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原控股股东延期支付款项暨修订相关关联交易方案事项
我们认为:此次修改关联交易方案,拟同意原控股股东派思投资及其关联方延期支付5台燃气轮机回购款项和石家庄派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是基于客观事实做出的安排,控股股东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相应承诺也有利于原控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实际履行完成对上市公司作出的应付款项承诺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延期支付款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签署《有关应收款项的补充协议书》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应收款项的补充协议书》所做相关安排是确保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支付5台燃气轮机回购款项和石家庄派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有效措施,该合同的签署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原控股股东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更好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夏同水
吴长春
王 华
签署日期: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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