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铜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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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荐机构、拟开户银行等相关方签署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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