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239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213,204,925.63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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