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论证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修订。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相应的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针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进行修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修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刘 斌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