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1-0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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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 京二零二一年二月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
    
    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
    
    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内部审计制度
    
    (一)按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五)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六)定期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将提交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部门;
    
    内部审计制度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单位。
    
    第九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过程管理、物资采购、经济合同等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公司主要负责人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事项,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
    
    内部审计制度
    
    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督导法务部对已完结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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