不愿意对上述资金流向穿透查询,莽顾事实,致使我司一审败诉。
我司不服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已经依法提出上述。我司相信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定会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