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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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何曙光
    
    2020年度,本人担任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津普林”)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始终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谨慎、负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0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何曙光        9           8            1            0        0        2          2
    
    
    2020年度,天津普林共召开9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各次会议本人均积极参加,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经过客观思考,认真审议了所有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与其他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充分交流,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2020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各项议案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0年度,本人作为天津普林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本年度内各专门委员会的全部会议,对每一项议案均认真审议,积极与相关委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发展运营情况,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规范治理、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2020年度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0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发表事前认可情况:
    
    (1)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7.15万元,截至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751.36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7.15万元,截至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751.36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6)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增补王若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若眉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王若眉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若眉女士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若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王若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0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问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太金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辞职后,张太金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张太金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张太金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经核查,王忠全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忠全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忠全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忠全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秦克景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秦克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邵光洁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邵光洁女士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邵光洁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邵光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张太金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太金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太金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太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2月0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张海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海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海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0年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2020年度,本人积极安排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关注法人治理结构、内控的管理执行情况,及对财务运作、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监督核查,并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做好潜在风险的防范,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度,本人严格监督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
    
    2020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不断学习提高自身能力
    
    2020年度,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加深对相关法规文件的理解,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强化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21年仍将秉承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同时,本人在公司连续任职即将满六年,在新一届换届选举中将不再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职务,在此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希望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抓住机遇、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独立董事:何曙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陆宇建
    
    在2020年度,本人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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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宇建        9           8            1            0        0        2          2
    
    
    2020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并列席股东大会,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审议事项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就相关内容进行沟通,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充分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地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在2020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各项议案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任期内各专门委员会的全部会议,2020年度,公司的定期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健全规范,且得到有效实施,有助于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有效防控风险。
    
    二、2020年度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0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发表事前认可情况:
    
    (1)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7.15万元,截至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751.36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7.15万元,截至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751.36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6)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增补王若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若眉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王若眉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若眉女士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若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王若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0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问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太金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辞职后,张太金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张太金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张太金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经核查,王忠全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忠全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忠全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忠全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秦克景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秦克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邵光洁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邵光洁女士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邵光洁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邵光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张太金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太金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太金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太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2月0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张海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海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海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0年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利用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多次实地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交流与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审慎客观行使表决权。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时向公司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的做出判断,发表专业意见,审慎行使表决权。
    
    2、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推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对新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的学习,持续提高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仍将秉承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陆宇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述职人:何青
    
    2020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勤勉尽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认真进行现场检查,独立公正的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履职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召开股东   参加股东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参加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何青         9           7            2            0        0        2          2
    
    
    在2020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时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公司在2020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各项议案未损害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积极组织参加相关会议。对被提名人的简历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定期报告期间,对编制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与相关委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公司发展运营情况,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规范治理、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2020年度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0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1、发表事前认可情况:
    
    (1)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前,我们认真审阅了《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必要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7.15万元,截至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751.36万元。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考虑,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价格公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因此,同意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经核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同意将《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正常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67.15万元,截至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7,751.36万元。鉴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待持续改善,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公司2019年度利润不分配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现行会计政策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相关文件,认为:公司与关联方预计发生的交易,均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提前进行的合理预测。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关于聘请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了经营风险。
    
    (6)关于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全年发生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0万元,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增补王若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王若眉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王若眉女士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王若眉女士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王若眉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王若眉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0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与问询,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0年0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余额为0元。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董事会增补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名徐荦荦先生、邵光洁女士及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请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董事长、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张太金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辞职后,张太金先生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张太金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张太金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经核查,王忠全先生因工作调整,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忠全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忠全先生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王忠全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秦克景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秦克景先生具备履行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秦克景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秦克景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秦克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徐荦荦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徐荦荦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资格。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徐荦荦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徐荦荦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徐荦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邵光洁女士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邵光洁女士具备履行公司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邵光洁女士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邵光洁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邵光洁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就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张太金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太金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太金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太金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太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于2020年12月0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和了解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等情况后,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张海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了解,我们认为张海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查,未发现张海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过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张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020年独立董事发表的相关独立意见已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备查。
    
    三、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合理安排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以及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地、充分地进行沟通,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参考建议。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实地考察和问询讨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进行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加深对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了解,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无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四)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五)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将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利用更多的时间深入考察,结合自身专业特长与工作经历,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核实,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将继续关注投资者权益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上的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2020年度工作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何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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