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亿实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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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就《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稳定人才队伍,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345.2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77名激励对象授予80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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