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着谨慎的原则,经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22号)。该项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常州奥智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聚石化学(苏州)有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满足其原材料购买等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的需要、保证业务顺利开展。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控制权,总体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供此次担保。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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