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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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1--005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相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润资源”)收到控股股东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远”)出具的《通知函》,冉盛盛远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2404号】。《通知函》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知函》内容: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8日,本企业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远”)、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冉盛盛瑞”)、郭昌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系上市公司原股东郑强通过原告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要求冉盛盛远对原股东郑强转让股票获取价款的差额进行补足,冉盛盛瑞、郭昌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冉盛盛远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曾于2018年2月签署《确认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剩余全部中润资源股票,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到郑强预期,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该协议书是在郑强时任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拖延及干扰冉盛盛远于2018年初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下,冉盛盛远被迫签署,而华有资本依据《确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基本情况
    
    冉盛盛远曾于2018年与中润资源原股东郑强约定,由冉盛盛远引进战略投资人承接郑强持有的中润资源剩余股票,如股票转让价格未达郑强预期,则由冉盛盛远进行差额补足。其后郑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公司”)。2019年,华有公司将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2080号】,判决如下:
    
    1、冉盛盛远支付华有公司差价价款 52923.444 万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 52923.4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冉盛盛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郭昌玮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在10587.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华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6697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负担。
    
    因不服以上判决,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冉盛盛远于近期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终2404号】,判决如下:
    
    1、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波冉盛盛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华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差价价款529234440元及按照20%标准计算的违约金10584688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6971.59元,由华有公司负担350000元,由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共同负担321697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6971.59元,由华有公司负担350000元,由冉盛盛远、冉盛盛瑞、郭昌玮共同负担3216971.59元。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公司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冉盛盛远所持有的公司233,000,000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后经问询得知,本次司法冻结系华有公司起诉冉盛盛远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将冉盛盛远持有中润资源的233,000,000 股股份冻结。
    
    上述判决为公司控股股东诉讼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均保持独立,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为诉讼财产保全,截至目前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若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处置,则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影响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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