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2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2 月 8 日,同意以3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4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徐容、杜晓青、阎政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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