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一年三月
致: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针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涉及的相关问题,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2021年3月1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二)发行规模
本次修订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990.19万元(含),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修订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9,990.19万元(含),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修订前: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990.19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预计需投入金额 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 热场复合材料产能建设项目 70,131.18 57,990.19
2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73,131.18 60,990.19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本次修订后: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9,990.19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预计需投入金额 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 热场复合材料产能建设项目 70,131.18 57,990.19
2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 2,000.00
合计 72,131.18 59,990.19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项目建设相关事宜。”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事宜已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本次发行方案仍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则要求。
二、关于《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问题3的修订
因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了募集资金投资总额,现对《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问题3“关于控制权稳定”回复涉及的相关测算修订如下:
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后对发行人股本影响金额较小,即使本次可转换债券由某一投资者全额认购且认购的可转债全部转股,该投资者亦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2021年2 假设本次 本次可转 本次发行前, 假设本次可转债
本次可转债 月18日为募集 可转债全 债全部转 控股股东、实 全部转股,控股
债券金额(万 说明书公告日, 部转股的 股后占转 际控制人及 股东、实际控制
元) 计算的转股价格 股份(万 股后总股 一致行动人 人及一致行动人
(元/股) 股) 本比例 的持股比例 的持股比例
59,990.19 214.53 279.64 3.38% 18.87% 18.23%
考虑到股价的波动性,假设实际转股价为2021年2月18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计算的转股价格的50%,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后对公司股本影响金额亦较小,即使本次可转换债券由某一投资者全额认购且认购的可转债全部转股,该投资者亦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假设本次可 本次可转债 本次发行前,控 假设本次可转债
本次可转 假设转股价 转债全部转 全部转股后 股股东、实际控 全部转股,控股
债债券金 格 股的股份(万 占转股后总 制人及一致行动 股东、实际控制
额(万元) (元/股) 股) 股本比例 人的持股比例 人及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比例
59,990.19 107.26 559.28 6.53% 18.87% 17.6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伍份交发行人报上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均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丁少波 李 荣
______________
彭 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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