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4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8.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0,589.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002.4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6.61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208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金额调整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2,586.61万元,小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用募集资金的总投资额109,190.00万元。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优先次序、项目投资进度及各项目具体投资金额的调整等事项。现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到位及项目实际情况,对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议案》,同意对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原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使用募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投资金额
1 新药研发 74,800.00 74,800.00 45,586.61
① 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 11,000.00 11,000.00 7,000.00
② KW-027 25,700.00 25,700.00 22,286.61
③ KW-034 10,100.00 10,100.00 5,100.00
④ KW-041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 5,500.00 5,500.00 2,000.00
⑤ 重组人干扰素α2b 3,000.00 3,000.00 500.00
⑥ 重组人干扰素α2b喷雾剂 7,500.00 7,500.00 2,500.00
⑦ KW-036 3,000.00 3,000.00 3,000.00
⑧ KW-007 7,500.00 7,500.00 2,500.00
⑨ 培集成干扰素α-2注射液 1,500.00 1,500.00 700.00
2 营销网络扩建 4,390.00 4,390.00 2,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25,000.00
合计 109,190.00 109,190.00 72,586.61
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金额是基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中项目拟用募集资金总投资额的客观事实,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金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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