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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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证券代码:603112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一年二月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一、《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股份”、“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2,500.00万股的2.9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27.7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6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9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12.2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华翔股份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华翔股份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目 录
    
    声 明.......................................................................................................................... I
    
    特别提示................................................................................................................... II
    
    目 录.........................................................................................................................V
    
    第一章 释义..............................................................................................................1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2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3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4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4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4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5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6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6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6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6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7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7
    
    二、相关说明........................................................................................................7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8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8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8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8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9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1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1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1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12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12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15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6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16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16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17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8
    
    一、会计处理方法..............................................................................................18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18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20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20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20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21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22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2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23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2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23
    
    三、其他说明......................................................................................................2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25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25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25
    
    三、其他情况......................................................................................................27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28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8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28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28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29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29
    
    第十六章 附则........................................................................................................30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华翔股份/本公司/ 指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及公司董
                         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考核管理办法》 指《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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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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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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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66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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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2,500.00万股的2.92%。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27.7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6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95%;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12.2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9.0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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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位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总数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陆海星   董事、副总经理                      27.00          2.18%        0.06%
    张杰     董事、副总经理                      27.00          2.18%        0.06%
    张敏     董事、董事会秘书                    27.00          2.18%        0.06%
    郭永智   副总经理                            27.00          2.18%        0.06%
    张宇飞   副总经理                            27.00          2.18%        0.06%
    任瑞     副总经理                            23.50          1.90%        0.06%
    廖洲     财务总监                            27.00          2.18%        0.06%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942.27         75.99%        2.22%
    预留部分                                    112.23          9.05%        0.26%
               合计                           1,240.00        100.00%        2.92%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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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51元/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5.25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5.51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20,000.00万元;
     首次授予的            (2)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0.00万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00.00万元;
                           (2)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2,000.00万元。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三个解除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00.00万元;
                           (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7,000.00万元。
                第一个解除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20,000.00万元;
                           (2)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0.00万元。
     预留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1)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00.00万元;
                           (2)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2,00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限售期   (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00.00万元;
                           (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27,000.0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与当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公司年度考核目标,逐层分解至各部门、各岗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分年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并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等级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K)
             A                       优秀                          K=1
             B                       良好                          K=1
             C                       合格                          K=0
             D                      不合格                         K=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K)。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1年—2023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需满足下列条件:(1)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20,00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18,000.00万元;(2)2022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0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22,000.00万元;(3)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0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27,000.00 万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相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华翔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最新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1,127.7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4.82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24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127.77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5,435.8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1年3月授予,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5,435.85        2,649.98       1,902.55        747.43         135.90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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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
    
    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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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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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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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
    
    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
    
    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
    
    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华翔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缩股
    
    P=P0÷n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四)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四、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华翔股份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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