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选举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张冬云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具备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聘任张冬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自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蒋悟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蒋悟真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蒋悟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已转让电站提供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冠县明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尚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时提供的担保,已履行了审批程序,本次转让电站,原来对标的公司的担保变更为对外担保,标的公司拥有实际电站的运营,并充分掌握其所有权,具有实际偿债能力,符合担保要求,同时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应在目标股权交割后积极处理中利集团就标的公司与苏州金融租赁之间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所提供担保的解除事宜,融资置换时间不得晚于股权交割日起90日,担保风险可
控。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经
营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 ———————— ————————
郭长兵 刘丹萍 迟梁
2021年2月5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