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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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高比例送转股份;
    
    (七)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职能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湖北省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律、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湖北省证监局。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8日
    
    附件一:
    
    公司简称:四方光电 股票代码:688665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部  与公司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
      序   知情人姓  统一社会   门/职务/      关系   证券账户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信息方式     内容        息所处    登记   登记人
      号   名或名称  信用代码       岗位    (注2)             息时间      息地点       (注3)    (注4)      (阶注段5)时间   (注6)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内幕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现将有关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使用内幕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
    
    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
    
    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职务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已阅读并知晓上述告知事项。
    
    被告知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月 日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规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等相关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将按要求报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签署本承诺书之日起成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正式披露之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负有保密责任,不从事以下行为:
    
    1、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相关证券。
    
    2、不进行内幕交易,不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公司相关证券,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特此承诺。
    
    承
    
    诺人(签名/盖章)
    
    日期: 年月 日
    
    附件四: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四方光电 股票代码:688665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注3)
                                                       (注1)        人员          (注2)
    
    
    说明:
    
    注1: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2:填报筹划决策内容,如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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