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鑫铂股份”)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2,963,844.92元置换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31,489,127.07元和公司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474,717.85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8.08元。截至2021年2月5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661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1,108,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7,272,702.9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836,097.10元。主承销商扣除不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37,428,615.26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443,680,184.7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1]230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招股说明书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备案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 备案项目编码
资金金额
1 年产7 万吨新型轨道交通 38,740.14 37,383.60 2020-341181-32-03-0
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 01054
2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4,385.25 3,000.00 2020-341181-73-03-0
02388
3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2,000.00 /
合计 48,125.39 42,383.60 /
上述项目中“年产7万吨新型轨道交通及光伏新能源铝型材项目”及“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
三、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全资子公司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2月23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已投入自筹资金131,489,127.07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131,489,127.0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自筹资金 拟置换金额
总额 资金金额 预先投入金额
年产7万吨新型轨
道交通及光伏新 38,740.14 37,383.60 13,148.91 13,148.91
能源铝型材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 4,385.25 3,000.00 — —
设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 5,000.00 2,000.00 — —
合计 48,125.39 42,383.60 13,148.91 13,148.91
四、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1年2月23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审计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1,474,717.8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六、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311号),认为:鑫铂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鑫铂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鑫铂股份使用募集资金132,963,844.9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鑫铂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5、《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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