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前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此次回购事宜。
独立董事:钱振华 陈鹏 赵丽锦
2021年2月4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