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追认与 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Alphawave IP Inc.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追认与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追认与Alphawave IP Inc.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追认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Alphawave IP Inc.(以下简称“Alphawave”)的初步合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了积极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未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对双方的初步合作进行追认。
2、《关于与Alphawave IP Inc.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与Alphawave IP Inc.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该议案下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公司与Alphawave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深度合作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交易符合平等互利及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深度合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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