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检验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审议通过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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