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56,529,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826,490元(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我们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对公司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三、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20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五、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周转资金需要,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本次银行授信规模适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本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权董事长林武辉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的前提下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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