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技术)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8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且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2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且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6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且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注:以上“净利润”是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因素。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未完成部分所对应的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优秀
良好 100%
合格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对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年度实现的公司业绩情况,确认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最终报告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保存至少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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