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与新乡白鹭精纺科技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新乡白鹭精纺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制定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据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三、对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情况的审核确认程序合法合规,对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已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四、对《关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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