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引 言...............................................................................................................6
第二节 正 文.............................................................................................................7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11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12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4
七、 发行人的业务..............................................................................................1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3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2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27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7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7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28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30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1
十八、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2
十九、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2
二十、 结论意见..................................................................................................33
第三节 签署页.........................................................................................................3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优刻得或 指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科创板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优刻得有限 指 上海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优刻得(香港) 指 UCloud (HK)Holdings Group Limited,香港注册公司
优刻得(开曼) 指 UCloud HoldingsGroup Limited,开曼注册公司
西藏云显 指 西藏云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
发起人、股东
嘉兴优亮 指 嘉兴优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
嘉兴华亮 指 嘉兴华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
君联博珩 指 天津君联博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
发起人、股东
北京光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北京光信 指 名天津光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
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上海光垒 指 上海光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人、
股东
嘉兴同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嘉兴
嘉兴同美 指 光信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
元禾优云 指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优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甲子拾号 指 北京中金甲子拾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中移资本 指 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
优刻得(上海) 指 优刻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云
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优刻得云计算 指 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优刻得数据 指 优刻得(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
北京优刻得 指 北京优刻得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云连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云创 指 深圳云创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内蒙古优刻得 指 内蒙古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青岛优云 指 青岛优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优刻得科技(香 UClou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K) Limited (优刻
港) 指 得信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公司,发
行人全资子公司
优刻得(美国) 指 UCloud Technology(US) LLC,美国注册公司,优刻
得科技(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优铭云 指 上海优铭云计算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内蒙古创优 指 内蒙古创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厦门本思 指 厦门本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优刻得广州 指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 指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版适用的及现行有效的《优刻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视上下文而定
本法律意见书/法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
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
见书》
《律 师 工 作 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
告》/律师工作报 指 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
告 报告》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及一期
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
1-6 月财务报表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审计报告》 指 ZA15347 号”《审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就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213号”《审计报告》
最近一期财务报 指 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
告 告》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8
年10月26日,并于同日实施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 2019
年12月28日,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注 册 管 理 办 指 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科
法》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一次
修订于2019年4月30日,并于同日实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美国 指 美利坚合众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该等决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授权内容及范围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发行人的前身为优刻得有限,发行人系优刻得有限经整体变更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7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0年1月17日,上交所作出《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5号),同意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有效存续、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持续交易
发行人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0591673062R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88158,股票简称:优刻得。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02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1213号),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19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和2019年年度报告,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或机构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云计算领域,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将用于“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该项目已办理完成项目备案及环评备案手续,项目用地已办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和战略布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逐项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组织机构和运营流程的调查,发行人设有独立的采购、运营和销售部门或机构,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独立地对外签
署合同,独立实施采购、运营并销售产品,不存在依赖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该等主体混同经营的情形,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资产完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经营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经营场所、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网站等主要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且独立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研发系统、运营系统及配套系统。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被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三)人员独立
根据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根据发行人财务部相关财务人员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拥有独立的员工队伍,且已建立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制度,独立自主地行使劳动用工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机构独立
经核查,在经营场地、办公场所方面,发行人不存在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发行人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建了包括首席执行官兼总裁、首席技术官、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团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并设置了各业务或行政管理部门,独立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或上下级关系,也不存在受该等主体干预机构设置、组织运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的机构。
(五)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存在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资金管理体系,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亦无发行人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22,532,164股,其中股东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23.12%的股份,并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合计持有发行人60.06%的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三人能够对发行人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故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质押/冻结股数
(股) (股)
1 季昕华 50,831,173 12.03% 50,831,173 0
2 君联博珩 37,440,660 8.86% 37,440,660 0
3 元禾优云 37,046,834 8.77% 37,046,834 0
4 中移资本
(SS)注 23,537,521 5.57% 23,537,521 0
5 莫显峰 23,428,536 5.54% 23,428,536 0
6 华琨 23,428,536 5.54% 23,428,536 0
7 甲子拾号 21,256,422 5.03% 21,256,422 0
8 嘉兴优亮 17,043,874 4.03% 17,043,874 0
9 嘉兴华亮 16,818,672 3.98% 16,818,672 0
10 西藏云显 13,604,179 3.22% 13,604,179 0
合计 264,436,407 62.58% 264,436,407 0
注: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
(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君联博珩 37,440,660 8.86%
2 元禾优云 37,046,834 8.77%
3 中移资本 23,537,521 5.57%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4 甲子拾号 21,256,422 5.03%
5 上海光垒 10,228,634
6 嘉兴同美 5,710,392 合计21,582,876 5.11%
7 北京光信 5,643,850
注:上海光垒、嘉兴同美、北京光信三家企业均受自然人叶雨明实际控制。
经上述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所持发行人股权均未被质押或冻结。
(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如前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3.12%股份,并持有发行人60.06%表决权,系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限63,379,824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0.10%,合计持有表决权比例为 55.72%,仍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为优刻得有限,优刻得有限以截至2018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9月14日办理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优刻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此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次股本变动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电信业务(详见许可证),云平台服务,云软件服务,云基础设施服务,大数据服务,新兴软件及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中立第三方云计算服务商,致力于为客户打造一个安全、可信赖的云计算服务平台,是通过可信云服务认证的首批企业之一。自成立以来,发行人恪守中立的原则,自主研发并提供计算、网络、存储等IaaS和基础PaaS产品,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品,通过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三种模式为用户提供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设有优刻得科技(香港)及优刻得(美国)二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优刻得科技(香港)作为发行人境外业务的实施主体,主要承担发行人境外数据中心相关服务的采购功能,优刻得科技(香港)目前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优刻得(美国)成立于2020年5月26日,目前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9%以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季昕华、莫显峰和华琨。与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3、发行人控股及参股企业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重要企业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8、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
9、其他关联方(包括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0、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以上关联方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及相关交易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中国移动通信 IDC及CDN业 5,305.45 10,487.71 6,341.74 4,743.95
集团有限公司 务等
优刻得(香港) 机房成本 - - - 31.27
Mirantis, Inc. 订阅费 - - - 1,020.87
游族网络股份 技术服务费 - 3.48 20.68 -
有限公司
上海珩宏科技 SDK合作分成 2.31 36.23 - -
有限公司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Mirantis, Inc. 私有云 - - 49.31 23.73
中国移动通信 私有云 822.64 612.33 503.32 330.72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 公有云 203.47 40.33 0.17 0.73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 混合云 1,026.43 - - -
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简书信息 公有云 129.50 352.25 351.50 104.92
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诺亦腾科 公有云 - - 0.22 0.85
技有限公司
北京有壹手汽
车科技有限公 公有云 0.99 1.88 2.03 2.13
司
广州邢帅教育 公有云 - - 0.17 2.41
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联拓富数
字科技有限公 公有云 - - 0.0008 -
司
快看世界(北 532.33
京)科技有限公 公有云 0.76 1,047.97 1,197.25
司
上海珩宏科技 公有云 - 9.68 0.01 -
有限公司
上海珩宏科技 其他 2.38 - - -
有限公司
上海欧电云信
息科技有限公 公有云 - 0.95 2.72 2.72
司
上海商派网络 公有云 - - 0.09 0.76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大宇无限 公有云 1.93 8.16 10.41 6.64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梦之舵
信息技术有限 公有云 38.49 73.09 121.27 166.23
公司
四三九九网络 公有云 22.12 191.97 231.59 126.28
股份有限公司
云朵网络有限 公有云 - 0.20 2.43 2.47
公司
浙江邦盛科技 公有云 - 0.03 0.54 1.86
有限公司
浙江执御信息 公有云 - - - 0.11
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艾享科技 公有云 - - 0.22 1.78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每日优鲜 公有云 - 2,866.70 1,224.61 252.80
电子商务有限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公司
游族网络股份 私有云及其他 - 363.01 - -
有限公司
北京微云即趣 公有云 0.01 - - -
科技有限公司
东方微银科技
(北京)有限公 公有云 2.05 - - -
司
福建鑫诺通讯 公有云 4.61 - - -
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 公有云 149.35 - - -
销售有限公司
2、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优刻得(香港) 发行人 3,793.09 2016.03.25-2017.03.08 是
优刻得(香港) 发行人 200.00 2016.03.25-2017.03.08 是
优刻得(香港) 发行人 1,566.90 2016.05.04-2017.03.08 是
优刻得云计算 发行人 990.00 2016.11.17-2017.11.17 是
优刻得云计算 发行人 1,600.00 2015.08.26-2018.08.26 是
优刻得云计算 发行人 3,200.00 2016.02.01-2017.01.31 是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关联方 拆借行为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季昕华 拆入 5,000.00 2017.01.11 2017.03.29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拆出 30.00 2019.09.23 2020.09.17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拆出 30.00 2019.10.10 2020.10.04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拆出 30.00 2019.11.08 2020.11.02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拆出 10.00 2019.12.10 2020.12.04
4、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1)优刻得(开曼)向优刻得科技(香港)转让Dataman INC.股权
2017年1月,优刻得(开曼)与优刻得科技(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优刻得(开曼)所持有的Dataman INC.的400,000股B-2系列优先股以4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61.37元的价格转让给优刻得科技(香港)。
(2)优刻得(香港)向发行人转让优刻得云计算股权
2016年9月,发行人与优刻得(香港)签署关于收购优刻得云计算的《股权转让协议》,优刻得(香港)以1,345,567,936.00元的价格向发行人转让优刻得云计算100%的股权。2016年12月,发行人已就本次交易为纳税人优刻得(香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07,801,263.40元。剩余1,237,766,672.60元股权转让款于2017年支付。
(3)优刻得(香港)豁免发行人货款
2018年5月,发行人和优刻得(香港)签订应付款豁免协议,豁免发行人应付优刻得(香港)货款2,741,813.64美元,折合人民币17,507,028.45元。
(4)Mirantis对上海优铭云的出资及股权转让
2017年9月,上海优铭云原股东Mirantis, Inc.与发行人签订《股权转让与和解协议》,以1美元,折合人民币6.35元的对价转让所持40%股权给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于2017年12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同时该协议约定Mirantis,Inc.与上海优铭云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均予以豁免。截止2017年9月1日,Mirantis, Inc.合计向上海优铭云代垫成本,形成公司未清偿债务折合人民币2,871,263.33元,上海优铭云通过执行与Mirantis, Inc.的转包服务合同已确认应收款项,形成对Mirantis, Inc.折合人民币2,070,186.91元的未收回债权。根据上述《股权转让与和解协议》的协定,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后,上海优铭云对Mirantis,Inc.的折合人民币801,076.42元债务被豁免。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11.12 1,027.46 1,268.24 1,076.72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 - 613.68 522.20 -
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18.14 417.21 380.28 299.99
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 - 5.29 129.20 66.57
公司
北京简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8.94 44.98 63.21 -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11.65 26.45 24.11 15.35
上海欧电云信息科技有限公 7.54 7.54 6.53 3.65
司
应收账款 云朵网络有限公司 2.76 2.76 2.55 0.05
北京诺亦腾科技有限公司 0.26 0.27 0.27 0.03
广州邢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0.22 0.22 0.22 0.04
浙江邦盛科技有限公司 0.20 0.20 0.18 -
深圳大宇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4.67 4.58 0.03 -
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0.02 0.02 -
合肥联拓富数字科技有限公 0.0008 0.0008 0.0008 -
司
北京艾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 0.89
预付账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70 - 1.03 -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77.25 80.73 -
其他应收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107.09 102.04 - -
款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优刻得(香港) - - - 1,782.92
应付账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324.18 1,179.62 813.39 695.35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 20.00 -
其他应付 优刻得(香港) - - - 13.63
款 优刻得(开曼) - - - 0.03
Mirantis,Inc - - 26.14 80.17
深圳市梦之舵信息技术有限 - 8.44 7.59 15.46
预收账款 公司
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 - 1.19 1.47 1.35
司
深圳大宇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 - 0.97 0.92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6月30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北京艾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0.88 -
浙江执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0.18 0.18 0.18
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 0.11 0.11 0.1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1,910.73 0.01 0.06
北京简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28.85
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 0.08
云朵网络有限公司 - - - 0.07
浙江邦盛科技有限公司 - - - 0.30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 0.42 - -
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 - - - 22.67
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700.84 - - -
北京微云即趣科技有限公司 0.06 - - -
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 0.98 - - -
司
东方微银科技(北京)有限 0.61 - - -
公司
合同负债 福建鑫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5.06 - - -
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 0.59 - - -
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32 - - -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0.20 - - -
深圳市梦之舵信息技术有限 7.31 - - -
公司
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0.11 - - -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关联交易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系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确认,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保证发行人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利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所供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并持有3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自有房产。
3、房屋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承租11处房产。
(二)无形资产
1、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共68项,已完成注册公告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商标共2项。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专利权共37项,其中发明专利33项,实用新型专利4项。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71项软件著作权。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办理ICP备案的域名共40项。
(三)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2家子公司,具体包括:
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情况
1 优刻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2 上海优刻得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3 优刻得(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4 北京优刻得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5 深圳云创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6 内蒙古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7 青岛优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100%
8 UCloudInformationTechnology(HK)Limited 发行人持股100%
(优刻得信息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9 UCloudTechnology(US) LLC. 优刻得科技(香港)持股100%
10 上海优铭云计算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80%
11 内蒙古创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持股51%
12 厦门本思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36%
(四)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有分支机构1家,即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五)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6家参股企业,具体包括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木链工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Dataman INC.、SCLOUD PTE.LTD.。
(六)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共计为9,384.57万元,主要为待安装设备等。
(七)固定资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97,940.39万元,包括账面价值为97,691.49万元的经营设备及账面价值为248.90万元的办公设备。
(八)主要财产的权属及产权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取得其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产权属明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文中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具体包括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两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销售合同,或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且报告期内某一年度采购、销售金额在两千万元以上的采购、销售框架协议;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类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导致其股本变化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之“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是指,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及资产处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事项。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化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由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共同制定,该《公司章程》经2018年7月18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此后,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历次修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历次修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章程内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亦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和首席执行官兼总裁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季昕华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兼总裁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间
莫显峰 董事、首席技术官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华 琨 董事、首席运营官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桂水发 董事、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书
杨 镭 董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李家庆 董事 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17日
何宝宏 独立董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林 萍 独立董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吴晓波 独立董事 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7月17日
周可则 监事会主席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文天乐 监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周 伟 监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李巍屹 监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孟爱民 监事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CHENXiaojian 副总裁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陈晓建)
贺祥龙 副总裁 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增值税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 3%、6%、13%、16%、17%
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 7%
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15%、12.50%、0%
利得税 -- 16.50%
其中,适用不同所得税税率的企业情况说明如下:
主体名称 所得税率
发行人 0%、12.50%、15%
优刻得科技(香港) 16.50%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优刻得云计算享受退还2017年底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优惠政策。
2、发行人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731002369,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期三年。
3、根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发行人符合上述条件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自2018年至2022年。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税税额。优刻得(上海)、优刻得云计算、北京优刻得、深圳云创、上海优铭云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政策。
5、北京优刻得于2020年3月31日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20202060228301),有效期二年;北京优刻得于2020年4月7日入选“北京市2020年第二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政府补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政府补助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税务”之“(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情况”。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建设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相关批复或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主管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用工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其他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情况
2017年8月,发行人由于为未经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受到上海通信管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第20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事项已获整改且不构成重大违规行为。(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二)行政处罚情况”)
除以上事项外,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190,000.00 16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合计 230,000.00 20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备案情况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已经履行的主要批准和备案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备案情况 项目用地情况
本项目已办理取得《上海市 本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本项目用地已办理取
优刻得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 影响登记表》已完成备 得相关不动产权证(沪
据 目代码(国家代码): 案手续(备案号 (2020)青字不动产权
2020-310118-39-03-006437) 202031011800001436) 第023013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02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重大法律风险。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与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通信管理局于 2017 年 8 月 7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2017004号),发行人为未经备案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违反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上海通信管理局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该等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根据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足以实质影响或给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未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马敏英_______________
杨 菲_______________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 言.............................................................................................................5
第二节 正 文.............................................................................................................6
一、《问询函》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6
二、《问询函》5. 关于财务性投资.........................................................................12
第三节 签署页.........................................................................................................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优刻得或 指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科创板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优刻得数据 指 优刻得(上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
内蒙古优刻得 指 内蒙古优刻得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内蒙古创优 指 内蒙古创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
见书 指 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
《律师工作报 本所律师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告》 指 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法律意见书》 指 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 指 《律师工作报告》及/或《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
最近一期 指 2020年1-9月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册管理办 指 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3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科
法》 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0]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正 文
一、《问询函》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1.3 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用地41.98亩。
请发行人说明:(1)已取得土地的来源、性质和价格,是否属于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2)结合长三角地区土地价格、对于获取客户订单的影响分析论证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是否匹配,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购买土地,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3)公司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在资金、人员、技术、设施等土地之外其他方面的准备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已取得土地的来源、性质和价格,是否属于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1、土地的来源及取得过程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其余用于“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次项目”或“本次数据中心项目”)。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分为一期和二期,本项目为第一期。该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优刻得数据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整体项目规划用地41.98亩,优刻得数据已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批准收回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青赵路东侧 E-01-10A(2)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沪青府土[2020]14号),同意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的《供地方案》,该地块27,997.20平方米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据此,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地块以挂牌方式进行竞价出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由优刻得数据竞得。
(2)2020年8月4日,优刻得数据与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沪青规划资源(2020)出让合同第31号)(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优刻得数据已缴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出让金。
(3)2020年8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优刻得数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青地(2020)EA310118202000404),确认本建设用地项目(即“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4)2020年9月7日,优刻得数据办理取得了上述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沪(2020)青字不动产权第023013号),证载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面积 27,997.00 平方米,使用权期限 50年。
2、土地的性质
根据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3、土地的价格
根据上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5,376万元,每平方米价格为1,920.19元。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根据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业用地”。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6日向优刻得数据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已确认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并准予使用土地。
综上,发行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本次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来源合法,全部土地出让金均已支付,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结合长三角地区土地价格、对于获取客户订单的影响分析论证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是否匹配,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购买土地,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1、项目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虽然相较于其他内陆地区,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高,但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确定本次项目选址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项目选址在上海
地区是增强公司获客能力和实力的重要举措,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如
下:
(1)上海地区网络优势明显,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上占优
①上海地区网络时延较短。上海作为中国网络的骨干节点,可以直接触达数据需求量较大的终端客户。上海周边其他城市由于自身并非骨干节点,想要触及上海地区终端客户只能选择建立内网专线或通过外网,即数据先汇聚至省级中心城市如南京、杭州等,再连接上海节点。建立内网专线往往成本较高,而通过外网数据汇聚的形式由于距离较远,也会形成较高的网络时延,因此上海地区骨干节点的优势较为突出,可以满足上海及周边地区企业的在线游戏、在线旅游、在线教育、在线电商及金融等对于网络时延较为敏感的业务需求。
②上海地区在网络带宽方面具备优势。上海周边城市网络带宽较小,当短时间接入大量数据可能造成拥塞,影响数据传输的速度与质量。上海地区自身带宽较大,因此出现拥塞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保证终端用户的优质使用体验。
③上海地区线路较短,可以提供更好的网络维护。由于上海地区网络线路与客户直接相连,且具备较好的网络维护能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故障排除,不会对数据使用者造成影响,这也是上海地区客户更倾向于选择上海数据中心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上海地区在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方面具备优势,公司在上海建设数据中心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2)成本差异较小但收益更高,上海数据中心更具盈利性
在上海建设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周边地区的差别较小。就数据中心建设成本而言,公司在上海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土地成本较高,但土地成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占数据中心建设成本的比例较小;在土建投入、机电投入方面,由于上海地区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较高,上述两项投入可能略高于在周边城市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投入,但二者差异较小。就数据中心运营成本而言,由于运营成本中电费占比较大,而上海和周边城市的电费差异较小,因此上海数据中心的实际运营成本和周边地区基本一致。在周边地区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综合成本优势并不明显。
而从收入角度来看,由于上海数据中心的旺盛需求和数据机柜指标的严控,上海地区的机柜租赁价格明显高于上海周边的其他城市。以 20A 机柜租赁单价为例,目前上海地区单月的机柜租金收入在7,000元左右,而上海周边城市机柜租金约为5,000元/月-5,500元/月,上海地区机柜租金收入明显高于其他周边城市。
综上,上海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周边地区的差别较小,但单机柜的收入更高,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与客户距离更近,上海数据中心满足混合云业务客户服务器维护需求
混合云业务模式下,客户均使用其自有服务器,需要不定期在数据中心现场进行服务器的维护与检查。出于成本因素考量,客户均倾向于选择距离自身较近的数据中心,以减少服务器维护过程中的人力和差旅成本。因此,国内混合云业务的主要供应商也更多的选择在数据流量需求较为旺盛的一线城市进行数据中心的布局。
由于本次公司自建数据中心的部分机柜用于公司混合云业务,公司需要深入考量混合云业务模式下主要客户的诉求。在上海建立数据中心有利于更好地为上述客户提供服务。
(4)数据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紧缺,上海数据中心供不应求
上海作为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密度高的城市,汇聚了诸多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及工业企业,数字流量较大,在产业数字化转型具有旺盛的需求。随着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深入,长三角地区将汇集越来越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兴产业,对于云计算技术的需求较为旺盛。
而与此同时,在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为实现能耗控制,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陆续出台 IDC 节能政策,在总量限制基础上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严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控制数据中心能耗的新增长。上海市对数据中心建设持“满足必需,严控增量”态度,能耗指标较为紧张,土地、电力、网络等资源具有稀缺性。2019年1月,上海市经信委、发改委出台《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市互联网数据中心新增机架数严格控制在6万架以内。
因此,近年来上海市数据中心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根据赛迪数据,上海市在用数据中心机架数为34.8万架,但需求规模已超过41万架,存在较大需求缺口。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获得了本次建设用地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于 2020年6月获得了3,000个机柜的用能批复,并陆续完成了项目建设的备案、环评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已具备在上海新增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资源的基础条件。
(5)土地使用权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较低,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选择项目区位的主要因素
公司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投资金额190,000.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为5,376.00万元,占一期项目投资总额的2.83%,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低。
虽然相较于其他内陆地区,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高。但相较于上海地区的区位优势,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考虑项目区位的主要因素。
综上,上海地区在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上海建设数据中心较周边城市成本差异较小但收益更高,且可以满足客户的混合云业务近距离维护需求。在上海当前数据中心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较为严格、数据中心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公司项目选址在上海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的匹配性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面积27,997.20平方米,建筑面积54,380.20平方米,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建设容纳3,000个机柜,第二期建设容纳2,000个机柜。本次项目为青浦数据中心(一期)项目。
数据中心的机柜数量除需考虑所用土地面积外,还需整体考虑土地容积率、机柜功率和附属配套性用房占用面积等因素。
数据中心用地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应满足相应的容积率,容积率大小影响数据中心的建筑面积;除机柜占用的建筑面积外,附属配套性用房(例如变电站、办公楼、发电机房等)及公摊区域也会占用一定建筑空间;此外,由于用能承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量、制冷散热要求等因素影响,机柜功率大小与机柜间距息息相关,往往机柜功率越大,机柜间距越大,相同面积内的机柜数量越小;同时,附属配套性用房大小也与机柜总量、机柜功率具有相关性,一般机柜总量、整体功率越大,附属配套性用房占用的建筑空间越大。
从用地面积出发,测算单台机柜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用地面积与机柜数量的匹配性。
以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蒙古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作比,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坐落位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数据中心大楼 机柜数量 机柜数量(按功 单台机柜
注1 注 地上建筑面积 率换算为6KW (6KW)占用建置(㎡) (㎡) 2 注3 (架) 注(㎡)4机柜)(架)筑面积(㎡)
青浦数 27,997.20 54,380.20 51,643.83 5,000 5,000 10.32
据中心 (6KW)
乌兰察 6,000
布数据 140,658.00 135,366.04 117,115.79 (8.8KW) 8,800 13.31
中心
注1:“用地面积”为不动产权证载明的面积;
注2:“建筑面积”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局的规划确定;
注3:“数据中心地上建筑面积”为数据中心大楼所占地上建筑面积;
注4:6,000架8.8KW机柜约当8,800架6KW机柜。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单台机柜占用建筑面积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相比较低,主要原因为:①青浦数据中心项目机柜功率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相比较低,对于散热空间的要求较小,因此机柜间距较小;②由于乌兰察布室外温度较低,乌兰察布项目将整体油机设备置于机房内,占用面积较大,因此乌兰察布项目的单机柜占用面积较大。
综上,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规划中考虑了土地容积率、机柜功率及附属配套性用房等因素,用地规划合理、谨慎,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相比具有匹配性。
3、本次募集资金不主要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2020年8月,优刻得数据已向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缴纳了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全部土地出让金5,376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早于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召开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购买上述项目所用土地。
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募集资金 160,000 万元用于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建设,其中16,597.67万元用于土建投入,46,324.21万元用于机电投入,20,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万元用于变电站投入,77,078.12 万元用于购买服务器及交换机,用于土地房屋建设的资金较小。同时,根据优刻得数据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综上,发行人本次项目选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相匹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不会用于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三)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
(1)查阅与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有关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检索挂牌出让的竞价结果公示;
(2)查阅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及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的设计总平面图;
(3)查询上海、长三角及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文件;
(4)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本次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来源合法,全部土地出让金均已支付,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发行人本次数据中心项目选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相匹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主要用于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二、《问询函》5. 关于财务性投资
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融业务的具体情况;(2)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定义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对于财务性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指出: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类金融业务指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以外的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3)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4)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5)审议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初即2017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2)财务性投资
报告期初即2017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对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元优云”)以及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中金甲子”)的投资,公司投资上述两家合伙企业系公司在业务生态产业链资源的投入整合考虑,以投资为纽带触达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产品技术或业务客户;考虑到业务的协同效应,投资产业链上下游也是市场惯常做法。公司通过此间接投资一方面是基于成本端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公司的投资策略,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辅助投资判断。
上述涉及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10月,发行人与苏州工业园区重元贰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元贰号”)、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无锡重元优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了重元优云。
重元优云成立于2020年10月19日,住所位于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智慧路5号北1908室,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重元优云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重元贰号,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2,000万元。
发行人投资企业重元优云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界定的“投资产业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
②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年11月,公司与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甲子”)签署了《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入伙青岛中金甲子。
青岛中金甲子成立于2020年6月5日,住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安定街2号,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部门许可不得开展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中金甲子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甲子,发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认缴出资1,500万元。
发行人投资企业青岛中金甲子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界定的“投资产业基金”,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对外投资
报告期初即2017年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对外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未发生过其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投资金融业务等情况。
报告期初至今,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基本均为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结构性存款以及极少数理财产品。其中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结构性存款,保本且不属于理财产品;极少数理财产品具体指公司于2017年上半年曾购买两笔招商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产品说明书及招商银行理财产品评级文件,上述两项产品为5级风险定级中的第2级(5为最高风险,1为最低),即产品风险评级PR2(稳健型),收益率较低,期限短,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前述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品收益率及风险都较低,因此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报告期初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对重元优云、青岛中金甲子两家合伙企业的投资,公司合计投资3,500万元,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03%。截至目前,公司已缴付对重元优云的出资,并已签订入伙青岛中金甲子的协议,但尚未缴付出资。
(二)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前 6 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0年9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为10,022.44万元,主要系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的短期的银行保本理财,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购买的结构性存款10,000万元,持有期限较短为2020/9/4至2020/10/9,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
(2)其他应收款
2020年9月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金额为2,467.89万元,主要为公司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的土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2020年9月末,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9,873.01万元,全部为公司待抵扣增值税。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0年9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2020年9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20年9月末,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金额为426万元。主要系公司对外投资的两家参股公司,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成立日期 控股方 主营业务
上海珩宏科 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
技有限公司 20.0000% 2018.08.22 梁智珩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 成立日期 控股方 主营业务
统工程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
算机维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的销售,网页设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语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创业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
和销售;系统工程、信息服务、电
合肥智能语 科大讯飞股份 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研发、生
音创新发展 10.0685% 2019.10.09 有限公司 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
有限公司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移动
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图书、电
子出版物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公司对外投资的两家参股公司,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均为科技及信息技术行业的企业:
①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于自研的移动端短视频拍摄、视频及图片编辑、人脸识别及手势识别特效处理、视频拼接、播放等功能于一体的移动端SDK,与公司对象存储、CDN分发业务板块存在生态上的业务协作关系。
②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由科大讯飞联合安徽淘云科技、寒武纪、中科类脑、讯飞启明、优刻得、重庆重邮科技开发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成立。其承接国家各部委主持的国家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开展智能语音相关产业前沿技术及产业关键技术的创新研究工作,确保国家在智能语音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保持核心技术的持续自主创新和发展。围绕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能客服、智
能家居、智慧政务等行业需求,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以
市场化机制联合开发,提供智能语音定制化解决方案。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战略
方向紧密相关。
因此,公司参股上述两家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规定的从事类金融业务、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综上,截至最近一期末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未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董事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相关财务性投资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董事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参见本题“(一)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之“2、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本次董事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本次董事会后发行人分别于2020年10月份及11月份签署了投资入伙重元优云以及青岛中金甲子的协议,发行人合计投资3,500万元,占最近一期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03%。截至目前,公司已缴付对重元优云的出资,尚未缴付对青岛中金甲子的出资。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将该部分财务性投资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200,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96,5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由40,000.00万元调整为36,500.00万元,其余金额不变。
(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会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査阅并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资产结构等科目进行分析;
(2)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及问答;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理财产品申购单;获取发行人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立清单,以及发行人银行账户名称、存放方式、余额、利率、受限情况等明细情况。
(3)对公司报告期至今、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以及最近一期末,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了解公司购买理财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品、对外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获取并查阅了购买理财产品明细清单以及涉及财务性投资的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20年9月11日董事会前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该董事会后至今,公司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且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截至目前的新投入或拟投入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5问,发行人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及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_
马敏英
_________________
杨 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 言................................................................................................................................5
第二节 正 文................................................................................................................................6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更新部分.........................................................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8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8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9
七、发行人的业务....................................................................................................................10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23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24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2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7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二十、结论意见........................................................................................................................28
第二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部分.......................................................................30
一、《问询函》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30
二、《问询函》5. 关于财务性投资.......................................................................................37
第三节 签署页............................................................................................................................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报告期 指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9月
最近一期 指 2020年1-9月
最近一期财务 指 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
报告 报告》
《律师工作报 本所律师于2020年10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告》 指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于2020年10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 本所律师于2020年12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见书(一)》/ 指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第一轮审核问 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
询函回复 订稿
原法律意见 指 《律师工作报告》及/或《法律意见书》及/或《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
见书 指 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上海证
第一轮审核问 指 券交易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询函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
资)[2020]8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2020年10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12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
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正 文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更新部分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28日分别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12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鉴于发行人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共计3,500万元,该财务性投资拟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为此,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及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190,000.00 16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合计 230,000.00 20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调整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6,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190,000.00 16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36,500.00 36,500.00
合计 226,500.00 196,5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发行人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施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质押/冻结股数
(股) (股)
1 季昕华 50,831,173 12.03% 50,831,173 0
2 君联博珩 37,440,660 8.86% 37,440,660 0
3 元禾优云 37,046,834 8.77% 37,046,834 0
4 中移资本注 23,537,521 5.57% 23,537,521 0
(SS)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股数 质押/冻结股数
(股) (股)
5 莫显峰 23,428,536 5.54% 23,428,536 0
6 华琨 23,428,536 5.54% 23,428,536 0
7 甲子拾号 21,256,422 5.03% 21,256,422 0
8 嘉兴优亮 17,043,874 4.03% 17,043,874 0
9 嘉兴华亮 16,818,672 3.98% 16,818,672 0
10 西藏云显 13,604,179 3.22% 13,604,179 0
合计 264,436,407 62.58% 264,436,407 0
注: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股东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
(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华琨外,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君联博珩 37,440,660 8.86%
2 元禾优云 37,046,834 8.77%
3 中移资本 23,537,521 5.57%
4 甲子拾号 21,256,422 5.03%
5 上海光垒 10,228,634
6 嘉兴同美 5,710,392 合计21,582,876 5.11%
7 北京光信 5,643,850
经相关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所持发行人股权均未被质押或冻结。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重要变化。
(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季昕华、莫显峰、华琨持有发行人股份和表决权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新增主要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发行人原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编号:11717Q10340R0M)到期。为此,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取得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编号:11720Q10323R1M),确认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范围为资质范围内的优刻得云计算服务,有效期至2023年12月5日。
发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现已到期。为此,发行人已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0年11月18日,发行人作为上海市2020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届满,发行人尚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可以开展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目前设有优刻得科技(香港)及优刻得(美国)二家境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优刻得科技(香港)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发行人境外业务的实施主体,主要承担发行人境外数据中心相关服务的采购功能,优刻得科技(香港)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优刻得(美国)成立于2020年5月26日,尚未开展实际业务。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在99%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中,发生变化或新增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及参股企业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1 优刻得景融(青岛)数字科 发行人参股公司 新增
技有限公司
2 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 发行人参股企业 新增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上海木链工业互联网科技有 发行人已转让原
3 限公司 发行人曾经的参股企业 持有的该企业股
权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1 萍乡市红远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新增
然人叶雨明持有其90%股权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2 萍乡市红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然人叶雨明控制的萍乡市红远 新增
(有限合伙)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其执行事
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更名,原名为“新
3 新疆宗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然人梁国忠控制的仲金甲子(北 疆中金乾元股权投
司 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 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更名,原名为“上
4 上海壹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然人梁国忠控制的仲金甲子(北 海壹斯股权投资基
限合伙) 京)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其执行事 金合伙企业(有限
务合伙人 合伙)”
青岛创新奇智科技集团有限公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更名,原名为“深
5 司 然人梁国忠担任其董事 圳创新奇智科技有
限公司”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更名,原名为“广
6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然人梁国忠担任其董事 东希荻微电子有限
公司”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长安熙诚股 然人梁国忠控制的仲金熙诚(北 该企业已注销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京)投资有限公司原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北京中金甲子玖号股权投资合 然人梁国忠通过仲金甲子(北
8 伙企业(有限合伙) 京)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制的新 该企业已注销
疆中金乾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曾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金甲子股 然人梁国忠控制的仲金甲子(北 该企业已注销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京)投资有限公司曾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10 上海征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然人梁国忠控制的仲金甲子(北 该企业已注销
业(有限合伙) 京)投资有限公司曾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
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11 上海征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然人梁国忠控制的仲金甲子(北 该企业已注销
业(有限合伙) 京)投资有限公司曾担任其执行
事务合伙人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1 璟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李家庆为该公司董事 新增
更名,原名为“东
方微银科技(北京)
2 东方微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李家庆为该公司董事 有限公司”、“东方
微银科技(重庆)
有限公司”
3 中移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监事李巍屹为该公司董事 新增
4 联仁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股份 公司监事李巍屹为该公司董事 新增
有限公司
青岛创新奇智科技集团有限公 更名,原名为“深
5 司 发行人监事周伟为其董事 圳创新奇智科技有
限公司”
公司监事周伟已于
6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监事周伟曾为其董事 2020年12月卸任
其董事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最近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年1-9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IDC及CDN业务等 8,227.36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SDK合作分成 2.31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年1-9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私有云、公有云、混合云 2,911.57
北京简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有云 141.34
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 公有云 1.41
司
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 公有云 0.72
公司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 7.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年1-9月
深圳大宇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公有云 2.02
深圳市梦之舵信息技术有限 公有云 52.91
公司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有云 26.38
北京微云即趣科技有限公司 公有云 0.01
东方微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有云 2.67
福建鑫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公有云 7.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有云 216.37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9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29.70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年9月30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290.14
北京简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2.85
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3.35
上海欧电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7.54
云朵网络有限公司 2.76
应收账款 北京诺亦腾科技有限公司 0.26
广州邢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0.22
浙江邦盛科技有限公司 0.20
深圳大宇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0.98
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0.02
合肥联拓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0.0008
预付账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70
其他应收款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107.09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年9月30日
应付账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758.6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60.39
北京微云即趣科技有限公司 0.06
北京有壹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0.91
东方微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7
福建鑫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3.84
合同负债 快看世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4.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3.59
上海珩宏科技有限公司 0.43
深圳市梦之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7.12
北京安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0.11
浙江执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0.17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系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或平等民事主体间意思自治的行为;有关重大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未发生变化,该等制度、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继续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函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生变化,新增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人 出租人 地址 积租(赁m面2)期限 用途
深圳威客工 深圳市南山区粤
1 深圳云 场科技有限 海街道深南大道 2,062.47 2020.09.15- 办公
创(注) 公司 9966号威盛科技 2023.04.14
大厦201单元
青岛优 青岛光谷联 青岛市开发区峨 2020.11.30-
2 云 合发展有限 眉山路396号2栋 809.23 2023.01.29 办公
公司 101室、201室
注:该协议系深圳云创与深圳威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双方原签订的租赁面积为1,550平
方米的租赁合同后,重新订立的租赁合同。
(二)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
(三)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2家控股子公司,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情况(更新后)如
下:
名称 优刻得(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398651507Y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999号642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定代表人 吴珣玉
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网络工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及维护;销售计算机
经营范围 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商务咨
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
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4年7月24日至2034年7月23日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股100%
(四)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家分公司,其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
(五)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于2020年12月转让其原持有的上海木链工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7家参股企业,其中新增及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参股企业情况如下:
1、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名称 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U62M22Y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A
区2号科研楼1501室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7,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国平
智能语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创业
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生产和销售;系统工程、信息服务、电
经营范围 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移动通信设备的研发、销售;图书、电
子出版物销售;经营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9日
营业期限 2019年10月9日至2039年10月8日
股权结构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发行人持股10.068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优刻得景融(青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优刻得景融(青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U9CGQ6M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万丽国际广场5楼502户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高鹏
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
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
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计算机系统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
经营范围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基
础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20年10月29日
营业期限 2020年10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青岛景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发行人持股38%
3、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名称 青岛中金甲子智能互联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T7QQT07
主要经营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安定街2号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总额 200,0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部门许可不
经营范围 得开展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年6月5日
合伙期限 2020年6月5日至2030年6月4日
合伙人结构 中金甲子(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
持有0.75%份额
(六)在建工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其说明,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共计为16,955.90万元,主要为待安装设备等。
(七)固定资产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其说明,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固定资产包括账面价值为117,367.62万元的经营设备及账面价值为234.71万元的办公设备。
(八)主要财产的权属及产权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取得其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财产权属明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文中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1、重大业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两千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销售合同,或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且报告期内任意一期采购、销售金额在两千万元以上的主要采购、销售框架协议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期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1 IDC业务服务协议 2019.3.11 2019.3.1-2021.2.28 IDC服务
(可自动顺延)
2018.8.16 2018.8.1-2021.7.31
(可自动顺延)
2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 签署日至2021.2.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
务协议 2018.5.21 (可自动顺延) 务
2016.12.2 签署之日起4年(可自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期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顺延)
2018.7.2 2018.10.1-2021.12.31 数据中心外包服务
3 数据中心外包服务 (可自动顺延)
协议 2019.11.30 2020.8.1-2025.7.31 数据中心外包服务
(可自动顺延)
4 IDC租用合同 2018.5.1 2018.5.1-2021.4.30 IDC服务
(可自动顺延)
5 服务期托管合同 2017.10.20 有效期两年 服务期托管
(经协议续延)
6 服务主协议 2016.3.28 有效期3年 互联网接入服务
(可自动顺延)
7 服务期托管合同 2014年 有效期2年 服务器托管
(可自动顺延)
8 IDC主机托管协议 2020.11.27 2020.10.1-2023.9.30 IDC服务
(可自动顺延)
9 UCloud-CDN服务 2019.4.1 2019.4.1-2021.3.31 CDN服务
合同
10 UCloud-CDN服务 2019.11.15 2019.6.21-2020.1.19 CDN服务
合同
11 UCloud-CDN服务 2019.4.1 2019.4.1-2021.6.30 CDN服务
合同 (可自动顺延)
(2)重大销售合同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1 IT线路类年框合同 2020.3.26-2021.3.25 通信服务
(可自动续期)
2 技术服务合同 2020.1.1-2020.12.31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3 服务采购主协议 2019.9.1起三年 CDN服务
4 技术服务合同 2019.7.25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5 UCloud金翼物理机服 交付完成日起三年 物理机租用接入
务合同
6 UCloud技术服务合同 2019.5.26-2020.5.25 IDC主机托管/物理云主
(可自动续期) 机托管服务
7 技术服务合同 2019.5.15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8 技术服务合同 2019.5.10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9 CDN服务合同 2019.2.1-2020.1.31 CDN服务
(可自动续期)
10 技术服务合同 2018.12.25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11 UCloud托管服务协议 2018.10.30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机柜和/或定制化物理机
基础产品
12 UCloud技术服务合同 2018.10.23-2021.10.22 IDC托管服务
(可自动续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期限 合同标的
13 CDN服务合同 2018.10.1-2019.10.1 CDN服务
(可自动续期)
14 技术服务合同 2018.9.15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15 技术服务合同 2018.3.6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16 技术服务合同 2018.3.1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17 技术服务合同 2016.12.20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18 技术服务合同 2015.11.12起未约定终止期限 IT基础架构设施以及自
动化管理控制台
19 加工定做合同 按履约进度确定 计算资源池
20 CDN服务合同 2020.3.10-2021.2.28 CDN服务
(可自动续期)
2、重大融资类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融资类合同情况如下:
贷款人 合同金额(元) 合同期限 已支用余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 2020.6.10-2021.6.9 --
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 2020.7.29-2021.4.27 40,266,211.42
上海市嘉定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90,000,000 2020.3.12-2021.3.11 --
公司上海张江分行
3、其他重要合同
2020年4月,内蒙古优刻得与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土建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进行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土建工程的建设,合同金额为123,794,597.13元。
2020年12月,优刻得数据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土建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进行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土建工程的建设,合同金额为169,963,313.89元。
2021年1月,内蒙古优刻得与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南侧及中立部分)机电深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约定由捷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商,实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优刻得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南侧及中立部分)机电深化设计、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金额为52,000,000.00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其说明,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 2,467.89 万元,其中较大金额的主要为土地及履约保证金;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为1,694.34万元,主要为保证金、押金、应付费用等。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新增导致其股本变化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情况或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及资产处置事项,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化的行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未新增修改事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未新增修改事项。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召开董事会2次、监事会2次。即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7次股东大会,18次董事会,10次监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新增变动事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给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重要变化。
(二)发行人的政府补助情况
1、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1-9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政府补助内容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元)
1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和信息服 326,238.13
务业领域)-《面向手游行业的高I/O性能云服务平台项目》
2 2016年“互联网+”重大工程专项资金-《面向文化娱乐领域 5,815,178.55
的大型互联网+公共云计算服务平台》
3 2017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面向移动互联 1,111,278.42
网创新运用的云服务平台》
4 2018年第三批服务业引导资金-面向大数据交易的数据安 900,000.00
全流通平台
5 2018年第九批产业转型(人工智能)-基于异构架构的大型 1,874,999.97
人工智能云端计算平台
合计 10,027,695.07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年1-9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号 政府补助内容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元)
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补贴——《云计 6,000.00
算环境下的恶意行为检测、响应与取证技术研究》
2 国家重点研发课题—《云际计算资源的多尺度聚合与效能 12,712.50
评价》
3 稳岗补贴 1,086,229.05
4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扶持 159,000.00
5 杨浦区疫情期间税收补贴 397,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政府补助内容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元)
6 残疾人岗位补贴 36,349.06
7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1,500,000.00
8 2020年第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 300,000.00
9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就业见习实习生带教费补贴 1,488.00
10 杨浦区改制上市企业补贴 1,740,000.00
合计 5,238,778.61
经查阅发行人政府补助的依据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政府补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被主管环保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与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其他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情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过程中未新增其他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如前所述,2020年12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鉴于发行人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共计3,500万元,该财务性投资拟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为此,发行人根据公司实际及本次发行的进展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6,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 190,000.00 16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36,500.00 36,500.00
合计 226,500.00 196,5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材料,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合计为24,032.71万元(包括发行人先期投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予置换的自有资金金额7,478.87万元,发行人于2020年7月以前次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情况。
发行人2020年7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 84,603,671.87 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74,788,686.83 元,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9,814,985.04元。上述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鉴证,并出具《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069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3)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中存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募集说明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及发展战略未发生变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九、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与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情况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业务经营过程中未新增其他行政处罚。
2、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规定,在各重要方面不存在足以实质影响或给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未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为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次发行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全部审批、决策和授权程序,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部分一、《问询函》1. 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1.3 募集说明书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用地41.98亩。
请发行人说明:(1)已取得土地的来源、性质和价格,是否属于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2)结合长三角地区土地价格、对于获取客户订单的影响分析论证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是否匹配,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购买土地,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3)公司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在资金、人员、技术、设施等土地之外其他方面的准备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已取得土地的来源、性质和价格,是否属于工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1、土地的来源及取得过程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其余用于“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次项目”或“本次数据中心项目”)。
“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分为一期和二期,本项目为第一期。该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优刻得数据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整体项目规划用地41.98亩,优刻得数据已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批准收回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青赵路东侧 E-01-10A(2)地块实施公开出让的通知》(沪青府土[2020]14号),同意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的《供地方案》,该地块27,997.20平方米土地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据此,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地块以挂牌方式进行竞价出让,由优刻得数据竞得。
(2)2020年8月4日,优刻得数据与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沪青规划资源(2020)出让合同第31号)(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优刻得数据已缴纳《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出让金。
(3)2020年8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优刻得数据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青地(2020)EA310118202000404),确认本建设用地项目(即“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4)2020年9月7日,优刻得数据办理取得了上述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沪(2020)青字不动产权第023013号),证载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面积 27,997.00 平方米,使用权期限 50年。
2、土地的性质
根据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3、土地的价格
根据上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成交总价为5,376万元,每平方米价格为1,920.19元。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根据上述《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工业用地”。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6日向优刻得数据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已确认上述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并准予使用土地。
综上,发行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本次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来源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法,全部土地出让金均已支付,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
(二)结合长三角地区土地价格、对于获取客户订单的影响分析论证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是否匹配,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购买土地,是否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1、项目选址在上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
虽然相较于其他内陆地区,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高,但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确定本次项目选址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次项目选址在上海
地区是增强公司获客能力和实力的重要举措,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如
下:
(1)上海地区网络优势明显,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上占优
①上海地区网络时延较短。上海作为中国网络的骨干节点,可以直接触达数据需求量较大的终端客户。上海周边其他城市由于自身并非骨干节点,想要触及上海地区终端客户只能选择建立内网专线或通过外网,即数据先汇聚至省级中心城市如南京、杭州等,再连接上海节点。建立内网专线往往成本较高,而通过外网数据汇聚的形式由于距离较远,也会形成较高的网络时延,因此上海地区骨干节点的优势较为突出,可以满足上海及周边地区企业的在线游戏、在线旅游、在线教育、在线电商及金融等对于网络时延较为敏感的业务需求。
②上海地区在网络带宽方面具备优势。上海周边城市网络带宽较小,当短时间接入大量数据可能造成拥塞,影响数据传输的速度与质量。上海地区自身带宽较大,因此出现拥塞的可能性较小,可以保证终端用户的优质使用体验。
③上海地区线路较短,可以提供更好的网络维护。由于上海地区网络线路与客户直接相连,且具备较好的网络维护能力,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故障排除,不会对数据使用者造成影响,这也是上海地区客户更倾向于选择上海数据中心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上海地区在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方面具备优势,公司在上海建设数据中心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2)成本差异较小但收益更高,上海数据中心更具盈利性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上海建设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周边地区的差别较小。就数据中心建设成本而言,公司在上海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土地成本较高,但土地成本占数据中心建设成本的比例较小;在土建投入、机电投入方面,由于上海地区人工费用、材料费用较高,上述两项投入可能略高于在周边城市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投入,但二者差异较小。就数据中心运营成本而言,由于运营成本中电费占比较大,而上海和周边城市的电费差异较小,因此上海数据中心的实际运营成本和周边地区基本一致。在周边地区进行数据中心建设的综合成本优势并不明显。
而从收入角度来看,由于上海数据中心的旺盛需求和数据机柜指标的严控,上海地区的机柜租赁价格明显高于上海周边的其他城市。
综上,上海数据中心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周边地区的差别较小,但单机柜的收入更高,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与客户距离更近,上海数据中心满足混合云业务客户服务器维护需求
混合云业务模式下,客户均使用其自有服务器,需要不定期在数据中心现场进行服务器的维护与检查。出于成本因素考量,客户均倾向于选择距离自身较近的数据中心,以减少服务器维护过程中的人力和差旅成本。因此,国内混合云业务的主要供应商也更多的选择在数据流量需求较为旺盛的一线城市进行数据中心的布局。
由于本次公司自建数据中心的部分机柜用于公司混合云业务,公司需要深入考量混合云业务模式下主要客户的诉求。在上海建立数据中心有利于更好地为上述客户提供服务。
(4)数据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紧缺,上海数据中心供不应求
上海作为国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密度高的城市,汇聚了诸多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及工业企业,数字流量较大,在产业数字化转型具有旺盛的需求。随着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深入,长三角地区将汇集越来越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兴产业,对于云计算技术的需求较为旺盛。
而与此同时,在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为实现能耗控制,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陆续出台 IDC 节能政策,在总量限制基础上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严格控制数据中心能耗的新增长。上海市对数据中心建设持“满足必需,严控增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态度,能耗指标较为紧张,土地、电力、网络等资源具有稀缺性。2019年1月,上海市经信委、发改委出台《加强本市互联网数据中心统筹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市互联网数据中心新增机架数严格控制在6万架以内。
因此,近年来上海市数据中心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根据赛迪数据,上海市在用数据中心机架数为34.8万架,但需求规模已超过41万架,存在较大需求缺口。公司于 2020年 1 月获得了本次建设用地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于 2020年6月获得了3,000个机柜的用能批复,并陆续完成了项目建设的备案、环评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已具备在上海新增云计算基础设施服务资源的基础条件。
(5)土地使用权费用占项目总投资比重较低,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选择项目区位的主要因素
公司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投资金额190,000.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为5,376.00万元,占一期项目投资总额的2.83%,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较低。
虽然相较于其他内陆地区,长三角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土地价格相对较高。但相较于上海地区的区位优势,土地价格并不是公司考虑项目区位的主要因素。
综上,上海地区在网络时延、网络带宽和网络维护能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且上海建设数据中心较周边城市成本差异较小但收益更高,且可以满足客户的混合云业务近距离维护需求。在上海当前数据中心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较为严格、数据中心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公司项目选址在上海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的匹配性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面积27,997.20平方米,建筑面积54,380.20平方米,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建设容纳3,000个机柜,第二期建设容纳2,000个机柜。本次项目为青浦数据中心(一期)项目。
数据中心的机柜数量除需考虑所用土地面积外,还需整体考虑土地容积率、机柜功率和附属配套性用房占用面积等因素。
数据中心用地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应满足相应的容积率,容积率大小影响数据中心的建筑面积;除机柜占用的建筑面积外,附属配套性用房(例如变电站、办公楼、发电机房等)及公摊区域也会占用一定建筑空间;此外,由于用能承载量、制冷散热要求等因素影响,机柜功率大小与机柜间距息息相关,往往机柜功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率越大,机柜间距越大,相同面积内的机柜数量越小;同时,附属配套性用房大小也与机柜总量、机柜功率具有相关性,一般机柜总量、整体功率越大,附属配套性用房占用的建筑空间越大。
从用地面积出发,测算单台机柜所占用的建筑面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用地面积与机柜数量的匹配性。
以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蒙古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作比,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的匹配情况如下:
坐落位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数据中心大楼 机柜数量 机柜数量(按功 单台机柜
注1 注2 地上建筑面积 率换算为6KW (6KW)占用建置(㎡) (㎡) 注3 (架) 注(㎡)机柜)(架) 4 筑面积(㎡)
青浦数 27,997.20 54,380.20 51,643.83 5,000 5,000 10.32
据中心 (6KW)
乌兰察 6,000
布数据 140,658.00 135,366.04 117,115.79 (8.8KW) 8,800 13.31
中心
注1:“用地面积”为不动产权证载明的面积;
注2:“建筑面积”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局的规划确定;
注3:“数据中心地上建筑面积”为数据中心大楼所占地上建筑面积;
注4:6,000架8.8KW机柜约当8,800架6KW机柜。
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单台机柜占用建筑面积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相比较低,主要原因为:①青浦数据中心项目机柜功率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项目相比较低,对于散热空间的要求较小,因此机柜间距较小;②由于乌兰察布室外温度较低,乌兰察布项目将整体油机设备置于机房内,占用面积较大,因此乌兰察布项目的单机柜占用面积较大。
综上,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规划中考虑了土地容积率、机柜功率及附属配套性用房等因素,用地规划合理、谨慎,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与乌兰察布数据中心相比具有匹配性。
3、本次募集资金不主要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2020年8月,优刻得数据已向上海市青浦区财政局缴纳了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全部土地出让金5,376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早于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召开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购买上述项目所用土地。
经发行人确认,公司本次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的募集资金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自有资金投入金额
1 工程建设费用 180,579.40 160,000.00 20,579.40
1.1 土地购置费 5,373.44 - 5,373.44
1.2 场地建造费 93,987.00 82,921.88 11,065.11
1.2.1 土建投入 27,662.78 16,597.67 11,065.11
1.2.2 机电投入 46,324.21 46,324.21 -
1.2.3 变电站 20,000.00 20,000.00 -
1.3 机房设备 81,218.96 77,078.12 4,140.84
2 基本预备费 3,611.59 - 3,611.59
3 铺底流动资金 5,809.02 - 5,809.02
合计 190,000.00 160,000.00 30,000.00
发行人本次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使用募集资金 160,000万元,其中用于土建投入的金额为16,597.67万元,占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较小。
同时,根据优刻得数据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青浦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
综上,发行人本次项目选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相匹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不会用于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三)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并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
(1)查阅与募集资金项目用地有关的各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及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检索挂牌出让的竞价结果公示;
(2)查阅青浦数据中心项目及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的设计总平面图;
(3)查询上海、长三角及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文件;
(4)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本次数据中心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来源合法,全部土地出让金均已支付,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规划用途。发行人本次数据中心项目选址上海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用地面积与容纳机柜数量相匹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主要用于购买土地,不存在变相用于房地产投资的情形。
二、《问询函》5. 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目前已向青岛中金甲子实缴部分出资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第5题的回复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_
马敏英
_________________
杨 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一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 言.............................................................................................................5
第二节 正 文.............................................................................................................6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2. 关于募投项目...........................................................6
第三节 签署页...........................................................................................................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律师工作报 本所律师于2020年10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告》 指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于2020年10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于2020年12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补充法律意 指 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
见书(一)》 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
订稿
《补充法律意 本所律师于2021年1月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
见书(二)》 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法律意见 指 《律师工作报告》及/或《法律意见书》及/或《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 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
见书 指 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上海证券
《第三轮审核 指 交易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问询函》 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
资)[2021]6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于2020年10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12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于2021年1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本所律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6号)(即“《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原法律意见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的相关结论,原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节 正 文
一、《第三轮审核问询函》2. 关于募投项目
2.2根据问询回复,本次募投项目合计投资测算的19亿元中,土地购置费、场地建造费中的土建和变电站投入对应为一二期项目所需。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二期项目建设的具体金额;(2)二期项目机柜指标取得进展,是否存在无法取得的风险;(3)结合项目立项与批复情况,说明在尚未取得二期指标的情况下,使用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二期项目投资是否合规、合理;(4)请提交机柜指标申报与批复文件作为附件备查。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产能消化是否存在风险、收益测算谨慎性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合规性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拟进行的具体投入情况
发行人“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青浦项目”或“整体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其中“优刻得青浦数据中心项目(一期)”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以下简称“本次募投项目”或“一期项目”)。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 190,000.00 万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160,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计划总投资金 一期项目计划 二期项目计划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入金额
土地 5,373.44 5,373.44 -
土建 27,662.78 16,597.67 11,065.11 16,597.67
机电 46,324.21 46,324.21 - 46,324.21
变电站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机房设备 81,218.96 81,218.96 - 77,078.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 计划总投资金 一期项目计划 二期项目计划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入金额
基本预备费 3,611.59 3,611.59 - -
铺底流动资金 5,809.02 5,809.02 - -
合计 190,000.00 - - 160,000.00
根据上表并经发行人说明确认,在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190,000.00万元所对应的投入明细项目中,土地、土建和变电站作为整体的连续工程及基础设施,需要先行投入,因此在总投资额中该三项为青浦项目一、二期共用共建项目。
根据上表并经发行人说明确认,上述一、二期共用共建项目中,土地投入发行人已于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前使用自有资金投入;二期项目相关土建发行人将使用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变电站是一期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基础设施,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能耗指标取得情况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证明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青浦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1.98亩,建筑面积55,973.61平方米,全部建成后合计可以容纳5,000个机柜,分两期建设;本次募投项目系青浦项目的一期项目,建成后合计容纳3,000个机柜;青浦项目的二期项目,建成后合计容纳2,000个机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已取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批准的一期项目3,000个机柜的能耗指标,尚未取得二期项目2,000个机柜的能耗指标。
因此,就本次募投项目对应的3,000个机柜,发行人已取得相应能耗指标。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存在一、二期共用共建项目的主要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计划在一期项目建设期内一次性完成整体项目的土地、土建、变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1)一次性完成数据中心整体项目的土建和变电站建设有利于维持数据中心的稳定运行。发行人一次性完成土建和变电站建设,未来获取二期项目2,000个机柜能耗指标之后可以在保证一期已建成项目稳定运转的基础上,投入二期机电和设备的建设,实现项目产能的稳定提升。如发行人本次仅完成一期项目土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相应变电站建设,后续二期的土建和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可能对一期项目建筑产生物理震动或者断电风险,导致数据中心出现停电宕机或者服务器磁盘损坏导致数据丢失等事故。
(2)厂房建设进度与机柜的上架进度保持一致。一方面,在当前上海地区数据需求旺盛但能耗指标严苛的背景下,数据中心资源供不应求,已经成为了云计算厂商的核心资源;另一方面,发行人在华东地区业务拓展的需求也让青浦数据中心的建设具备了紧迫性。因此,发行人计划在建设期前 3 年完成一期项目3,000个机柜上架,并在第4年陆续实现二期项目的机柜上架。为保证发行人在第4年顺利完成机柜上架,发行人需要在建设期前3年一次性完成整个一、二期项目全部的土地、土建、变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便与二期机柜的上架进度保持契合。
(3)基础设施建设如土建、变电站建设是一个整体的、连续性的工程,较难进行强行切割,一次性完工有利于降低发行人项目建设的成本。就土建而言,发行人一次性完成一、二期项目的建设可以有效压低成本,较分批进行土建的成本更低;就变电站建设而言,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变电站支出主要包括线缆支出和变电站设备支出,其中线缆支出较大,发行人一次性完成降低了项目的建设成本。
4、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合规性
发行人青浦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1.98亩,建筑面积55,973.61平方米。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能耗指标的相关审批手续外,发行人青浦项目已履行的其他审批、备案及用地手续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批文/备案/权证 批文/备案/权证编号 批准/备案/权证主要内容
项目代码: 全本部项建目成建后设合分计为可一以期容和纳二期5,0,00其个中机:柜1,、
上海市企业投资 310118MA1JNB87X 第1-3年建设第一期,合计容纳3,000个
项目备案证明 20201D3101002; 机柜,投资额190,000万元;2、之后进行
2020-310118-39-03-0 第二期建设,合计容纳2,000个机柜,投
优刻得青 06437 资额34,041.70万元。
浦数据中 建设用地规划许 沪青地(2020) 用地面积31,869.6平方米(其中带征绿地
心项目 可证 EA310118202000404 3,872.4平方米)
土地不动产权证 沪(2020)青字不动 使用权面积27,997.00平方米
产权第023013号
环评备案 202031011800001436 主要新建3幢4层厂房、1幢2层110KV
变电所、1幢门卫,道路工程、景观绿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项目名称 批文/备案/权证 批文/备案/权证编号 批准/备案/权证主要内容
工程以及给排水、电信、消防等配套设施
建设工程规划许 沪青建(2020) 总建筑面积54,380.2平方米
可证 FA310118202001508
建筑工程施工许 2002QP0315D02 总用地面积 27,99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可证 54,380.2平方米
如前所述,在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中,涉及的青浦项目一、二期共用共建项目包括:土地、土建、变电站。根据上表:
在项目备案方面,发行人青浦项目一、二期建设均已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在土地方面,发行人已取得青浦项目一、二期建设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在土建方面,经发行人确认,青浦项目一、二期土建主要为厂房建造,发行人已就此办理完成相关环评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在变电站方面,发行人已办理完成的相关批准、备案手续中已包含 1 幢 2层110KV变电站的建设内容。
此外,经发行人说明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将严格遵照3,000个机柜的能耗指标进行,不会涉及未获取能耗指标而进行额外机柜建设的情况。
因此,就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一、二期共用共建项目,发行人已办理共用共建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二)请发行人律师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及核查方式
本所律师主要进行了以下核查:
(1)查阅本次募投项目相关《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备案证明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不动产权证、环评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备案及权证;
(2)查阅关于数据中心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
(3)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确认。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募投项目对应的3,000个机柜,发行人已取得相应能耗指标;就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一、二期共用共建项目,发行人已办理共用共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用地的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合规性要求。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_
马敏英
_________________
杨 菲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