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接受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元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中文名称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年5月16日
AnhuiYuanchenEnvironmental
英文名称 ProtectionScience&Technology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年2月3日
Co.,Ltd.
注册资本 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辉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白路西侧 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控股股东 徐辉 实际控制人 徐辉、梁燕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 未在其他交易场所
行业分类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请)挂牌或上市的情 (申请)挂牌或上市
况
新材料(包含过滤材料、脱硝催化材料及PTFE微粉等)研发、制造与销售;
新材料性能检测及大气、土壤、水等环境检测;绿色循环业务资源综合利用
及危废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检测及评价;I类医疗器械、II类医
经营范围 疗器械、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防护口罩、熔喷布、无纺布、日化用品、卫生
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含网上);物联网与人工智能软件开发与销售;购、
售电业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
业务
(二)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过滤材料、烟气净化系列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发行人服务于国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长期致力于烟气治理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依托核心技术取得快速发展。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钢铁及焦化、垃圾焚烧、水泥和玻璃等行业和领域,发行人主要客户为龙净环保、国家电投集团、中电国瑞、清新环境、首钢京唐、安丰钢铁、华润水泥和信义玻璃等企业。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1、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发行人所属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发行人的核心技术“电袋非对称梯度技术”、驻极处理技术”、PTFE复合乳液渗膜技术”、针眼热熔覆膜密封技术”、除尘脱硝一体化技术”、PTFE纳米膜复合技术”、“电厂高效SCR脱硝技术”、“稀土修饰耐碱SCR脱硝技术”、“中低温SCR脱硝技术”、“氮氧化物-二恶英协同脱除技术”,主要涵盖了工业除尘和脱硝领域前沿技术。同时,公司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自主创新开发了多项关键技术。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在产品和服务应用过程中不断升级和积累,形成了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认可度好的国家战略新兴产品。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拥有24项发明专利权、53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21项软件著作权。发行人12项产品被认定为安徽省新产品,3项产品或技术被授予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2、研发水平
发行人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自主研发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扩大研发投入规模,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分别达到1,362.93万元、1,658.24万元、1,924.64万元和1,089.94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1%、5.12%、5.30%和6.08%。
报告期末,发行人共有核心技术人员3人,研发人员36人(含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 7.0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主要研发人员拥有丰富的技术开发及管理经验,相关研究成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1)发行人获得的荣誉与奖项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技
申报方 术是否
序号 奖项荣誉 主要完成单位 颁发机构 式 存在合
作研发
机构
“工业尾气脱硝关键技术研 发行人、合肥工 安徽省人民 合作申
1 究与产业化”获得安徽省科 业大学 政府 报 存在
学技术二等奖
“高效低阻耐温耐腐非对称 安徽省人民 独立申
2 梯度复合过滤材料”被评为 发行人 政府 报 不存在
安徽省科学技术三等奖
“脱硝除尘一体化协同治理
3 超净排放过滤材料关键技术 发行人、安徽建 安徽省人民 合作申 存在
研究与应用”获得安徽省科 筑大学 政府 报
学技术三等奖
2)安徽省新产品序号 奖项荣誉 颁发机构
1 中低温脱硝催化剂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除尘脱硝功能一体化滤料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柔性过滤毡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 针眼覆膜滤袋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5 氧化铝烧结烟气粉尘高效滤材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6 金属冶炼回转炉用PP/PTFE滤料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7 40孔蜂窝式烟气脱硝催化剂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 “YC-DDR功能滤袋”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9 稀土型SCR脱硝催化剂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0 高效精细喷涂滤料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1 垃圾焚烧专用烟气脱硝催化剂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2 驻极处理超净复合滤料被评为安徽省新产品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发行人所承担研发项目
1)国家级项目
是否存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类别 合作研发 承担类型
机构
大型脱硝工程配套件 中小企业技术改
1 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科学技术部 造中央预算内资 不存在 独立
金项目
燃煤电厂电袋除尘专 科技型中小企业
2 用非对称梯度复合滤 科学技术部 技术创新基金项 不存在 独立
料 目
年产10000m3SCR脱硝 国家发改委、 产业振兴和技术
3 催化剂项目 工业和信息 改造专项项目 不存在 独立
化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资源
4 电厂超净排放高效滤 工业和信息 节约和环境保护 不存在 独立
料产业化生产项目 化部 中央预算内投资
项目
2)省市级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类别 是否存在合作 承担 合作单
研发机构 类型 位
NOx-二噁英高效协
1 同脱除及超净排放 安徽省科 安徽省重大 存在 联合 合肥工
关键技术研究与应 技厅 专项 申报 业大学
用
脱硝除尘一体化协
2 同治理超净排放过 合肥市科 科技小巨人 不存在 独立 -
滤材料关键技术研 技局
究与应用
3 钢铁烧结烟气治理 合肥市发 合肥市重大 不存在 独立 -
重大专项 改委 专项
上述公司所承担研发项目、获奖技术,存在合作研发机构。在合作研发时,公司均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对项目整体负责,合作研发机构均作为项目参与单位。
截至本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研发人员在技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发行人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业研发平台,为发行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发行人不仅拥有多个正在研发的项目,还对未来3-5年的研发方向提出了详细的规划,相关技术储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通过持续高水准研发,实现技术优化和产品迭代。
发行人在坚持自主创新的同时,高度重视与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持续提高发行人的研发能力。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2022002年0.61.3-60月22001199.1年2.3度1/22001188.1年2.3度1/22001177.1年2.3度1/
资产总额(万元) 64,120.39 56,862.18 54,923.20 47,010.9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34,133.54 33,400.64 29,189.35 25,403.29
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6.69 41.54 46.84 45.95
营业收入(万元) 17,923.76 36,318.79 32,419.06 26,691.48
净利润(万元) 732.90 5,911.29 3,786.06 3,590.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732.90 5,911.29 3,786.06 3,590.46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483.80 5,246.33 3,522.20 3,285.93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49 0.32 0.30
稀释每股收益(元) 0.06 0.49 0.32 0.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7 18.47 13.87 15.21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5,053.45 10,723.55 -915.45 -3,289.76
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 1,700.00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6.08 5.30 5.12 5.11
比例(%)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防护用品业务相关风险
(1)医用防护用品业务为暂时性业务及医疗资质有效期届满不再续期的风险
防护用品主要为民用口罩、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熔喷布和纳米级PTFE覆膜材料,其中,熔喷布和纳米级PTFE覆膜材料主要为公司生产口罩配套的原材料,该原材料及民用口罩无需取得医疗资质,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需要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在疫情期间通过应急审批程序取得了较短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注册及许可资质,该类资质将于2021年4月到期,公司不会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及许可资质的续期申请,医疗器械注册及许可资质不再续期。公司结合医用防护用品的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在医疗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发行人不再从事医用防护用品业务,即不再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产品等;发行人主要从事民用防护用品业务,即生产民用口罩、熔喷布和纳米级PTFE覆膜材料等。未来防护用品业务将维持较小规模。
(2)防护用品相关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未来继续减值的风险
随着国内的疫情逐步稳定,公司新增的防护用品业务所在行业前景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国内该类防护用品产能大、市场需求量小等现象的产生,导致公司出现口罩、熔喷布生产线停产闲置的情况,公司防护用品资产存在减值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防护用品相关的存货、预付款项对应的存货及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合计为8,741.62万元,计提的减值损失金额为4,599.70万元。减值后,公司防护用品相关资产账面价值为4,141.92万元。如果未来防护用品及相关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或公司未能取得足够的订单,防护用品相关资产存在继续减值的风险。
(3)防护用品业务存在质量纠纷的风险
公司新增防护用品业务,存在质量纠纷,报告期后发生的诉讼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结果 案件进展 对发行人
号 的影响
调解结案:1.解除红爱股份与发行人之 支付退款
买卖 间的销售合同;2.发行人返还红爱股份 发行人于2020 不影响公
1 红爱 发行 合同 未交货部分货款及退货部分货款累计 年8月3日向红 司报告期
股份 人 纠纷 854,017.2元;3.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爱股份退款 及当月损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364元,由 854,017.20元 益
发行人负担。
调解结案:1.发行人返还安琴医疗预付 发行人于2020 返还预付
安琴 发行 买卖 款391,468元;2.安琴医疗自愿放弃其他 年8月5日向安 款不影响
2 医疗 人 合同 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3. 琴医疗返还预 公司报告
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6元,由安琴 付款391,468.00 期及当月
医疗负担。 元。 损益
信义 买卖 调解结案:1.信义大时代立即给付发行 发行人于2020 返还定金
3 大时 发行 合同 人货款441万元,该款从其定金1,680 年8月24日向 不影响公
代 人 纠纷 万元中抵扣后,发行人立即给付信义大 信义大时代返 司报告期
时代1,239万元;2.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 还定金 及当月损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结果 案件进展 对发行人
号 的影响
收取与保全费合计244,386.5元,由信义 12,390,000元 益
大时代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与保全费合计216,838.5元,由发行人负
担;3.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信义大时代向
发行 信义 买卖 发行人支付的
4 人 大时 合同 与本诉一同调解 货款已自发行 -
代 纠纷 人返还的定金
中扣除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已经签订的防护用品销售合同合计489个,包括销售口罩、熔喷布、纳米膜、防护服等。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防护用品合同不存在纠纷或对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潜在纠纷。
针对防护用品业务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截至目前,元琛科技的防护用品业务不存在纠纷;自本承诺作出之日起,如元琛科技的防护用品业务出现纠纷,因该等纠纷使元琛科技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或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人支付补偿、赔偿等,承诺人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元琛科技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到的损失,以确保不会给元琛科技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口罩市场降温,熔喷布市场销量下降,市场价格走低,很多口罩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出现要求退货、退款的情形。如果未来发生诉讼事项,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2020 年上半年滤袋和催化剂业务业绩大幅下滑、2020 年全年净利润可能出现下滑的风险
2020年1-6月,滤袋、脱硝催化剂合计实现销售收入9,353.68万元,毛利3,028.72 万元,分别较同期下滑 35.07%、45.79%。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部分客户推迟了订单的发货或验收,公司上半年滤袋产品产量和销量较去年同期下降,滤袋、脱硝催化剂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公司预计2020年度滤袋、脱硝催化剂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0,900~35,000万元,较2019年滤袋、脱硝催化剂业务同期下降3.46%~14.77%;2020年新增防护用品业务预计实现营业收入9,300~9,900万元,以公司2020年度预计新增期间费用 1300 万元作为防护用品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再扣除防护用品资产减值4,600万元后,预计2020年防护用品净利润0~50万元,
不考虑防护用品,公司预计2020年度滤袋和催化剂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下滑13.27%~22.80%左右。
3、来自电力行业的收入占比下降,非电行业市场开拓不力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滤袋产品的电力行业收入金额占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37%、79.38%、63.89%和43.20%;催化剂产品的电力行业收入金额占其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90.44%、68.24%、52.65%和 28.52%,呈逐年下降的趋势。随着电力行业超净排放改造的基本完成,市场需求基本稳定,公司加大了对非电市场的开拓,非电市场占比呈现上升趋势。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滤袋产品在非电市场占有率分别为0.4%、0.7%、0.9%,公司脱硝催化剂在非电市场占有率分别为0.4%、1.6%和3.0%,市场占有率较低,市场地位不高,竞争激烈。公司如果未来在非电行业市场开拓不力,将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滤袋和催化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PPS纤维、PTFE基布、钛白粉料、偏钒酸铵、聚四氟乙烯、催化剂粉料、聚氧化乙烯、偏钨酸铵等。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直接材料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94%、83.51%、82.81%和77.37%,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对公司生产成本影响较大。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成本,将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逾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逾期应收账款规模较大,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2,126.54万元、13,753.53万元、12,418.59万元和12,711.40万元,占当期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别为72.29%、72.86%、73.97%和69.07%。截至2020年8月末,上述逾期应收账款回款金额分别为11,011.35万元、10,883.80万元、6,427.40万元和1,453.40万元,占逾期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90.80%、79.13%、51.76%和11.43%。公司产品一般需要验收,由于存在验收及结算周期,公司收款周期一般为1-3年。部分客户因付款审批流程、商业付款习惯等因素存在付款延迟的情形,导致公司应收账款逾期。
若下游企业经营业绩持续下滑或资金状况出现恶化,且公司不能持续有效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及时收回账款,可能会出现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进一步延长应收账款收回周期的风险,从而对公司营运资金安排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行业集中度较高、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公司滤袋和催化剂产品销售主要集中于电力行业。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滤袋、脱硝催化剂产品在电力行业收入占滤袋、脱硝催化剂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39%、74.76%、57.64%和37.58%。电力行业超净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市场受限,且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较多,竞争激烈。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收入对电力行业存在着依赖,虽然其占比存在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总体占比仍较高。公司存在着行业集中度较高、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7、电力行业超净排放改造已基本完成,滤袋产品在电力行业市场趋于饱和的风险
电力行业对于滤袋产品需求主要来源于增量和存量更换两部分,增量需求来自于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设备和新增的火电设备,存量更换需求来自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设备后续更换。在超低排放改造方面,截至2019年末全国达到超低排放限制的煤电机组约8.9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容量的86%,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已基本完成;在新增火电设备方面,近年电力行业中光伏、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比例逐步提高,传统火电增速减慢,未来市场空间有限。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预测,2020-2022电力行业袋除尘滤料市场规模将保持4%左右的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24亿元、25亿元、26亿元。因此,电力行业市场需求主要来源于除尘设备的后续更换,市场将趋于稳定,公司存在滤袋产品在电力行业市场趋于饱和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新股总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4,000.0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最终发行数量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确定。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科创板合格投资者、除询价对象外符合规定的配售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六)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三、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1、武军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监。担任了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保荐代表人、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保荐代表人、中冶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协办人,参与了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皖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工作。
2、詹凌颖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负责协调安凯客车、金马股份、长江股份、四创电子、鑫龙电器、安科生物等几十家公司改制、上市、重组工作。为双龙股份、顺荣股份、合锻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二)项目协办人及执业情况
张铭先生: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总部债券业务一部(合肥)经理助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曾先后参与金胜科技(834006.OC)、朗越能源(838703.OC)、雅葆轩(870357.OC)、润东科技(836590.OC)等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周璞先生、何应成先生、王志先生、陈超先生、王徽俊先生。
四、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了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一)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证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元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0年8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元琛科技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发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本次会议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
发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召开了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针对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保荐机构核查的内容和核查过程如下:
1、查阅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可比公司奥福环保(688021)公开披露资料等;
2、查阅并取得了发行人与研发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3、了解发行人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归集情况,对报告期内研发投入归集是否准确、相关数据来源及计算是否合规进行了核查;
4、获取了研发费用明细表,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进行分析性复核;抽查并获取了发行人研发费用原始单据,核查研发费用发生的真实性;
5、获取相关资料,对发行人研发人员的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及研发人员薪酬进行了了解;
6、获取发行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进行了核查;
7、获取了发行人的商务文件、主要客户信息,对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并对应收款项执行了函证程序;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执行穿行测试,获取销售收入明细,销售合同,出库单、销售发票、签收单等原始单据,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回款进行核查,检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8、查阅并取得了发行人发明专利证书;
9、在中国专利查询系统查询发行人专利情况;
10、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核查发行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数据;
11、登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查询,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专利诉讼纠纷,是否存在专利权质押等权力受限情况;
12、对发行人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并获取了发行人关于专利在主营业务应用的说明,了解发行人专利在主要产品(服务)中的应用情况;
13、查阅了具体产品的技术资料及生产流程资料;
14、获取了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明细及对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的专利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抽查。
发行人主要从事过滤材料、烟气净化系列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为电力、垃圾焚烧、钢铁、焦化、水泥和玻璃等行业和领域提供烟气净化系列环保产品及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发行人属于“7、节能环保产业”中“7.2先进环保产业”之“7.2.2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领域。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属于“7.2.2大气污染防治装备”所列除尘技术装备、燃煤烟气脱硫脱硝技术及装备的范畴。发行人属于《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行业领域。
发行人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5.18%,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19项,最近一年公司营业收入为36,318.79万元,发行人的科创属性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科创属性指标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系由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有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元琛有限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并于2016年2月3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三会一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并规范运行。同时,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内部组织机构,以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以及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3956号)。
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230Z2148号),认为: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①发行人主要从事烟气净化系列环保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各类耐高温耐腐蚀滤袋和脱硝催化剂。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②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内均没有发生变化。
③发行人董事长徐辉直接持有公司 49.4483%股份,为元琛科技控股股东,其配偶梁燕通过安徽元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10.5793%的表决权股份,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60.0276%的表决权股份。徐辉和梁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2,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0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16,000.00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4,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00%,且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不超过4亿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本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的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522.20万元、5,246.33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第一套上市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五款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元琛科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九、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证券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
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交易发表意见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
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等承诺事项;
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
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见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
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
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
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 息
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
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行实地专项核查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展持续督导工作;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3、可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其他主要约定 上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4、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有关会议;
5、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
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保荐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
职责的相关约定 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无
十、保荐机构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一)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保荐代表人:武军、詹凌颖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电话:0551-62207109
传真:0551-62207360
联系人:武军、张铭
(二)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十一、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国元证券认为:元琛科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同意担任元琛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张铭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 军 詹凌颖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圣柱
内核负责人(签名):
裴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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