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马: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3-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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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052号
    
    致: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京天股字(2021)第05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及京天股字(2021)第052-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承诺,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目 录............................................................................................................................2
    
    释 义............................................................................................................................3
    
    声 明............................................................................................................................6
    
    正 文............................................................................................................................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3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9
    
    六、发起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21
    
    七、发行人的业务................................................................................................2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7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8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8
    
    十三、发行人的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28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9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30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0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3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34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34
    
    二十、结论意见....................................................................................................3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万里马、上市公司、公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发行人
     万里马有限           指   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万里马科技           指   广州万里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天江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在广州市的发行人的子公司
     超琦科技             指   广州超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超琦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注册在广州市的发行人的子公司
     悦跑科技             指   上海悦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二级子公司(超琦科
                               技的全资子公司)
     超琦香港             指   超琦(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行人二级子公司(超琦
                               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香港必和             指   香港必和有限公司,注册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行人的
                               子公司
     阿尔法               指   ALPHAUNIVERSALLIMITED,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发
                               行人的二级子公司(香港必和的全资子公司)
     酷蔓有限             指   COOMECOMPANYLIMITED,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发
                               行人的二级子公司(香港必和的全资子公司)
     海珠公司             指   广州市海珠区万里马皮具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大
                               耀控制的公司
     敬商物业             指   广州敬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林彩虹之配偶陈伟民控制的公司
     建浮国际             指   建浮(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林彩虹之配偶陈伟民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
     芜湖明宏             指   芜湖明宏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彩
                               虹之配偶陈伟民担任董事的公司
     文涛医疗             指   广州文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鹤亭之子
                               王涛持股87.5%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 指   发行人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行为
     发行股票
     最近三年、近三年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以及2020年1-9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18]第ZI10247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036号、信会
                               师报字[2020]第ZI10119号《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
     《截至2020年9月3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   指   第ZI10723号《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用情况鉴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保荐机构、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编号为京天股字(2021)第052-1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为京天股字(2021)第052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本法律意见           指   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第12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BVI                  指   TheBritishVirginIslands,即英属维尔京群岛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仅限用于货币量词时)
     港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流通货币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流通货币
    
    
    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的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的。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7、本法律意见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程序
    
    2021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1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次发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文件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视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亦将做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前述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8、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63,703.77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高性能陶瓷基复合防弹衣产业化建设项目        41,448.08           37,551.30
       2   轻量化非金属防弹头盔产业化建设项目          22,565.03           21,152.47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69,013.11           63,703.77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2、聘请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及股权认购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如遇国家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4、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实施但会对本公司带来不利的后果,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5、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6、办理本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审核、注册等手续;审核、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件;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10、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依法有效存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
    
    件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截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以及主管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行政处罚及公开谴责记录的查询结果,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性能陶瓷基复合防弹衣产业化建设项目、轻量化非金属防弹头盔产业化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4、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00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文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基于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5、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前述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的限售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6、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就本次发行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一)万里马有限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万里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之前身万里马有限设立时的情况如下:
    
    万里马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林大泉、林大伟分别以货币出资510万元和490万元,分别占万里马有限注册资本的51%和49%。2002年4月16日,广州恒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恒会验字(2002)第144号”《验资报告》对此次出资情况予以验证,验证截至2002年4月16日,万里马有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2年4月19日,万里马有限取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万里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过程如下:
    
    1、2014年7月8日,万里马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万里马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拟定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2014年7月31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310600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万里马有限截至2014年5月31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为194,519,488.07元。
    
    3、2014年8月5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399号”《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万里马有限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0,972.42万元。
    
    4、2014 年 8 月 8 日,万里马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对“信会师报字[2014]310600号”《审计报告》、“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0399号”《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的审计、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同意以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万里马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194,519,488.07元为基准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共折合为18,000万股股份,剩余部分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同日,万里马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关于设立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将万里马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
    
    5、2014年8月2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设立。
    
    6、2014年9月18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042号”《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折股方案,将万里马有限截至2014年5月31日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94,519,488.07元中的18,000万元折为发起人的股本,每股1元,共计股本18,000万元,大于股本部分14,519,488.07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14年11月24日,发行人取得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林大耀                  69,580,000          38.66%   净资产折股
       2           林大洲                  36,490,000          20.27%   净资产折股
       3           林彩虹                  25,020,000          13.90%   净资产折股
       4           林大权                  20,910,000          11.62%   净资产折股
       5           陈泳源                   9,500,000           5.28%   净资产折股
       6           陈泳武                   6,500,000           3.61%   净资产折股
       7           王  涛                   4,000,000           2.22%   净资产折股
       8           黎锦新                   4,000,000           2.22%   净资产折股
       9           蔡树容                   4,000,000           2.22%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80,000,000         100.00%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有关合同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的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主要的股本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本变更已履行相应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1、控股股东之股份冻结、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权益登记日:2020年12月31日)及控股股东的确认,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及林大权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出质人     质权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质押 质押数量占其所质押数量占公
                                              股份数量  持股份比例   司总股本比例
      林大耀   招商证券股    8,123.57   24.64%  2,176.00        26.79%       6.60%
               份有限公司
      林大洲    海通证券     3,807.68   11.55%  3,807.00        99.98%       11.55%
      林彩虹    海通证券     1,622.60    4.92%    192.60         11.87%       0.58%
      林大权       -         2,041.30    6.19%        -              -            -
             合计           15,595.15   47.30%  6,175.60        39.60%      18.73%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累计用于质押的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9.60%,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8.73%。经核查上述出质人与质押权人签订的质押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质押合法、有效。
    
    2、其余主要股东之股份冻结质押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林大耀、林大洲、林大权之外,不存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主要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披露的股份质押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产混同或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独立。
    
    (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薪。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财务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发行人制定了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对公司本部及各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行人的财务人员独立在发行人处工作并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发行人已在相关银行独立开设账户;发行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独立纳税;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被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或资产的情形,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干涉资金使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四)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经营,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业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执行及监督机构,并已经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经设置与其业务运行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发行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在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从事皮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运营及市场销售业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依法经营,独立开展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及林大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按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即,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前股本总数的30%)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林大权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36.38%,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进行工业实业投资(须审批的项目另行报批);生产、加工、制造、研发、设计、销售、网上销售:皮革制品、鞋类、箱包、腰带、帽、手套、手机套、眼镜、服装及饰品、化妆品、针纺织品、睡袋、雨衣、帐篷、皮褥及配套制品、劳保防护用品、电子产品、橡胶制品、五金制品、反光材料、纸制品、高分子复合材料及高性能纤维防护制品及特种服装、伪装服、携行装具、防弹衣、防弹背心、防弹插板、防弹盾牌、防弹头盔、防弹公文包、防弹防刺服、防弹制品、防护用具、防暴服、防爆毯、搜排爆服、搜排爆鞋、防暴器材及其他军警防护装备、警用器械、警用装备、安检器材、消防器材、保安器材、防卫器材、安防器材、救生衣、应急救援器材、防护装备、户外装备、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社会公共安全产品、道路交通安全器材、防爆排爆器材、文化体育用品、户外用品、陶瓷及陶瓷复合制品、日化用品;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咨询;电子信息技术服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物业管理,房产租赁,酒店管理,房地产经纪;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主要系设在香港的香港必和、超琦香港,设在 BVI 的阿尔法和酷蔓有限。香港必和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阿尔法和酷蔓有限为香港必和的全资子公司,超琦香港为超琦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境外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上述公司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从事皮具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运营及市场销售业务。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分别为99.44%、99.38%、99.91%以及99.29%。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六)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目前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其经营所需的主要资质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发行人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审计报告》、相关方填写的调查问卷、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情况进行了核查。依据《公司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且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林大权,其中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林大耀、林大洲、林大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截至2020年12月31日,除林大耀、林大洲与林大权外,无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股东情况       主营业务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股东情况       主营业务
                    广州市海珠                      林大耀持股
      1   海珠公司  区瑞宝瑞兴    林大耀    300万元    100%   物业管理、住房租赁。
                    五巷17号
    
    
    4、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有7家,不存在参股子公司,无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的股权投资”部分所述。
    
    5、关联自然人
    
    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林大耀、林大洲、林大权。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
    
    上述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都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6、除上述关联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除上述关联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1     敬商物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彩虹之配偶陈伟民持股51%,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兄弟林大鸿之子林诗彬持股49%的公司
       2     建浮国际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彩虹之配偶陈伟民持股33%且实施
                        重大影响的公司
       3     芜湖明宏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彩虹之配偶陈伟民担任董事的公司
       4     文涛医疗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王鹤亭之子王涛持股87.5%并担任监事的公司
    
    
    7、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主要如下: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与公司关联关系
    
       1   蔡树容              发行人前任监事、监事会主席,于2016年4月15日辞去监
                                                事会主席、监事职务
       2   东莞市永利五金有    发行人前任监事会主席蔡树容持股5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
           限公司                                   理的公司
       3   东莞市卓林五金有     发行人前任监事会主席蔡树容之妻张春梅持股70%的公司
           限公司
       4   东莞市岭秀饮料有    发行人前任监事会主席蔡树容之妻张春梅持股100%且担任
           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的公司
       5   黄晓亮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已于2020年
                                                     4月离职
       6   北京海林节能科技    发行人曾经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晓亮曾担任董事的公
           股份有限公司                                司
       7   广州市万里马皮具   发行人董事长林大洲曾经持股50%的公司,已于2016年8月
           有限公司                                 12日注销
    
    
    (二)根据发行人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其控股/全资子公司之间或控股/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及关联方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为海珠公司,其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有关关联方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六)经核查,发行人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经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权利证书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其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利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境内租赁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存在因相关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部分境内租赁房产均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单独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导致发行人不能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但发行人存在被要求限期改正,并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就每个未备案租赁物业
    
    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如因上述租赁物业的权属存在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生产、办公的,相关设备、设施可以拆卸、搬迁,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同时自租赁上述房产并使用以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被出租方或第三方要求搬离该等租赁房产,并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相同地段寻找替代性生产、经营场所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林大权已就上述租赁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万里马及其控股子公司因租赁物业的权属存在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承租/使用该等物业所遭受损失的,或因该等物业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林大耀、林大洲、林彩虹、林大权将无条件承担该等损失、罚款及相关不利后果,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会因上述租赁事宜受到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并使用上述房产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设立已履行了必要的境内审批、登记手续,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
    
    (二)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行人子公司除外)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发行人子公司除外)不存在其他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至今的股本变动行为均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在有权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收购及出售情况”及“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及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按照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订。十三、发行人的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设置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报告期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文件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期内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人员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均具有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以来发生的任免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公司目前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中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该等独立董事的资格证书相关文件,并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网站进行查询,该等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已对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除本法律意见第十九部分“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的行政处罚外,不存在其它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现行有效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 91441900737590834A001Y),行业类别: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生产经营场所: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367号,有效期至2025年5月26日。
    
    (二)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受到1次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1、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2017年7月21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行人时发现,发行人在2015年11月以及2017年5月两次办理建设项目扩建后,设有喷胶机、喷枪、油边油磨机、过胶机、打磨机、抛光机等设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发行人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增加清洗机、喷枪等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环保部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3642号)载明,发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3642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章中关于二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作出罚款6.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相关建设项目的使用,经本所律师登录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数据中心”查询(http://dgepb.dg.gov.cn/),发行人于2017年12月1日缴纳完毕上述罚款,并按要求积极整改后申请验收。同时,发行人积极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罚,整顿公司内部管理秩序,杜绝同类情形再次发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9日出具《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扩建)、第二次扩建、第三次扩建、第四次扩建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东环建[2018]2982号),认为发行人噪声、固定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环境影响报表的要求,同意发行人申报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6月27日出具东环函[2018]2072号《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复函》,认为发行人“已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已结案”。
    
    3、相关法规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本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认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7]3642号)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一条,并根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环〔2014〕150 号)第二章中关于二类污染项目的“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可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做出的行政处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相关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明确如下:
    
      情形分类           违法情节和程度            处罚裁量幅度                 备注
                  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    处6万元以上8万     1.同类行业的建设项目,考虑项目
                  并投入使用,未发现污染物直排的  元以下罚款         规模大小、投产时间长短、整改情
                  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    处8万元以上15万    况、水样是否超标等因素,在幅度
                  或者虽已建成但发现污染物直排    元以下罚款         范围内予以从轻或从重处理。
     二类污染项   的                                                 2.虽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但产生
         目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较严重情    处15万元以上30     的废水全部交由资质的单位处理
                  节的                            万元以下罚款       且未发现直排的,可视为有配套污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有严重情节    处30万元以上40     染防治设施。
                                                                    3.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可
                  的                              万元以下罚款       按此条款处罚。
    
    
    根据上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发行人被处以6.5 万元罚款,违法情节和程度属于“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发现污染物直排的”,在四种违法情节和程度中相对轻微、罚款数额相对较小,不属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较严重情节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有严重情节的”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情形,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东环函[2018]4222号《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情况的复函》,认为发行人“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已结案;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记录外,自 2015年 1月以来,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记录,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违法行为不属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较严重情节的”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有严重情节的”的行为,不属于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已经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已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了证明,认定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相对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63,703.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高性能陶瓷基复合防弹衣产业化建设项目、轻量化非金属防弹头盔产业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发行人已就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履行了目前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取得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手续;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由发行人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该等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变动均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存在一项主要诉讼事项,该项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克里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兰步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诉发行人、北京易喜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纠纷一案。原告认为其推出的“红底鞋”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其红色鞋底装潢具有极高的显著性,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发行人设计销售的部分鞋履的鞋底也使用了红色,原告认为发行人使用红色鞋底装潢及“红底鞋”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发行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检索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聘请的诉讼律师出具的《关于克里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的案情说明及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案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2020年7月14日,中国皮革协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关于对“红色鞋底”行业情况说明的函》(中皮协[2020]48号),认为:“‘鞋底’是鞋必不可少的组成部件之一,鞋的帮面、鞋底、鞋跟的五彩缤纷的颜色使鞋产品充满生命力,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在制鞋产业的发展历程中,以前尚未发生过“某个单一颜色的鞋类部件被某一企业独占,而其他企业不能使用”的情况。如果某一企业享有鞋类部件某个单一颜色的独占权,则若干企业即可将组成鞋的各个部件的颜色分别独占,可能导致一只鞋子的某个部件的各种颜色都被不同的企业占有,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生产某一颜色的鞋,即某一颜色的不同部件被不同企业独享,则在单一企业中该颜色的部件无法组装成一只完整的鞋。鉴于已上情况可能对整个制鞋产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波及其他产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经过审慎分析基本案情以及举证情况,认为本案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且发行人聘请的诉讼律师也出具《关于克里斯提?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诉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的案情说明及法律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原告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确认,克里斯捷·鲁布托简易股份有限公司诉发行人案件事项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无关,不影响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该案件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案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总经理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总经理林大耀涉及一项尚未了结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第七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后溪合作社”)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林大耀为第一被告,以陈国标为第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石溪合作社与林大耀于2001年10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的租赁期限为20年,合同有效期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案已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石溪合作社全部诉讼请求。石溪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2月1日提起上诉,现二审未开庭审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林大耀涉及的上述诉讼事项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法律意见“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部分所述的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报告期内的子公司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19年7月4日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穗番税一所简罚[2019]157381号),发行人子公司超琦科技因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未按期申报印花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未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被处以200元罚款。2019年7月4日,超琦科技已缴纳该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鉴于超琦科技已缴纳相关罚款,且所涉罚款金额较小,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因此超琦科技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上述行政处罚及已披露的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 据 发 行 人 的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运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并审阅了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调查问卷,除前述已披露行政处罚和上述诉讼、仲裁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3、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有关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万里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朱振武
    
    ________________
    
    杨 君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太平洋
    
    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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