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0元/股。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 锐(签字):
202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