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长江保荐”)接受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有研粉末”或“公司”)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首发”)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6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9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13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13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14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19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分析...............................................................................24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29附件一: .....................................................................................................................3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及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二)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保荐机构出具《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授权保荐代表人李海波先生和陈国潮先生担任有研粉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有研粉末本次发行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李海波先生: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三达膜(688101)IPO、新兴装备(002933)IPO、光环新网(300383)IPO、弘讯科技(603015)IPO、百邦科技(300736)IPO、华平股份(300074)再融资、南京化纤(600889)再融资、华邦健康(002004)公司债券、南一农私募债等发行项目,以及招商局集团整合辽宁省港口资产、新华百货(60078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邦健康(00200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组项目,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项目经验,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突出。
陈国潮先生,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负责完成建设机械(600984)、长力股份(600507)、灵宝黄金(3330.HK)、光环新网(300383)、弘讯科技(603015)、新兴装备(002933)、三达膜(688101)等IPO项目,以及吉隆矿业借壳ST宝龙上市、赤峰黄金(600988)重大资产购买、神州信息(000555)收购中农信达等重组项目,具备扎实的投资银行及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资银行运作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史唯西。
史唯西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长江保荐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监,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主持/参与了毅德国际(1396.HK)H 股上市、中信地产、艾美特等审计项目;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期间,主持/参与了凯龙股份(00278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昌九生化(600228)上市公司收购、三达膜(68810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国通股份(837275)和春光药装(838810)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孔令瑞、邢纺娟、梁海勇、邢亚龙、田秀印、宋林峰、魏慧楠、朱伟、朱鸿远、李凯栋、董贤磊、黄波。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号1幢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8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 7,3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汪礼敏
董事会秘书: 薛玉檩
联系电话: 010-61666627
互联网地址: http://www.gripm.com
主营业务: 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5%,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和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建立了完善的项目审核流程。项目审核过程包括立项审批、质控部审核、内核核查部门审核、内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委员会审核等各个环节,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本保荐机构对有研粉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如下: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立项前,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现场了解发行人的情况并进行尽职调查;并于2020年4月20日得到本保荐机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质量控制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设有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内核申请前,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自查,然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公司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进行审核,质量控制部成员赴有研粉末实施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及质量控制报告;质量控制部于2020年5月29日对本项目执行问核程序,并形成问核表。
质量控制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确认启动内核审议程序后,将全套内核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指定的内核委员对申请材料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组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反馈意见进行回复。
2020年6月7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的内核会议,就关注的重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内核意见。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长江保荐内核委员会已审核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6月7日召开项目内核会议,出席会议的内核委员共9人。
出席内核会议的委员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与会委员表决,有研粉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通过内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上交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一)核查对象
根据发行人最新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发行人现有14名股东,包括11名发起人股东及恒瑞盛创、恒瑞合创、微纳互连三名机构股东,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有研集团 37,638,000 51.10
2 重庆机电 4,900,500 6.65
3 华鼎新基石 4,839,750 6.57
4 博深股份 4,792,500 6.51
5 满瑞佳德 4,387,500 5.96
6 怀胜城市 3,827,250 5.20
7 恒瑞盛创 2,570,000 3.49
8 成都航天 2,126,250 2.89
9 恒瑞合创 2,074,000 2.82
10 建投资管 1,721,250 2.34
11 有研鼎盛 1,613,250 2.19
12 微纳互连 1,516,000 2.06
13 中冶联 1,323,000 1.80
14 泰格矿业 330,750 0.45
合 计 73,660,000 100.00
其中,北京华鼎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
(二)核查方式
就发行人的机构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本保荐机构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发行人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2)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资格文件;(3)发行人机构股东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
根据核查,北京华鼎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北京华鼎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于2015年4月10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D5886),北京华鼎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华鼎资本(北京)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4月10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0382)。
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私募投资基金。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7年8月4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T6038),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航天科工投资基金管理(成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5月12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2658)。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北京华鼎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均依法履行了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长江保荐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长江保荐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长江保荐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针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并以必要的独立性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
长江保荐就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作出以下专项说明:
(一)通过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二)通过财务信息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三)通过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情况真实,不存在异常交易及利润操纵的情形;
(四)通过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五)通过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真实、合规,毛利率分析合理;
(六)通过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交易真实;
(七)通过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真实存在、产权清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真实,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八)通过现金收支管理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现金收付交易制度,未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九)通过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自查,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2、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4、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不存在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不存在虚减当期成本和虚构利润;
6、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不存在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和粉饰报表;
10、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不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通过未来期间业绩下降信息风险披露情况自查,确认发行人对于存在未来期间业绩下降情形的,已经披露业绩下降信息风险。
经过财务专项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健全,实施有效,报告期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披露了相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四、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等该类IPO项目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还聘请了北京尚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普咨询”),负责撰写行业定位以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尚普咨询在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方面具有一定的项目经验。经过筛选,发行人聘请尚普咨询就本次IPO行业研究报告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撰写达成合作,并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尚普咨询已完成相关报告的撰写。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尚普咨询是第三方行业研究与投融资咨询机构,主要业务有行业市场研究、投资咨询、上市并购再融资咨询。
发行人聘请尚普咨询的服务内容为行业定位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咨询服务,并撰写行业研究报告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根据《咨询服务合同》,发行人与尚普咨询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为32万元(含增值税)。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相关咨询服务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银行转款,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尚普咨询的行为合法合规。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长江保荐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交所颁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19年7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19年7月31日,发行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0年3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0年4月17日,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7名董事,其中3名为发行人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2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33254号),发行人律师金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第33234号)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持续增长,由2017年12月31日的38,363.78万元增长到2020年6月30日的64,082.20万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164,071.7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664.81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79,787.3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29.04万元;2019年实现营业收入171,184.7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19.23万元;202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73,690.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81.8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并)为28.66%,流动比率2.40,速动比率1.80。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第33234号),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声明/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并取得了财务相关的内外部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控资料,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审计报告》、三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三会文件等资料。经核查,最近 2年,发行人专注于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铜基金属粉体材料、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和3D打印粉体材料等,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有研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资产权属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银行征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专注于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铜基金属粉体材料、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和3D打印粉体材料等,是国内铜基金属粉体材料和锡基焊粉材料领域的龙头企业,已成为国际领先的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生产企业之一。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生产经营相关资质、发行人章程、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控股股东的说明与承诺,并经公开信息等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以及提供的无犯罪证明,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基于报告期发行人经营情况,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情况,本保荐机构预计发行人上市后市值不低于10亿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符合《上市规则》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第(一)项的要求。
(四)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和科创属性的要求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三条之“(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发行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相关规定,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3 项指标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发行人指标情况 是否
满足
最近 3 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 3 年累计营业收入 公司2017-2019年三年累计研
比例 5%以上,或最近 3 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发投入金额为16,343.25万元 满足
6,000万元以上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 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99项,全 满足
以上 部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关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 发行人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 满足
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17.12亿元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预计2020年全年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我国及海外多国均相继出台了各类限制物品与人员流动、减少日常活动与经济活动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下游各行业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公司产品需求受到抑制,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根据公司初步测算,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约为162,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5.07%;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约为13,394.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约122.52%;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约为3,407.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23.64%。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经营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锡和银,上述原材料金属价格波动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波动的主要因素。报告期内,铜、锡、银市场价格存在一定波动。
公司产品销售采用“原材料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在加工费不变的情况下,原材料金属价格波动会造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波动,同时影响生产成本和产品毛利率,即当金属价格上涨时会同时增加销售收入和生产成本进而使毛利率下降,当金属价格下降时会同时减少销售收入和生产成本进而使毛利率上升。所以原材料价格波动会导致毛利率波动。此外,若金属价格持续上涨可能导致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随之上升,带来现金流压力增大的风险。
由于发行人采购订单基本锁定下游客户订单中约定的原材料价格,原材料金属价格波动传导至发行人下游客户,原材料金属价格大幅波动可能会对下游客户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原材料金属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会导致发行人下游客户生产成本提高,若下游客户不能妥善应对,则可能会导致其盈利能力下降甚至经营困难,进而导致发行人对该等客户的持续销售或销售回款受到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主营业务毛利率较低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有色金属粉体生产销售,其中主要产品铜基金属粉体材料、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 89%以上。公司产品定价原则为“原材料价格+加工费”,利润主要来自于相对稳定的加工费,由于原材料铜、锡、银价值较高,公司主要产品铜基金属粉体材料、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加工具有“料重工轻”的特点,其毛利率较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1.28%、10.65%、11.15%和10.03%。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产品结构、市场供需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如未来相关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四)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主要以美元、英镑或欧元定价,如果未来人民币出现升值趋势,将直接导致公司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不利于国外市场的拓展并直接扩大公司的汇兑损失金额,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公司的汇兑损失分别为283.68万元、255.80万元、-238.82万元和20.58万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子公司英国Makin账面的外币借款主要为美元和欧元,汇率波动会导致出现汇兑损益;二是境外收入,如子公司英国Makin记账本位币为英镑,其境外销售业务主要以欧元和美元等外汇进行结算,英镑与美元、欧元间的汇率波动会导致其出现汇兑损益;三是境内公司出口业务,如果出现人民币升值或贬值,将会导致汇兑损失波动。
(五)新冠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我国及海外多国均相继出台了各类限制物品与人员流动、减少日常活动与经济活动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国内及全球宏观经济带来一定冲击。
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控制,各地企业逐步复工复产,公司各方面生产经营已恢复正常。但全球疫情及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海外疫情蔓延也给国内带来输入性病例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国Makin的部分客户、供应商尚未恢复正常经营状态,泰国生产基地建设进度也未及预期。虽然目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均已恢复到正常状态,但是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若短期内海外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或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场所搬迁事项
发行人部分生产经营用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雁栖南四街 12号,使用土地面积39,584.16平方米,金属粉体材料产能14,000吨,占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产能的46.45%。公司上述经营用地于2018年被纳入怀柔科学城区域配套资源整理工作计划中。公司按照怀柔科学城规划的要求,正稳步推进公司怀柔生产经营场所整体搬迁事项。
依据公司与长城伟业、雁栖中诚签订的《怀柔科学城区域配套资源整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整理搬迁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5,088.09万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已收到拆迁补偿款9,052.85万元。经测算,发行人于2020年底前完成厂房整理并收到拆迁补偿款后预计将使利润总额增加9,675.99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预计计入非经常性损益8,224.59万元。
公司于2017年设立子公司有研合肥,并启动合肥生产基地建设工作,承接怀柔产能的同时进行技术升级。截至目前,有研合肥房屋建筑及相关生产线已建设完成。发行人通过生产线备货等实现了产能连续及搬迁过渡,需搬迁至有研合肥的生产线已完成相关搬迁工作。有研合肥搬迁及新建生产线正在逐步调试生产及验收,并已逐步开展相关生产、销售活动,上述搬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 2020年及未来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使用控股股东授权商标
公司目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到注册号为“7346505”“7346504”“7346503”的3项注册商标,该等商标的所有权人为有研集团。上述商标未转让给发行人主要系上述商标与有研集团拥有的其他13项商标存在近似,无法单独转让给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与有研集团签署的《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有研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有研集团持续且长期地授权发行人排他性使用上述3项商标,不存在有研集团及其他下属子公司同时使用该等商标的情况。上述3项商标主要用于发行人媒体宣传、产品包装和日常办公等方面,商标许可费用定价方式合理、公允,并且有研集团同意未来将在合法的条件下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将商标转让给发行人。有研集团授权发行人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情况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若未来出现发行人无法获得该等商标授权的情况,则仍将可能对发行人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八)未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公司的固定资产增加幅度较大,在现有会计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364.49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的21.00%,折旧金额增幅较大。如果未来市场需求出现不利变化,公司不能获得与新增折旧规模相匹配的销售规模增长,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折旧增加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压力。
(九)公司3D打印粉体材料处于产品小批量生产和市场推广阶段,收入占比很小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3D打印粉体材料,是指通过气体雾化法、高压水雾化法等工艺生产的铝基、铜基、镍基、钴基、铁基等用于3D打印领域的金属及合金粉体,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武器装备、精密模具、生物医疗等领域。公司3D打印粉体材料处于产品小批量生产和市场推广阶段,报告期各期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足1%。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报告,2020年1-9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20,607.31万元,较上年度同期下降6.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5.99万元,较上年度同期下降0.6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762.50万元,较上年度同期下降28.77%。2020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的下降,主要系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有色金属价格下跌,且公司下游各行业客户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初步测算,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约为162,5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5.07%,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计约为13,394.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约122.52%,主要系公司预计2020年底前完成怀柔厂房整理并收到拆迁补偿款事项的影响,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约为3,407.0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23.64%,主要系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和下游市场需求的影响。公司上述2020年业绩情况系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异常或重大不利变化。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
发行人是国内有色金属粉体材料行业技术发展的重要践行者和推动者。在产品端,发行人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研发了超低松比电解铜粉、无铅微电子焊粉材料、3D 打印粉体材料、超细金属粉体材料等多种性能优异的有色金属粉体材料产品,多项技术和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领域空白;在工艺端,发行人着力于提升生产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自主研发高效雾化、智能测控等多种智能化生产工艺与设备,大幅度提高了生产效率,提升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有力保证了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在应用端,发行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扩大金属粉体材料的应用领域,同时加大对下游高端产品的研发投入,掌握了高性能粉末冶金中空凸轮轴制备等多种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的应用技术,解决限制下游应用领域的技术瓶颈。
在推动我国有色金属粉末材料产业发展的同时,发行人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发展成为国际领先的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生产企业之一。其中,发行人铜基金属粉体材料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35%,排名国内第一,2019年总销量约2.35万吨,排名全球第二;发行人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排名国内第一。
发行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品牌认可度和市场影响力,曾参与起草国家标准共8项,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共12项。发行人是钢结构协会粉末冶金分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副理事长单位、第三代半导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单位和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理事单位。
(二)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和劣势
1、竞争优势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已汇聚了一批国内顶尖的有色金属粉体材料专家,组建了国内有色金属粉体领域最具竞争力的研发团队,在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的制备和应用方面储备了多项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发行人逐步在北京、重庆、安徽、山东、英国和泰国等国内外地区布局了产业基地,在国内外有色金属粉体材料市场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铜基金属粉体材料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35%,排名国内第一,2019年总销量约 2.35 万吨,排名全球第二;发行人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排名国内第一。
1)人才优势
公司董事长汪礼敏在有色金属行业拥有超过30年的行业经验,是公司各项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的推动者,是有色金属粉体材料行业的顶级专家,公司管理团队的其他人员均在有色金属行业具有长时间科研或从业经验,对于行业发展具有深刻的理解。发行人一贯重视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汇聚了一批国内顶尖的有色金属粉体材料专家,建立了完善的科研体系和高素质的研发团队,承担了多项国家及省部级科研任务,在有色金属粉体材料制备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保证了公司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创新。
公司注重完善内部培训机制,为员工提供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和国外培训机会,并形成了完善的员工评价标准、监督机制、薪酬体系和人才激励机制;坚持内部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不断从年轻队伍中挖掘后备力量,增加人才储备,形成了合理的优秀人才梯队。
公司拥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人,博士生导师3名,硕士生导师6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5名,高级工程师26名,其中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1名,北京市优秀青年知识分子1名,北京市科技新星2名,北京市优秀人才1名,北京市优秀青年工程师4名,组建了国内有色金属粉体领域极具竞争力的研发团队。
2)技术优势
发行人经过长期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工艺积累过程,掌握了球形金属粉体材料制备技术、高品质电解铜粉绿色制备技术、系列无铅环保微电子焊粉制备及材料设计技术、扩散/复合粉体材料均匀化制备技术、超细金属粉体材料制备技术、3D打印粉体材料制备技术和高性能粉末冶金中空凸轮轴制备技术等众多有色金属粉体制备和应用方面的核心技术,不断推动产品端、工艺端和应用端的创新突破,多项技术和产品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对发行人部分技术成果的鉴定结果如下:
序 技术成果 涉及的核心 鉴定 鉴定 鉴定意见
号 名称 技术 单位 时间
增材制造用 中国有 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备
低成本球形 3D 打印粉体 色金属 2018年 球形钛粉的新方法,总体技术达到
1 钛粉制备技 材料制备技 工业协 9月 国际先进水平,其中细粉收得率、
术研究及应 术 会 气液比等重要技术指标居国际领
用 先
项目突破了国内外无铅焊料的技
节能环保型 系列无铅环 中国有 术瓶颈,开发出了其有自主知识产
低温无铅焊 保微电子焊 色金属 2016年 权的系列新型低温无铅焊料,满足
2 料的研究及 粉制备及材 工业协 9月 了焊料工艺的差异化需求以及电
产业化应用 料设计技术 会 子组装的低温化需求,促进了电子
组装行业的低温化进程,该项目技
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新型含Ti的 实现了采用扩散法制备新型含强
铜基金刚石 扩散/复合粉 中国有 碳化物形成元素 Ti 的铜基金刚石
3 胎体复合材 体材料均匀 色金属 2016年 胎体复合材料,并实现了产业化,
料的研制及 化制备技术 工业协 9月 明显提高了金刚石工具的使用寿
产业化 会 命和性能,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
开发了新型电解槽及其进液装置,
铜粉电解高 高品质电解 重庆科 2016年 解决了铜粉电解过程的浓差极化
4 效节能关键 铜粉绿色制 技学院 8月 问题,实现了新型电解槽内铜粉电
技术及应用 备技术 解过程节能和铜粉性能的匹配,项
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攻克了曲轴再制造用热喷
发动机曲轴 中国有 涂涂层结合强度低的关键技术,形
再制造用材 扩散/复合粉 色金属 2014年 成了发动机曲轴再制造用粉芯丝
5 料及再制造 体材料均匀 工业协 8月 材的成套产业化技术,在曲轴再制
工艺的研究 化制备技术 会 造用粉芯丝材产业化生产方面取
得了重要突破,整体水平居国内领
先水平。
微电子互连 系列无铅环 该项目针对电子产品微型化的发
用锡基合金 保微电子焊 中国有 展趋势,成功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
6 焊粉成套制 粉制备及材 色金属 2012年 产权的微电子互连用锡基合金焊
备技术及产 料设计技术、 工业协 8月 粉成套制备技术并实现产业化,项
业化 球形金属粉 会 目整体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体材料制备
序 技术成果 涉及的核心 鉴定 鉴定 鉴定意见
号 名称 技术 单位 时间
技术
该项目自主设计并制造出国内首
金属粉体高 中国有 套200公斤金属粉体高效气雾化成
效气雾化成 球形金属粉 色金属 2012年 套生产技术装备,该技术装备已成
7 套生产技术 体材料制备 工业协 8月 功在生产中应用,产品球形度高,
装备及产业 技术 会 杂质含量低,性能稳定,性价比高,
化应用 完全满足用户使用要求,整体技术
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离心雾化制 球形金属粉 中国有 本课题完成了高速离心雾化制粉
8 备微细粉体 体材料制备 色金属 2011年 一体化产业化技术,生产的产品质
关键技术研 技术 工业协 3月 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究 会
中国有 研制的“Cu-2Zn-2Fe”渗铜剂粉
一步法渗铜 扩散/复合粉 色金属 2009年 末具有熔渗效率高、无侵蚀、无/
9 烧结钢用高 体材料均匀 工业协 1月 低残留、显著提高烧结钢零部件力
性能渗铜剂 化制备技术 会 学性能、成本低等优点,达到国外
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无铅锡合金 中国有 自主研制成功谐振频率为 25kz 和
焊粉分级用 球形金属粉 色金属 2007年 35kz 两个频率范围的微细粉体超
10 超声波筛分 体材料制备 工业协 12月 声-旋振筛分设备,整体性能和使
机的开发与 技术 会 用效果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
产业化 平
以含铜废液 扩散/复合粉 北京市 生产的铜铁复合粉,包覆均匀完
11 为原料制备 体材料均匀 科学技 2006年 整,质量稳定,成分可调,性能优
铜铁复合粉 化制备技术 术委员 12月 良。生产工艺技术居国内领先,国
工艺研究 会 际先进水平。
系列无铅环
超声雾化法 保微电子焊 中国有 采用该技术的生产效率和制造成
制 备 SMT 粉制备及材 色金属 2006年 本明显优于国外技术,并且自主开
12 用合金焊粉 料设计技术、 工业协 1月 发形成了工业化生产成套技术,实
技术及其产 球形金属粉 会 现了工业化生产。
业化应用 体材料制备
技术
含稀土超细 中国有 研制的“含稀土超细FeCoCu预合
FeCoCu 预 超细金属粉 色金属 2005年 金粉末”性能稳定,是替代钴粉生
13 合金粉末的 体材料制备 工业协 12月 产高档金刚石锯片理想的粉末原
研制和开发 技术 会 材料,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
的先进水平。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已授权专利123项,其中发明专利99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8项,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12项;参与编写学术专著4部。发行人累计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11项,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21项;发行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15项,其中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1项,北京市专利三等奖1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技术优势明显,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
3)行业领先优势
发行人在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领域深耕多年,现已发展成为国际领先的先进有色金属粉体材料生产企业之一,其中发行人铜基金属粉体材料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约35%,排名国内第一,2019年总销量约2.35万吨,排名全球第二;发行人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排名国内第一。凭借行业领先优势,发行人已积累了世界知名的国内外客户群,市场认可度高,铜基金属粉体材料的客户包括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辉门集团、世界知名粉末冶金企业赫格纳斯集团、国内粉末冶金行业领先企业东睦股份(600114.SH)、国内超硬工具行业领先企业博深股份(002282.SZ)、国内领先的高铁动车组用粉末冶金闸片供应商天宜上佳(688033.SH)、国内电碳制品行业规模最大企业之一神奇电碳集团等,微电子锡基焊粉材料主要客户包括确信爱法、铟泰科技、弘辉电子等世界知名锡焊料生产商,3D打印粉体材料已与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中国兵器装备研究院等国内科研院所以及北京工业大学、重庆大学等高等院校开展业务合作,并逐步得到客户认可。发行人与客户积累了深厚且紧密的合作关系,潜在竞争者很难在短期内与发行人在同一层面上进行竞争。因此发行人形成较强的行业领先优势,并通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巩固市场地位。
4)产业布局优势
发行人逐步在北京、重庆、安徽、山东、英国和泰国等国内外地区布局了产业基地,在国内外有色金属粉体材料市场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在国内的北京、重庆、安徽、山东等区域推进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进一步提升产品供应能力,降低运输成本。同时,发行人通过子公司英国Makin多年积累的客户资源和市场渠道,成功进入欧洲粉末冶金零部件市场,同客户加强产品技术及工艺交流融合,开启了公司国际化经营的进程。2019 年公司设立有研泰国,拟通过泰国产业基地建设募投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拓展公司海外市场,提升公司海外竞争力。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发行人形成了以北京、重庆、安徽、山东为主的国内区域性产业基地以及以英国、泰国为主的国际产业基地,并建立起覆盖全球的市场销售网络,产品销往欧洲、北美、拉美、中东、东南亚30多个国家和地区,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相比国内同行业企业具有产业布局优势,在国内外有色金属粉体材料市场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2、竞争劣势
(1)公司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有限
公司的竞争劣势主要体现在公司当前的资金实力不足,需要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当前公司资金主要来自于内部积累,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技术投入、业务扩张以及产业布局等各方面均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资金不足已成为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公司亟需进入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提升自身竞争力。
(2)相比国际知名同行,部分产品国际认可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近年来,随着公司持续的研发创新投入及市场开拓,公司产品逐步进入多家国际知名企业的生产线,但国外有色金属粉体材料企业在国际市场经营时间久,国际化布局更完备。与国外知名的竞争对手相比,公司部分产品国际认可度上还需进一步提升。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长江保荐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长江保荐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工作办法》,长江保荐同意作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史唯西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陈国潮
内核负责人:
徐 昊
保荐业务负责人:
王承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王承军
保荐机构董事长:
吴 勇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李海波、陈国潮为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下文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海波 陈国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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