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合营公司,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投资设立合营公司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廉熙 孔冬 黄少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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