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华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号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暨关系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湖南建湘晖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湘晖鸿”)、股东朱红玉、朱明楚及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巡洋15号基金”)通知,上述各方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于2021年3月5日到期,经各方协商决定不再续签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公告如下:
一、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形成情况
2019年3月6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朱红玉、朱明楚将合计持有的公司115,500,000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建湘晖鸿行使,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同日,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与建湘晖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与建湘晖鸿成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期间与《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一致。
2019年10月15日,建湘晖鸿与朱红玉、朱明楚、朱红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建湘晖鸿与朱红专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朱红玉、朱明楚仍与建湘晖鸿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2020年11月30日,朱明楚、建湘晖鸿与巡洋15号基金共同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朱明楚将其持有的公司8,825,900股股份转让给巡洋15号基金后,巡洋15号基金将其持有的公司8,825,900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建湘晖鸿行使,委托期限自上述股份受让完成时起至2021年3月5日。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8日,建湘晖鸿与巡洋15号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巡洋15号基金同意在行使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等事项上与建湘晖鸿保持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行动期间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3月5日。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协议解除情况
经各方协商,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及巡洋15号基金不再续签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即自2021年3月6日起,朱红玉、朱明楚、巡洋15号基金不再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建湘晖鸿行使,且朱红玉、朱明楚、巡洋15号基金与建湘晖鸿不再为一致行动人。
三、协议解除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协议解除前,朱红玉、朱明楚、巡洋15号基金与建湘晖鸿为一致行动人,建湘晖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5,837,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154%。
协议解除后,除朱红玉与朱明楚系母子关系为一致行动人外,其余各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建湘晖鸿、朱红玉、朱明楚、巡洋15号基金各方持股数量及比例不发生变动,但各方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协议解除前 协议解除后
股东名称 拥有权益 拥有权 拥有权益 拥有权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 益的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 益的股
(股) (%) 量(股) 份比例 (股) (%) 量(股) 份比例
(%) (%)
建湘晖鸿 88,259,100 20.0000 115,500,000 26.1729 88,259,100 20.0000 88,259,100 20.0000
朱红玉 2,438,203 0.5525 7,303 0.0017 2,438,203 0.5525 2,438,203 0.5525
朱明楚 15,987,995 3.6230 3,895 0.0009 15,987,995 3.6230 15,987,995 3.6230
巡洋 15 号 19,151,800 4.3399 10,325,900 2.3399 19,151,800 4.3399 19,151,800 4.3399
基金
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 125,837,098 28.5154 125,837,098 28.5154 88,259,100 20.0000 88,259,100 20.0000
人合计
注:朱红玉与朱明楚为一致行动人,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426,1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755%。
四、对公司的影响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后,建湘晖鸿持有公司88,259,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00%,建湘晖鸿仍是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其他股东持股较为分散,且其他股东与建湘晖鸿之间持股比例差距较大(第二大股东任立军目前持股比例为 5.20%),建湘晖鸿提名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建湘晖鸿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卢建之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协议的到期及关系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上述协议到期及关系解除,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各方所作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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