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10亿元(包含本数)的可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该项议案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包含本数)的可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和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具了《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077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4,980.61万元,其中预先投入建设项目费用为14,840.70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为139.91万元。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各投资方在合伙企业中以实际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遵循了公平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标的企业春阳旭阳将重点关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能起到一定协同效应的相关标的企业,并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从事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关于《关于投资建设嘉元科技园新增年产1.6万吨高性能电解铜
箔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投资是公司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立足长远利益所作出的慎重决策,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和适度扩大锂电铜箔产能规模,增强公司市场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投资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长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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