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
股东李国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9号
李国平:
你作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2月5日通过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2月3日,你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票3,795万股,减持比例5.36%,持股比例从18.12% 下降至12.76%。你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第2.3.10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3月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