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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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条 不得以任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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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重大风险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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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中介专业顾问履行职务,或者合作、交易、业务往来的对手方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均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措施,并报公司董秘办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在发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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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持续报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负有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人员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需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通过公司EIP系统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送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若情况紧急,应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利用企业专用邮箱并进行文件加密的方式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需将原件通过专人专车的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任职时需与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或公开前,需参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文件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或秘密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于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经济、国防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符合有关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的内幕信息,公司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对内幕信息相关载体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需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需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前台文员在接受公司保密部门传真等文件后及时转发相应部门,转发前认真核对接受对方邮件地址,防止错发邮件;转发后及时清除本地存储,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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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介载体存储保密部门文件。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报送,同时需书面提醒使用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详细记录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信息摘要、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需严格按照保密管理的要求,将报送内幕信息文件标示“机密”或“内幕信息”的字样,并通过专人专车送达或机要交换等保密渠道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内幕信息,禁止通过邮件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第二十六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并及时作出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九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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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公司董事会知悉有关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需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需设置兼职内幕信息保密人员,负责该部门责任范围内或该公司发生的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需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需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相关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容提要,知情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的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需对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报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披露前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时,需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配合该部门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报送部门、报送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广东证监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持续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填写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填写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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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对方、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填写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须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做好上述主体涉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附件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筹划/决策内容等。公司还需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被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草案或员工持股计划、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的内幕信息,需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除按上述规定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外,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应上报而未上报的,追究负有内幕信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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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包括负有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人员等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
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或利用或串通他人利用内幕信息在年报披露、业绩快报或业绩预告、季度报告等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导致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外部单位和个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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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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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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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手机 所属单位 与公 内幕信 登记时
号 情人姓名或 股东代码 及通讯地 /部门 司关 职务/岗位 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 知情内容 知情阶段 息公开 间 登记人
名称 址 系 时间
公司保证以上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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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
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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