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实施该预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发放和执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的发放和执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董事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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