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匡同春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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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匡同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匡同春)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2020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和七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亲自出席了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本人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20年,我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2020年1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成立子公司、出售资产发表了独立意见;
    
    2、在2020年2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信贷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对《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还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3、在2020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
    
    4、在2020年4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2020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对《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还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5、在2020年4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
    
    6、在2020年5月1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对聘任张天荣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了独立意见;
    
    7、在2020年5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发表了独立意见;
    
    8、在2020年7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
    
    9、在2020年8月2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了独立意见;
    
    10、在2020年9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超硬相关业务整合的议案、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了独立意见;
    
    11、在2020年10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对聘任邹卫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表了独立意见;
    
    12、在2020年10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增补文俊先生和邹卫峰先生为公司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还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13、在2020年12月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4、在2020年12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其中对《关于变更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还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多方面了解。并通过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的动态以及与公司相关的媒体、网络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情况。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以及战略委员会委员,2020年严格按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4、报告期内,本人没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本人作为广东新劲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股东赋予本人权利的同时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匡同春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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