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铂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文),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8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 48,110.88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7,272,702.90元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为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37,428,615.26 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 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案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 备案项目编码
资金金额
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
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 38,740.14 37,383.60 2020-341181-32-03-001054
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4,385.25 3,000.00 2020-341181-73-03-002388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2,000.00 -
合计 48,125.39 42,383.6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并按投资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使用。
三、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土建、设备、材料采购等计划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2、支付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办理银行票据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票据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银行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5、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鑫铂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鑫铂股份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
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鑫铂股份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铂股份及子公司为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鑫铂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鑫铂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 昊
李 军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