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录
特别提示........................................................................................................................................................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2
一、重要声明............................................................................................................................................2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2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2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3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3
三、特别风险提示....................................................................................................................................3
(一)市场竞争风险............................................................................................................................3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4
(三)应收账款回收风险....................................................................................................................4
(四)创新风险....................................................................................................................................5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5
(六)成长性风险................................................................................................................................5
(七)贸易摩擦和全球产业转移的风险............................................................................................5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6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6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6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6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7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7
三、上市标准............................................................................................................................................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10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10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10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11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11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11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11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1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13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1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6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1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16
三、其他事项..........................................................................................................................................16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18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18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18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18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20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20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21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24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24
(二)责任主体..................................................................................................................................25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25
(四)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28
(五)约束措施..................................................................................................................................29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30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30
(一)发行人承诺..............................................................................................................................3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31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32
(四)中介机构承诺..........................................................................................................................32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33
七、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33
(一)发行人承诺..............................................................................................................................3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34
(三)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34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35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36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博硕科技股票将于2021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博硕科技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54.27倍(截至2021年2月5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75.18元/股对应的2019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4.0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2月5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以及汽车电子等电子产品及其组件。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消费电子产品制造基地,同时也是汽车电子、工业电子、医疗电子、教育电子等快速发展的电子行业重要的制造基地。我国电子产品行业在全球的重要地位以及电子产品行业整体规模的持续扩大奠定了我国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产业的发展基础并推动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行业持续发展。
同行业企业在不同的细分市场、销售区域和终端客户拥有各自的竞争优势。但由于下游市场需求较大,具备相关技术及生产能力的企业不断加入到该行业中来,以及现有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不断渗透公司所处业务领域,因此,公司未来面临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以及汽车电子等电子产品及其组件,直接客户主要为电子产品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如富士康、比亚迪、歌尔股份、鹏鼎控股、超声电子、欧菲光、信利光电、丘钛科技等客户,再由其集成销售给终端品牌商,最终应用于苹果、华为、小米、OPPO、VIVO等消费电子品牌商以及大众、奥迪等汽车品牌商,由于下游品牌集中度较高,因此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按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6 月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9.59%、98.23%、92.40%和85.06%,其中对富士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91%、83.91%、54.17%和46.55%,虽然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但整体集中度仍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且新客户开拓进展顺利,但如公司不能持续开拓新的客户,现有客户的经营状况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在未来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7,391.94万元、30,618.75万元、28,033.76万元和16,323.71万元,占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86.15%、91.50%、72.64%和 53.93%。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均在一年以内,账龄较短。
虽然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所对应客户均是与公司形成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商业信用程度高,报告期内回款及时,但是如果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延长,将会影响营运资金的日常周转并导致公司整体资金成本上升。此外,若客户未来受到行业市场环境变化、技术更新及国家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经营情况或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创新风险
电子产品行业技术更新迭代快,产品的创新、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因此,对公司功能性器件配套的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品质及快速供货能力等要求也越来越高。
如公司对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技术创新及产品创新不能满足下游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技术路线和产品定位未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适,新技术、产品不能得到客户认可等,将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面临技术更新与产品开发风险。
(五)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0.29%、46.17%、43.18%和37.60%,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消费电子和汽车电子的发展状况、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员工薪酬水平、产品良率、产能利用率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上述因素发生持续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
响,公司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六)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快速增长。但公司未来成长性受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若未来出现对公司发展不利的因素,将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出现波动,使公司偏离原有的成长性预期,无法实现报告期内的高增长。
(七)贸易摩擦和全球产业转移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苹果、华为等终端品牌。在中美贸易摩擦、美国持续对华为实施限制的环境下,可能会导致苹果产业链向其他国家转移、华为等终端客户业务发展受限、境内企业出口国外的贸易壁垒日益提高、关税等产品出口成本增加,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以及富士康等客户的维护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未来,如公司无法持续维系现有客户关系或及时调整产业布局,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6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博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博硕科技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博硕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22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博硕科技”,证券代码“300951”。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万股,其中2,0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2月2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2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博硕科技
(四)股票代码:30095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0,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摩锐科技 30,060,000 38.25% 2024年2月26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鸿德诚 18,000,000 22.50% 2022年2月26日
徐思通 11,400,000 14.25% 2024年2月26日
小计 60,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0,000,000 25.00% 2021年2月26日
小计 20,0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9,075.17万元和11,129.75万元,合计为20,204.92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BSC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思通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
经营范围: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精密工装器具、精密组件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电子产品功能性器件业务聚焦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以及汽车电子两大应用领域。同时为满足客户需求,公司配套提供夹治具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5-89690666
传真号码:0755-89375356
电子邮箱:Terry.wang@bsc-sz.com
董事会秘书:王琳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券
号 姓名 职务 期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股本持股比 情况
股) 股) 股) 例(%)
2019年6
1 徐思通 董事长、 月18日至 1,140.00 3,060.00 4,200.00 70.00% 无
总经理 2022年6
月18日
董事、副 2019年6
2 王琳 总经理、 月18日至 0 761.94 761.94 12.70% 无
董事会秘 2022年6
书 月18日
2019年6
3 史新文 董事、副 月18日至 0 450.00 450.00 7.50% 无
总经理 2022年6
月18日
合计 1,140.00 4,271.94 5,411.94 90.20%
注:徐思通通过摩锐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王琳、史新文通过鸿德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个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后,徐思通直接持有公司14.25%的股份,通过摩锐科技间接控制公司38.25%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52.5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
徐思通先生,1983 年 1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322198301******,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注
一、限售流通股
深圳市摩锐科技有限公 30,600,000 51.00% 30,600,000 38.25% 自上市之日起 -
司 锁定36个月
深圳市鸿德诚科技合伙 18,000,000 30.00% 18,000,000 22.50% 自上市之日起 -
企业(有限合伙) 锁定12个月
徐思通 11,400,000 19.00% 11,400,000 14.25% 自上市之日起 -
锁定36个月
小计 60,000,000 100.00% 60,000,000 75.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20,000,000 25.00% 无限售期限 -
小计 - - 20,000,000 25.00% - -
合计 - - 80,00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摩锐科技有限公司 3,060.00 38.25%
2 深圳市鸿德诚科技合伙企业(有 1,800.00 22.50%
限合伙)
3 徐思通 1,140.00 14.25%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3 0.05%
5 钟文佳 0.05 0.01%
6 杨创华 0.05 0.01%
7 陈汝德 0.05 0.01%
8 游惠祥 0.05 0.01%
9 莫付兴 0.05 0.01%
10 崔作瑞 0.05 0.01%
合计 6,004.13 75.11%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除含特别标注外,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75.1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40.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9.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54.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52.7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6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3616802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9,961,691股,放弃认购数量38,309股。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8,309股,包销金额为2,880,070.62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总的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9%。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50,3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9,003.6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2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8-2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总计为11,356.40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9,296.06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910.38万元;
3、律师费用:585.85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4.5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9.59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5.6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139,003.60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44元(按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1.42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的天健审计了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32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天健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及2020年7-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 8-3号)。公司2020年7-12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1年1-3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审计基准日至招股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74197455463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 4000128119100221847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1年2月8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0-38381080
传真:020-38381070
保荐代表人:赵旭、曹雪玲
项目协办人:谭焜泰
项目组其他成员:岑建良、孙政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赵旭、曹雪玲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赵旭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卓易信息IPO、英可瑞IPO、坚瑞消防IPO、张化机IPO、仁智油服IPO、乾照光电非公开、海印股份非公开、四川美丰可转债、海印股份可转债、百花村公司债等项目。
曹雪玲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津膜科技非公开、津膜科技并购重组、福星股份公司债、海印股份可转债、海印股份ABS、碧桂园地产集团ABN、碧桂园地产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摩锐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摩锐科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2021年8月26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摩锐科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摩锐科技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思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持股5%以上股东鸿德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鸿德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鸿德诚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琳、史新文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份锁定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股份锁定,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摩锐科技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摩锐科技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摩锐科技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摩锐科技及徐思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摩锐科技及徐思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 20%。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如摩锐科技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摩锐科技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摩锐科技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摩锐科技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摩锐科技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摩锐科技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思通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包含减持自有股份或通过摩锐科技减持股份,下同),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本人及摩锐科技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本人及摩锐科技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所持股份尚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2、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持股5%以上股东鸿德诚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鸿德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鸿德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鸿德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鸿德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30%。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如鸿德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鸿德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鸿德诚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鸿德诚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鸿德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鸿德诚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琳、史新文承诺
1、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遵守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鸿德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限售期结束之日鸿德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30%。若发行人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持股限售期结束之日起2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遇除权除息等事项,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上述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为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和有关方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以上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因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2、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次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将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如需),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果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后的2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预案,或者股份回购预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公司股份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竞价交易等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4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四)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则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五)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股份回购的承诺
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截至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议案之日发行人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人的发行价格及新股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发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发行人将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股份回购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数量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全部股份,如截至购回提示性公告日发行人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及股份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若本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提请发行人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并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所为博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天健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开元评估承诺:若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机构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承诺,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若本公司/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本公司/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三)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确定;
(4)因违反承诺,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或完全履行承诺为止。
2、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
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赵 旭 曹雪玲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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