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智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朗科智能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5号)的核准,朗科智能于2021年2月9日公开发行了3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0,000,000.00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含税)人民币5,830,000.00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含税)人民币1,685,800.00元和可予抵扣的增值税人民币425,422.6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909,622.63元,该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117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 项目名 投资总 拟使用募
号 称 额(万 集资金金 项目备案 环评
元) 额(万元)
合肥 产
1 业基 地 29,400.00 24,000.00 2020-340161-35-03-021201 环高审[2020]075号
建设 项
目
惯性 导
航技 术
2 研发 中 6,800.00 5,000.00 2020-340161-65-03-021200 20203401000100000266
心建 设
项目
3 补充流 9,000.00 9,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动资金
合计 45,200.00 38,000.00 - -
二、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合肥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惯性导航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响洪甸路与侯店路交叉口东北角NU1-1-1地块和NU1-1-2地块,现变更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大龙山路与长安路交口东南角KS2-2-3地块内。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原因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原计划在安徽省合肥市响洪甸路与侯店路交叉口东北角NU1-1-1地块和NU1-1-2地块实施,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并通过相关用地预审流程。由于项目原有地块土地供应周期影响项目实施进度,为了高效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公司经过多方论证研究,从公司长远发展出发,决定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变更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大龙山路与长安路交口东南角KS2-2-3地块内,截至目前,该地块指标已经批复。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亦于同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做出相应调整,有利于增强公司和优化公司的募投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已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宇涛 路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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