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华正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文件、制度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资料,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议定202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交流,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相关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良好、能够独立地为公司服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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