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质询和咨询工作,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调整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充分了解了该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背景情况,部分关联人参与标的公司主体变更是推进本次交易的必要步骤,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本次交易调整完成后,重庆峰米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变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峰米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变为重庆峰米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现有资产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调整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议案中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同意2021年度预计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张伟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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