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核对。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创新融资模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现有财务状况、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合理控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监事会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本次债券发行的工作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由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高投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监事会认为:高投集团为公司本次债券发行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界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无异议。
谢志勇、郑辉、晏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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