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尚兴武先生的女儿尚婧茜女士于2021年3月2日卖出公司股份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1%。2021年3月3日,尚婧茜女士又买入600股公司股份,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2021年3月2日,尚婧茜女士卖出公司股份600股;2021年3月3日,尚婧茜女士买入公司股份600股,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卖出情况 买入情况
卖出日期 卖出股数 卖出价格 卖出金额 买入日期 买入股数 买入价格 买入金额
(股) (元) (元) (股) (元) (元)
2021-3-2 600 11.57 6942 2021-3-3 600 11.52 6912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核查,尚婧茜女士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婧茜女士尚持有公司股份85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尚兴武先生及其亲属尚婧茜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尚婧茜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600股×(卖出价11.57元/股-买入价11.52元/股)=30元。按照规定,尚婧茜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30元已上缴公司所有。
2、尚婧茜女士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且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已上缴公司所有。公司向尚婧茜女士告知了法律、法规中关于短线交易股票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尚婧茜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宜的再次发生。
3、尚兴武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其亲属尚婧茜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将以此为戒,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