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一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第21A-3、22A、23A、24A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已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且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下达的审核问询函于2020年7月20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了《广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月5日出具了《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本所现根据《注册环节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验资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3、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6、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承诺已经对有关招股说明书修改后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2、专利有效性问题
发行人拥有授权发明专利6项,2020年9月至10月被陆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发行人收到专利代理机构转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请发行人结合被请求无效专利情况详细说明,科创属性评价是否真实、准确、谨慎,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和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同时请保荐机构说明关于专利的核查情况,核查结果是否真实、准确、谨慎。同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被请求无效专利情况详细说明,科创属性评价是否真实、准确、谨慎,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和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
(一)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真实、准确、谨慎
1、被请求宣告无效发明专利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020年12月,发行人共有7项发明专利陆续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7项发明专利被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均已申请撤回,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专利授权日 专利状 无效宣告请 无效宣告请
号 态 求受理日 求撤回时间
1 精密导电胶 201310115337.2 2013-4-3 2015-10-28 专利权 2020-9-1 2020-12-23
膜切割装置 维持
2 双工位翻转 201510059898.4 2015-2-4 2017-9-12 专利权 2020-9-1 2020-12-23
贴合结构 维持
CG贴合全自 专利权
3 动组合生产 201310463657.7 2013-9-30 2015-10-28 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线
全自动贴合 专利权
4 组装智能生 201410209822.0 2014-5-16 2016-6-15 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产线
背光组装装 专利权
5 置及自动化 201610052818.7 2016-1-26 2017-12-15 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贴合设备
高精度曲面 专利权
6 贴合自动化 201710113788.0 2017-2-28 2019-3-1 维持 2020-10-22 2020-12-23
设备
7 柔性屏高精 201910914163.3 2019-9-25 2020-11-24 专利权 2020-12-16 2020-12-23
度折弯方法 维持
截至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上述7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出具的其中两项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结案通知书》,根据通知,涉及发行人“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专利号:201310115337.2)和“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专利号:201510059898.4)两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结束,两项发明专利继续有效。
2、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要求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发行人选择适用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3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3)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以下简称“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
(2)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1)、(3)项的要求
发行人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12%,最近三年的研发投入累计达12,509.87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3.61%,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为4.72亿元。因而自2020年4月申报以来,发行人持续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1)、(3)项的要求。
(3)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2)项的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拥有已授权发明专利7项,上述发明专利在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如下:
①“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系发行人于2013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310115337.2。该发明专利是发行人较早期为解决邦定过程中切割ACF胶易损坏载带等产品问题的一种研究探索,主要用于邦定系列设备领域。
报告期内,运用到该类型切割装置的产品主要有ACF预贴机、ACF贴附机、FOP自动线、超声波指纹邦定自动线等邦定类设备,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 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22 277.42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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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 4 49.41 0.10%
2018年度 19 3,761.88 8.29%
2017年度 4 26.32 0.09%
随着技术迭代和终端客户要求的提升,发行人已结合自有专利和技术对该装置进行了较多的创新和优化,优化后的装置目前仍为发行人部分产品使用,目前该发明专利依然是发行人专利体系的组成部分。下述发明专利情况类似。
②“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系发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7年9月12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510059898.4。该发明专利对应的是一种由多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控制系统共同构成的双工位、翻转式的网箱贴合结构,较多的应用在大尺寸软对硬贴合设备中。
报告期内,运用到该类型贴合结构的产品主要有半自动翻转贴合机、大尺寸自动对位贴合机、自动PET贴合机、大尺寸软对硬贴合机、自动PET大片贴合机等贴合类设备,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 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4 666.20 3.48%
2019年度 34 2,173.50 4.62%
2018年度 59 1,911.73 4.21%
2017年度 149 4,991.37 16.24%
③“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系发行人于2013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8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310463657.7。该发明专利对应的CG贴合全自动组合是公司较早期为解决CG贴合诸多工艺、效率低等产品问题的一种研究探索。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的产品主要有软对硬贴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机、OCA软对硬贴合机、中尺寸贴合自动线、全自动2.5D装饰膜贴合机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6 1,092.08 5.70%
2019年度 19 2,177.06 4.62%
2018年度 6 858.60 1.89%
2017年度 7 1,851.36 6.02%
④“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系发行人于2014年9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6年6月15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410209822.0。该项发明专利创新性的提出了一种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以完成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贴合工序中的OCA贴合和LCM贴合以及其他元器件的自动贴合;该种生产线是一个由多项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软件控制系统共同构成的复杂体系,单独一项因素均无法实现设计目标。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的产品主要有小尺寸OCA全自动贴合设备、中尺寸贴合自动线、HTH全自动贴附机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51 2,144.37 11.19%
2019年度 75 5,867.59 12.46%
2018年度 87 18,285.01 40.28%
2017年度 13 7,914.54 25.75%
⑤“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设备”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设备”系发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7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CN201610052818.7。该项发明专利创新性的采用转盘工位分割的装置以完成显示模组或触控模组的精密贴合,系公司较早期为解决设备空间、贴合精度及节拍效率等问题的一种研究探索。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贴合装置的产品主要有OCA全自动贴合设备、背光组装设备、CG保护膜贴合设备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8 765.32 3.99%
2019年度 17 1,182.97 2.51%
2018年度 9 566.75 1.25%
2017年度 5 1,375.29 4.47%
⑥“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系发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19年3月1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710113788.0。该发明专利主要涉及贴合设备的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用以完成平板显示器件自动化贴合工序中的3D Cover glass的自动精密贴合。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设备的产品主要有曲面自动真空贴合机、3D-LAMI自动线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9 309.08 1.61%
2019年度 52 2,526.35 5.37%
2018年度 66 1,759.01 3.87%
2017年度 173 5,000.88 16.27%
⑦“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发明专利的应用情况
“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系发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CN201910914163.3。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明专利主要涉及贴合设备的技术领域,该项发明专利创新性的提出了一种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用以完成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中的柔性屏高精度预折。
报告期内,运用该类型设备的产品主要有曲面自动真空贴合机、3D-LAMI自动线等,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
年份 销售数量(台/套)销售金额(万元)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2020年1-6月 1 21.60 0.11%
2019年度 6 1,530.65 3.25%
2018年度 20 902.71 1.99%
2017年度 104 3,750.35 12.20%
3、发行人发明专利情况持续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1)申报时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0年4月20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材料,并于2020年4月27日获得受理。截至申报日,发行人共拥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6项,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中第(2)项的要求。
(2)在审期间发行人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0年9月-2020年10月,发行人拥有的6项发明专利陆续被同一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0月21日,发行人通过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90次审议会议审核。
考虑到以下因素:
①上述6项发明专利在授权前已经过专利主管部门实质审查,在专利主管部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已检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发明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比文件,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已获得专利主管部门的认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再次以部分专利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发行人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由主张发行人发明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与专利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结论相悖,不具有合理性。
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均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仅做形式审查便可受理;上述6项发明专利已获授权的时间及应用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时间较长,该等发明专利除在发行人上市审核过程中被同一个无关自然人申请无效外,不存在诉讼、仲裁等纠纷;此外,同一个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发行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期间以及获得授权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都未对上述专利提出质疑,却选择目前的时间点集中的有针对性的对发行人全部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作为无关联人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的维权需求和商业逻辑。
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上述6项已授权发明专利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检索结果显示“精密导电胶膜切割装置”“双工位翻转贴合结构”“CG贴合全自动组合生产线”“背光组装装置及自动化贴合设备”“高精度曲面贴合自动化设备”等五项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均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发明专利的1-8项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8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查阅该项发明专利的授权资料,其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较多,在判断其创造性时,需综合考虑具体结构及动机,结合无效宣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咨询中介代理机构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确认“全自动贴合组装智能生产线”权利要求1-2被最终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较低,即使权利要求1-2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也可以通过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方式,如维持权利要求3-8有效来保障该项发明专利的有效性。
④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认为公司上述6项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较为稳定,无效请求人无效成功的可能性非常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⑤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或法院审理作出最终决定或判决前仍为有效;另外,根据现行法律,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需经过专利复审、法院诉讼(对专利复审结果不服时),所需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而且发行人已进入实质审核阶段的在申请发明专利数量充足,故而在发行上市审核期间发行人依然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
综上,一方面发行人拥有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较为稳定,被无效的可能性非常低,另一方面考虑到无效宣告事项确定结果所需时间较长且确定结果前专利权仍然有效,故而发行人在审核期间依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3)申请注册期间发行人依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2020年11月16日,发行人完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注册材料的封卷。
2020年11月24日,发行人“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局发明专利授权,授权专利号为201910914163.3。2020年11月24日,同一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了“柔性屏高精度折弯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并于2020年12月16日获得受理。至此,发行人拥有的7项发明专利被同一人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2月23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了针对发行人上述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2月24日,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截至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上述7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故而,申请注册期间发行人依然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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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持续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关于科创属性评价的要求,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真实、准确、谨慎。
(二)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和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
1、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方面,专利是公司技术保护体系的构成部分之一,在研发与生产过程中,公司会采用技术秘密、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多种形式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选择专利保护的只是特定系列技术综合运用的阶段性成果,针对一项专利解决的问题公司通常会准备多种不同的技术方案以备选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利权的目的在于确保专利权人能够排他使用相关技术,专利被宣告无效仅意味着发行人失去相关技术的排他性保护,但并不导致发行人丧失对相关技术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因而,即使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不会影响公司相关设备的持续供货能力。
另一方面,平板显示器件的终端应用场景多为消费电子行业,产品更新迭代速度较快,虽然专利权被无效后会增加被竞争对手模仿风险,但竞争对手仅能够模仿发行人多年前就已经在专利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却无法掌握发行人最新产品的设计细节、工艺选择、软件支持、参数设置、材料选取等核心技术点。
此外,平板显示行业设备制造厂商面临自主研发能力、技术体系完备性、持续创新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客户需求快速响应、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等多个维度的竞争,专利在市场竞争中主要提供保护作用而非支持作用,单一的发明专利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有限;发行人主要依靠持续的研发投入保持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优势,以开拓市场和保持自身竞争力。
同时,为避免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书面承诺:若发行人上述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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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即使专利经复审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若专利经复审无效将可能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的影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三种: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根据规定,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任何一方对审查决定不服,都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自立案之日起算,首次开庭时间可能会在1-2年之后,另外作出最终裁决也需要一定时间。考虑到专利权在法院审理作出最终裁决前仍为有效,且发行人有充足的发明专利储备,因而若专利经复审无效,也不会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
2020年12月23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了针对发行人全部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截至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对上述7项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根据相关规定,“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四节 风险因素”及“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等相关章节进行了补充更新。
综上,若专利经复审无效不会影响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认定,亦不会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
二、同时请保荐机构说明关于专利的核查情况,核查结果是否真实、准确、谨慎。同时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就上述专利截至目前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状态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就上述专利被申请无效事项电话咨询访谈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该事项目前的进展情况,了解知识产权局关于已授权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的程序以及已授权专利在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审理期间的有效性;
3、取得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8月28日及2020年10月23日针对发行人六项发明专利的稳定性出具的《专利稳定性分析报告》(编号为GWP20200805、GWP20200806、GWP2020102301、GWP2020102302、GWP2020102303、GWP2020102304),分析发明专利权的稳定性;
4、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对发行人六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于2020年9月1日及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编号为G2006763、G2006764、G2007928、G2007929、G2007930、G2007931),根据检索结果论证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取得并核查发行人就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授予发明专利通知书》等相关文件,确认上述专利系由发行人自行研发并申请取得,在申请过程中经过了专利审查部门的实质审查,并最终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其申请及取得专利证书的过程合法、有效;
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了解专利申请、被宣告无效及撤回无效宣告申请的相关程序及规定。
7、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背景及过程的说明;
8、访谈公司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发明专利运用的核心技术、技术演变及在主营业务中的应用情况;
9、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明专利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0、了解公司其他与发明专利相关的核心技术保护情况,获取相关专利的权属证书;
11、获取并查阅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申请中的发明专利信息;
12、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奕宏出具的关于上述专利事项的承诺。
13、访谈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回执,确认针对发行人全部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撤回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7项发明专利系由发行人自行研发并申请取得,在申请过程中经过了专利审查部门的实质审查,并最终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其申请及取得专利证书的过程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发明专利仍为有效专利,应予以维持有效的事实情况较为明确,权利较为稳定。
上述发明专利主要用于发行人贴合设备、邦定设备等产品的生产,形成了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持续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
相关人员对于上述7项发明专利提出宣告无效申请的事项并不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且发行人已通过多种方式对相关技术进行了保护。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专利被宣告无效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出具承诺,如因上述发明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并因此需支付任何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支出,全部由其承担。因此,上述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上述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项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或法院审理作出最终决定或判决前仍为有效,考虑到最终裁决确定结果所需时间较长,故而在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不会影响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认定。此外,该等发明专利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预计将不再继续审查该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情况已经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关于发行人专利的相关核查结果真实、准确、谨慎,发行人科创属性评价真实、准确、谨慎,发行人发明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的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申报材料造成实质性影响。
(以下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页,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张 鑫
刘从珍
刘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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