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己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相关资料,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各候选董事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本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换届选举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一华先生、蔡雄飞先生、杨聪先生、温延培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骆珣女士、李明先生、王晓飞女士;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
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徐一华先生、蔡雄飞先生、杨聪先生、温延培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骆珣女士、李明先生、王晓飞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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