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同意,公司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29.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7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004.8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5,672.62万元。
截至2021年2月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5,672.62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624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后因证券登记费减免6.60万元,实际发行费用较之前减少6.6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45,679.23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
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总投资额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号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 18,000.00 18,000.00 12,679.23
项目
2 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 25,000.00 25,000.00 25,000.00
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
3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3,000.00
4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4,000.00 4,000.00 2,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3,000.00
合计 57,000.00 57,000.00 45,679.2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
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3,266.28万元,拟置换金额为3,266.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预 拟置换预先投入
资金金额 先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金额
1 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 12,679.23 1,157.63 1,157.63
线建设项目
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
2 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 25,000.00 2,108.65 2,108.65
表生产项目
3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 3,000.00 - -
项目
4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 2,000.00 - -
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000.00 - -
合计 45,679.23 3,266.28 3,266.28
(二)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8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206.42万元
(不含增值税),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06.42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综上,公司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72.70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
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1976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72.7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
关法规的要求。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
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72.7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72.7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
报告》(天职业字[2021]11976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四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四方光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四方光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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