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2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年2月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095,350.3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行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5,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4,150,943.40元(不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240,849,056.60元。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证券登记费用及摇号公证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527,482.14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8,321,574.4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0 号”《验证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根据《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未扣除发行费用)
1 年产325万套液压零部件项目 21,927.34 19,5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 计 26,927.34 24,500.00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年产325万套液压零部件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年产325万套液压零部件项目”作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杜商精机(嘉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商精机”)实施,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实缴增资款和股东借款的方式投入杜商精机,专项用于该募投项目。
2019年9月,杜商精机全体股东对杜商精机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对价为1美元/1单位注册资本,增资总额为1500万美元,其中公司认缴增资765万美元。公司将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765万美元履行上述增资款的实缴义务。
2020年9月30日,因募投项目需要,杜商精机全体股东已同比例实缴增资款204.08万美元,其中公司实缴增资款104.0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95,350.37元)。公司此次实缴的增资款已先行投入该募投项目。
截至2021年2月1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7,095,350.37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23号),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截至2021年2月1日,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中统计的实际投资金额如实反映了锋龙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工程费用 合 计
1 年产325万套液压零部件项目 21,927.34 709.54 709.54
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合 计 26,927.34 709.54 709.54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相关审核、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7,095,350.37元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095,350.37元。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095,350.37 元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7,095,350.37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23号),截至2021年2月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累计金额为人民币7,095,350.37元,与实际情况相符。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认为本次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预先投入数额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095,350.3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7,095,350.37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无异议。
(五)会计师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必要的程序,出具了《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23号),认为:锋龙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锋龙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