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telephone: +86(010)65542288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ShineWing DNoo.n8g,cChheanogyaDnisgtmriecnt,BBeeidijainjige,, 传真: +86(010)65547190
certified publicaccountants 100027, P.R.China facsimile: +86(010)65547190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0年8月10日《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56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极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贵所需要我们发表意见的会计事项进行了核查。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财务、法律资料是极米科技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极米科技相关会计事项发表核查意见。相关会计事项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本核查意见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元列示,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若未特别注明,本核查意见中的报告期指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报告期各期末指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
问题2:关于销售模式
问题2.1:关于直营店模式
根据回复材料:(1)直营店模式下,各系列产品毛利率整体显著高于非直营店模式,主要是直营店销售主推的产品规格差异导致;(2)子公司极米视界主要从事线下直营店运营业务,极米视界报告期内累计亏损持续增加,2017年至2019年末,累计亏损金额分别为28.97万元、1,954.89万元、2,356.86万元;(3)公司2019年关闭了客流不及预期、管理半径过长的门店,涉及数量较多,共24家,部分门店开业不足一年,公司就门店装修等支出摊销年限为2年。
请发行人说明:(1)量化分析直营店各系列产品与非直营店销售各系列产品规格的差异情况,不同规格价格差异情况等,分析在直营店模式下主推高价产品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直营店模式定价策略与非直营店模式是否存在差别及原因;(2)公司直营店是否都为极米视界旗下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业务,极米视界财务是否独立核算,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直营店盈利状况的分布,量化分析报告
期各期直营店模式实际经营状况,考虑营销费用后是否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分析亏损的原因,
结合公司对直营店业务定位分析直营店业务未来的发展;(3)报告期内已关闭门店,相关装修
等支出摊销情况,是否存在门店关闭后,相关支出期后跨期摊销的情况及金额。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量化分析直营店各系列产品与非直营店销售各系列产品规格的差异情况,不同规格价格差异情况等,分析在直营店模式下主推高价产品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直营店模式定价策略与非直营店模式是否存在差别及原因
1、量化分析直营店各系列产品与非直营店销售各系列产品规格的差异情况,不同规格价格差异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产品主要通过电商平台入仓、线上B2C、线下三种方式销售,线下包括直营店、线下经销、线下直销三种方式。在电商平台入仓、线上B2C、直营店等模式下,公司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主要为C端个人客户;而在线下直销模式下,直销客户主要系酒店、足浴、影咖等商用场景大屏方案服务商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电梯媒体广告公司等商用客户,其需求与C端个人用户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下列对比中未将线下直销模式与直营店模式进行对比。
报告期各期,公司在直营店模式、电商平台入仓与线上B2C等线上模式、线下经销模式下销售的各类产品的结构及平均销售单价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1)H系列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电商平台入仓与线上B2C等线上模式及线下经销模式下销售的H系列主要产品的结构及平均销售单价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2019年度
直营店 5,643.18 100.00% 4,523.95
N20 3,447.55 61.09% 5,013.16
H2 968.19 17.16% 3,478.94
H3 938.33 16.63% 4,236.25
H2极光 281.06 4.98% 4,896.52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线上销售 56,889.52 100.00% 3,510.85
H2 40,174.73 70.62% 3,323.66
H3 15,358.23 27.00% 4,070.02
N20 932.43 1.64% 4,402.41
H2极光 248.33 0.44% 4,878.78
线下经销 13,933.98 100.00% 3,345.09
N20 8,543.26 61.31% 3,280.19
H3 1,747.79 12.54% 3,964.14
H2 996.94 7.15% 3,122.27
H2i 942.56 6.76% 3,058.27
2018年度
直营店 3,454.22 100.00% 4,377.42
H2极光 1,623.05 46.99% 5,023.37
H1S极光 792.46 22.94% 4,733.93
H2 572.95 16.59% 3,610.27
H1S 289.60 8.38% 3,313.50
线上销售 48,463.74 100.00% 3,324.76
H1S 22,549.47 46.53% 3,314.30
H2 18,072.75 37.29% 3,395.22
H2 Slim 5,835.50 12.04% 3,076.34
H2极光 888.49 1.83% 4,596.43
线下经销 10,174.99 100.00% 3,361.52
H1S极光 2,489.59 24.47% 3,474.65
H2极光 2,483.96 24.41% 3,681.03
H1S 2,078.13 20.42% 2,906.07
N20 868.52 8.54% 3,227.50
H2 808.02 7.94% 3,615.30
2017年度
直营店 782.54 100.00% 4,097.07
H1S 263.23 33.64% 3,744.38
H1S极光 294.78 37.67% 4,701.44
H1极光 125.18 16.00% 4,407.75
H1 99.36 12.70% 3,356.76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线上销售 30,252.97 100.00% 3,630.59
H1S 22,290.53 73.68% 3,632.51
H1 6,739.61 22.28% 3,564.05
H1极光 881.41 2.91% 4,223.33
H1S极光 322.39 1.07% 3,744.37
线下经销 9,489.26 100.00% 3,690.31
H1S极光 2,806.74 29.58% 3,745.32
H1极光 2,078.18 21.90% 4,066.89
H1S 1,640.45 17.29% 3,575.52
H1 1,422.91 14.99% 3,522.93
由上表可见,直营店模式下H系列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高于其他模式,主要系N20、H2极光、H1S极光和H1极光等价格更高的产品销售占比较高所致。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下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前述产品各期销售占比如下表所示,由下表可见该类产品在直营店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各期的销售占比合计均高于50%,而线上销售模式下前述产品各期销售占比合计均低于5%;线上模式下销售的H系列产品则以H3、H2、H2 Slim、H1S及H1等产品为主,其各期销售占比合计均高于95%,其单价普遍低于同期N20等主要于线下渠道推广销售的产品。
销售模式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直营店 66.07% 69.93% 53.67%
线下经销 61.31% 57.42% 51.48%
1)H系列产品的差异情况
2019年度,直营店模式下N20的销售占比为61.09%,其平均销售单价为5,013.16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H3与H2的平均销售单价高18.34%与44.10%。N20外壳均采用专属配色,外观视觉效果更好,线下客户接受度更高;2018年度,直营店模式下H2极光的销售占比为46.99%,其平均销售单价为5,023.37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H2同期平均销售单价高39.14%;2017年度,直营店模式下H1S极光销售占比为37.67%,其平均销售单价为4,701.44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H1S平均销售单价高25.56%。H2极光、H1S极光分别在原有的无屏电视H2、H1的性能参数基础上,外壳均采用极光系列专属的摩卡金配色,且H2极光、H1S极光经过性能优化,同等条件下投射画面亮度更高,观影效果更好,因此售价更高。
2)相同型号产品在不同渠道销售的价格差异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2019年度直营店模式下N20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高52.83%,2018年度直营店模式下H2极光与H1S极光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高36.47%与36.24%,2017年度直营店模式下H1S极光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高25.53%,主要系公司为促进销售,为线下经销商预留了一定的利润空间所致。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下N20、H2极光、H1S极光等主要线下机型的平均销售单价均高于线上销售模式,主要系线上销售模式中的线上分销销售占比较高,分别为86.36%、49.01%和46.14%,而公司为线上分销商预留了一定的利润空间所致,相关产品在线上各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情况详见下表: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2019年度
N20 932.43 100.00% 4,402.41
线上B2C 476.78 51.13% 5,210.71
线上分销 430.24 46.14% 3,721.80
电商平台入仓 25.42 2.73% 5,408.51
2018年度
H2极光 888.49 100.00% 4,596.43
线上分销 435.45 49.01% 4,211.32
线上B2C 404.30 45.50% 5,034.87
电商平台入仓 48.74 5.49% 5,077.08
2017年度
H1S极光 322.39 100.00% 3,744.37
线上分销 278.40 86.36% 3,596.90
线上B2C 43.99 13.64% 5,056.32
由上表可见,N20、H2极光、H1S极光等产品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均高于同期线上分销模式下的单价,各期差异率在15%至26%之间;相关产品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同期线上B2C模式下的单价较为接近,各期差异率分别为-7.55%、-0.23%和-3.94%。同时,直营店模式下的H3、H2、H1S及H1等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与同期线上销售平均模式单价,差异率在7%以内。
(2)Z系列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电商平台入仓与线上B2C等线上模式及线下经销模式下销售的Z系列主要产品的结构及销售单价具体如下: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2019年度
直营店 2,083.12 100.00% 2,674.44
Z6X 826.87 39.69% 2,476.40
New Z4极光 571.31 27.43% 3,116.80
Z8X 361.39 17.35% 3,241.17
Z6 274.95 13.20% 2,239.01
线上销售 47,133.64 100.00% 2,253.80
Z6X 27,706.23 58.78% 2,407.29
Z6 12,804.74 27.17% 2,064.75
Z4V 3,901.63 8.28% 1,709.74
Z8X 2,460.67 5.22% 3,038.99
New Z4极光 121.31 0.26% 3,175.65
线下经销 6,581.61 100.00% 2,147.34
N10 3,109.60 47.25% 2,004.12
Z6X 1,523.93 23.15% 2,334.81
New Z4极光 931.36 14.15% 2,287.79
Z8X 296.79 4.51% 3,075.54
2018年度
直营店 1,388.12 100.00% 2,662.29
New Z4极光 609.14 43.88% 3,033.57
Z6X 345.27 24.87% 2,448.72
Z6 220.06 15.85% 2,371.34
New Z4X 91.92 6.62% 2,113.10
线上销售 32,809.05 100.00% 2,242.51
Z6 13,429.82 40.93% 2,275.59
Z5 7,042.98 21.47% 2,266.74
Z6X 5,889.88 17.95% 2,432.63
New Z4X 3,783.33 11.53% 2,010.16
New Z4极光 246.02 0.75% 2,653.94
线下经销 6,532.75 100.00% 2,166.32
New Z4极光 2,346.32 35.92% 2,243.14
New Z4X 969.25 14.84% 2,053.50
Z6X 804.21 12.31% 2,288.59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Z6 753.50 11.53% 2,243.23
2017年度
直营店 250.72 100.00% 2,492.25
Z4X 104.14 41.54% 2,178.66
Z5 93.42 37.26% 2,723.62
Z4极光 41.68 16.62% 2,894.44
线上销售 22,507.15 100.00% 2,278.28
Z4X 12,678.52 56.33% 2,093.44
Z5 8,571.03 38.08% 2,610.65
Z4极光 827.63 3.68% 2,885.74
线下经销 5,262.66 100.00% 2,243.92
Z4X 2,175.56 41.34% 2,029.44
Z4极光 1,733.29 32.94% 2,424.18
Z5 412.12 7.83% 2,619.96
Z5极光 379.60 7.21% 2,607.14
由上表可见,与H系列情况类似,直营店模式下Z系列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高于其他模式,主要系New Z4极光与Z4极光等价格更高的产品销售占比较高所致。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前述产品各期销售占比如下表所示,前述产品在直营店模式和线下经销模式下的销售占比均高于线上销售模式(各期均低于5%);线上模式下销售的Z系列产品则以Z6X、Z6、Z8X、Z5、New Z4X及Z4X等线上产品为主,其各期销售占比合计均达到90%以上,其单价普遍低于同期Z4极光等主要于线下渠道推广销售的产品。
销售模式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直营店 27.43% 43.88% 20.01%
线下经销 14.15% 35.92% 40.15%
1)Z系列产品的差异情况
2019年度,直营店模式下New Z4极光的销售占比为27.43%,其平均销售单价为3,116.80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Z6X与Z6的平均销售单价高25.86%与39.20%。2018年度,直营店模式下New Z4极光的销售占比为43.88%,其平均销售单价为3,033.57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Z6X与Z6的平均销售单价高23.88%与27.93%。New Z4极光与Z6X及Z6的主要参数规格对比如下: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参数规格 New Z4极光 Z6X Z6
CPU Mstar 6A838四核64位 Mstar6A848四核64位 Mstar四核64位
GPU Mali-T820 Mail-G51 Mali-T820
内存 2 GB 2 GB 2 GB
储存 16 GB 16 GB 8 GB
显示技术 0.45"DMD RGB-LED 0.33"DMD RGB-LED 0.33"DMD RGB-LED
标准分辨率 WXGA(1280×800) 1080P 1080P
2017年度,直营店模式下Z4极光的销售占比为20.01%,其平均销售单价为2,894.44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Z4X的平均销售单价高32.85%。具体产品比对来看,Z4极光采用专属的香槟金配色,同时支持上下±35度、左右±30度梯形校正,能够侧投使用,而Z4X为白色,仅支持上下±40度梯形校正,须正投使用;同时Z4极光经过性能优化,同等条件下投射画面亮度更高,观影效果更好,因此售价更高。
2)相同型号产品在不同渠道销售的价格差异
2018年度与2019年度New Z4极光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下的同期单价高35.24%与36.24%,2017年度Z4极光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高7.28%,主要系公司为线下经销商预留了一定的利润空间所致。New Z4极光与Z4极光等产品在线上各销售模式下的销售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2019年度
New Z4极光 121.31 100.00% 3,175.65
电商平台入仓 75.70 62.40% 3,154.17
线上B2C 40.16 33.11% 3,238.71
线上分销 5.45 4.49% 3,027.78
2018年度
New Z4极光 246.02 100.00% 2,653.94
线上分销 117.56 47.78% 2,318.74
电商平台入仓 56.90 23.13% 3,092.39
线上B2C 71.57 29.09% 3,032.63
2017年度
Z4极光 827.63 100.00% 2,885.74
电商平台入仓 347.78 42.02% 2,990.37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线上B2C 234.87 28.38% 3,345.73
线上分销 244.98 29.60% 2,442.47
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New Z4极光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线上各销售模式相持平,略高于线上分销模式,差异率均在5%以内。2018年度New Z4极光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上销售模式高18.89%,主要系当期该产品的线上销售中线上分销模式占比高达47.78%,且公司为线上分销商预留了一定的利润空间所致;2018年度New Z4极光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及线上B2C模式相近,差异率均在2%以内。2017年度直营店模式下的Z4极光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上B2C模式低13.75%,主要系Z4极光在线上B2C模式销售更加集中于价格更高的2017年初期,此时新品Z5尚未上市,Z4极光价格处于相对高位所致。同时,直营店销售模式下Z6X、Z6、Z8X、Z5和Z4X等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与线上销售模式同期售价相持平,差异率均在10%以内。
(3)便携系列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电商平台入仓与线上B2C等线上模式及线下经销模式下销售的便携系列主要产品的结构及销售单价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2019年度
直营店 1,592.79 100.00% 3,922.16
Play X 1,471.98 92.42% 4,222.55
New Z4Air-AF 37.51 2.35% 1,984.66
线上销售 14,299.65 100.00% 1,798.40
Play特别版 5,723.17 40.02% 1,445.35
Play标准版 3,425.07 23.95% 1,850.09
New Z4Air-AF 2,777.30 19.42% 2,018.24
Play X 1,276.84 8.93% 3,766.49
线下经销 10,231.34 100.00% 2,074.65
CC极光系列 4,596.33 44.92% 2,051.11
Play X 2,051.91 20.06% 3,022.40
New Z4Air-AF 1,308.62 12.79% 1,716.22
2018年度
直营店 689.71 100.00% 2,873.79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Play X 248.02 35.96% 4,232.42
CC极光系列 231.01 33.49% 2,817.20
New Z4Air-AF 154.00 22.33% 2,050.60
线上销售 9,731.82 100.00% 2,090.93
New Z4Air-AF 4,952.25 50.89% 1,938.64
CC 2,525.62 25.95% 2,177.82
CC极光系列 1,318.58 13.55% 2,751.05
Play X 171.03 1.76% 2,953.89
线下经销 8,738.91 100.00% 1,884.89
CC极光系列 4,690.63 53.68% 1,994.32
芒果小觅 1,830.44 20.95% 1,571.33
New Z4Air-AF 1,201.88 13.75% 1,772.68
Play X 324.93 3.72% 3,008.61
2017年度
直营店 129.48 100.00% 2,136.63
CC极光系列 57.20 44.18% 2,315.79
New Z4Air 34.81 26.88% 1,912.64
CC 22.38 17.28% 2,151.92
Z4爵色 10.10 7.80% 2,104.17
线上销售 10,009.45 100.00% 2,039.33
New Z4Air 4,568.77 45.64% 1,887.22
CC 3,132.27 31.29% 2,187.49
CC极光系列 1,539.67 15.38% 2,403.48
线下经销 6,203.68 100.00% 1,869.65
CC极光系列 2,876.75 46.37% 2,014.81
芒果小觅 1,121.93 18.08% 1,560.19
Z4爵色 977.75 15.76% 1,930.02
CC 521.43 8.41% 2,010.91
由上表可见,与H系列及Z系列情况类似,直营店模式下便携系列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高于其他模式,主要系Play X与CC极光系列等价格更高的产品销售占比较高所致。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前述产品各期销售占比如下表所示,由下表可见该类产品在直营店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各期的销售占比合计均高于40%,而线上销售模式下前述产品各期销售占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比合计均低于16%;线上模式下销售的便携系列产品则以Play系列、New Z4Air-AF、CC和New
Z4Air等线上产品为主,其各期销售占比合计均达到80%以上,其价格普遍低于同期CC极光等
主要于线下渠道推广销售的产品。
销售模式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直营店 92.42% 69.45% 44.18%
线下经销 64.98% 57.39% 46.37%
1)便携系列产品的差异情况
2019年度,直营店模式下Play X的销售占比为92.42%,其平均销售单价为4,222.55元/台,为同期直营店模式下Play标准版与Play特别版平均销售单价的2.20倍与2.86倍;2018年度,直营店模式下Play X的销售占比为35.96%,其平均销售单价为4,232.42元/台,为同期直营店模式下New Z4Air-AF平均销售单价的2.06倍。Play X在主要产品参数性能方面优于Play标准版、Play特别版及New Z4Air-AF的主要参数规格等,具体对比如下:
参数规格 Play X Play标准版 Play特别版 New Z4Air-AF
CPU MStar 6A848四核 MStar 6A358四核 MStar 6A358四核 Mstar 6A628 四
64位 64位 64位 核64位
GPU Mali-G51 Mali-T400 Mali-T400 Mali-450MP2
内存 2 GB 1 GB 1 GB 1 GB
储存 8 GB 8 GB 8 GB 16 GB
显示技术 0.33"DMD 0.23"DMD 0.23"DMD 0.3"DMD
RGBB-LED RGBB-LED
标准分辨率 1080P 720P 960×540 720P
电池容量 17,100 mAh 10,400 mAh 10,400 mAh 9,640 mAh
2018年度,直营店模式下CC极光系列产品的销售占比为33.49%,其平均销售单价为2,817.20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New Z4Air-AF与CC的平均销售单价高37.38%与30.28%;2017年度,直营店模式下CC极光系列产品的销售占比为44.18%,其平均销售单价为2,315.79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New Z4Air与CC平均销售单价高21.08%与7.62%。就产品对比来看,CC极光、CC的GPU均为Mali-T720MP2、电池容量均为18,900 mAh,而New Z4Air的GPU、电池容量分别为Mail-450MP2、13,600 mAh;CC极光与CC相比,不仅支持上下梯形校正,还支持±30度梯形校正,并配有专属的收纳包。
2)相同型号产品在不同渠道销售的价格差异
2018年度与2019年度,Play X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下的同期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单价高39.71%与40.68%,2017年度与2018年度,CC极光系列产品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
单价较线下经销模式下的同期单价高41.26%与14.94%,主要系公司为线下经销商预留了一定的
利润空间所致。
2018年度与2019年度,Play X在直营店模式下的销售单价较线上销售模式下高43.28%与12.11%,主要系当期线上销售模式中电商平台入仓模式的占比分别为62.08%与80.71%,而该款产品向京东自营的供货价较低所致,Play X在线上销售各模式下的具体销售情况如下表,可见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同期线上B2C模式销售单价相近,差异率在8%以内。2017年度与2018年度,CC极光系列产品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同期线上模式下的销售单价相近,差异率均在3%以内。同时,直营店销售模式下New Z4Air-AF、Play标准版、Play特别版、CC及New Z4Air等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与线上销售模式同期售价相持平,差异率均在6%以内。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台)
2019年度
Play X 1,276.84 100.00% 3,766.49
电商平台入仓 1,030.51 80.71% 3,708.20
线上B2C 179.89 14.09% 4,366.26
线上分销 66.44 5.20% 3,338.69
2018年度
Play X 171.03 100.00% 2,953.89
电商平台入仓 106.17 62.08% 2,681.06
线上B2C 36.56 21.38% 3,931.18
线上分销 28.30 16.55% 3,144.44
(4)激光电视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电商平台入仓与线上B2C等线上模式及线下经销模式下销售的激光电视产品主要产品的结构及销售单价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
台)
2019年度
直营店 5,273.98 100.00% 14,394.05
皓·LUNE 4K 2,210.56 41.91% 10,741.30
矅·LUNE 4K Pro 1,360.64 25.80% 17,355.10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
台)
A1 Pro 870.95 16.51% 17,666.33
A2 Pro 475.53 9.02% 21,420.27
线上销售 4,813.56 100.00% 10,870.73
皓·LUNE 4K 4,507.65 93.64% 10,661.42
矅·LUNE 4K Pro 144.12 2.99% 18,716.88
线下经销 6,924.37 100.00% 12,031.92
矅·LUNE 4K Pro 2,204.56 31.84% 11,922.99
A1 Pro 1,633.89 23.60% 13,548.01
矅·LUNE Pro 1,018.75 14.71% 9,871.61
A2 Pro 922.04 13.32% 13,680.12
2018年度
直营店 2,798.35 100.00% 14,506.74
A1 Pro 859.78 30.72% 20,667.79
皓·LUNE 629.21 22.49% 8,899.72
皓·LUNE 4K 570.46 20.39% 11,594.72
A1 Pro软幕套装 253.99 9.08% 22,881.98
线上销售 5,871.12 100.00% 10,499.14
皓·LUNE 2,083.02 35.48% 8,639.65
皓·LUNE 4K 1,568.70 26.72% 10,693.25
A1 1,483.16 25.26% 11,435.31
A1 Pro 443.58 7.56% 16,489.96
线下经销 3,780.99 100.00% 12,360.22
A1 Pro 2,011.66 53.20% 14,018.54
皓·LUNE 4K 485.99 12.85% 9,566.73
皓·LUNE 474.39 12.55% 7,651.45
A1 Pro软幕套装 273.06 7.22% 17,282.28
2017年度
直营店 272.95 100.00% 19,221.83
A1幕布套装 117.21 42.94% 17,494.03
A1 Pro软幕套装 57.30 20.99% 22,038.46
A1 Pro 42.63 15.62% 20,300.00
A1 31.14 11.41% 13,539.13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产品名称/销售模式 销售金额(万元) 销售金额占比 销售单价(元/
台)
线上销售 1,706.49 100.00% 12,276.91
A1 1,447.13 84.80% 11,670.40
A1幕布套装 146.22 8.57% 16,615.91
线下经销 1,557.76 100.00% 15,227.37
A1 Pro 1,094.42 70.26% 13,801.01
A1 Pro软幕套装 297.34 19.09% 18,130.49
由上表可见,直营店模式下激光电视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高于其他模式,主要系价格更高的矅·LUNE 4K Pro、A2Pro和A1 Pro等Pro版产品与幕布套装版产品等销售占比较高所致。公司激光电视产品单价普遍在1万元以上,具备一定的大家电属性,而直营店与线下经销等线下渠道相较于线上销售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直观于更真实的使用体验,故直营店与线下经销模式下Pro版与幕布套装产品的销售占比均大幅高于线上销售模式。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前述产品各期销售占比如下表所示,前述产品在直营店模式和线下经销模式下多的销售占比均高于线上销售模式(各期均低于15%);线上模式下销售的激光电视产品则以皓LUNE 4K、皓LUNE和A1等产品为主,其各期销售占比合计均达到84%以上,其价格普遍低于同期的Pro版与幕布套装版产品。
销售模式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直营店 51.33% 39.80% 79.73%
线下经销 83.46% 60.43% 89.34%
2019年度,直营店模式下矅·LUNE 4K Pro的销售占比为25.80%,其平均销售单价为17,355.10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皓·LUNE 4K平均销售单价高61.57%。
LUNE 4K Pro在原有的LUNE 4K的性能参数基础上,色彩采用专属的黑色配色,且经过性能优化,同等条件下投射画面亮度更高,观影效果更好,因此售价更高。
2018年度,直营店模式下A1 Pro的销售占比为30.72%,其平均销售单价为20,667.79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皓·LUNE与皓·LUNE 4K的平均销售单价高132.23%与78.25%;2017年度,直营店模式下A1 Pro的销售占比为15.62%,其平均销售单价为20,300.00元/台,较同期直营店模式下A1平均销售单价高52.28%。就产品对比来看,A1 Pro、A1外观材质选用铝合金及北美黑胡桃木,用料优于皓·LUNE 4K机型,且芯片采用0.65"DMD,性能更优;A1 Pro在A1基础上,性能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同等条件下投射画面亮度更高,观影效果更好,因此售价更高。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2)相同型号产品在不同渠道销售的价格差异
报告期内,线下经销模式下矅·LUNE 4K Pro、A2 Pro和A1 Pro等Pro版与幕布套装版产品的平均销售单价仅为同期直营店模式下销售单价的63%至82%,主要系该类产品价格较高,公司相应为线下经销商预留了较高的利润空间所致。
除2018年度A1 Pro在直营店销售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上销售模式下的销售单价高20.21%外,其他年度前述Pro版与幕布套装版产品在直营店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均与同期线上销售模式下的销售单价相近,差异率均在8%以内。2018年度A1 Pro在直营店模式与线上销售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差异较大,主要系当期线上销售中线上分销模式占比高达56.56%,且公司针对该产品为线上分销商预留的利润空间较大所致。同时,除2017年度A1在直营店模式与线上销售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差异较大外,其他年度皓·LUNE与皓·LUNE 4K在直营店模式与线上销售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差异较小,差异率均在8%以内。2017年度A1在直营店模式下平均销售单价较线上销售模式下的销售单价高12.45%,主要系当期A1线上销售中66.13%的销量集中于“双十一”与“双十二”电商节促销期间,而直营店模式下的相应比例仅为30.43%所致。
2、直营店模式下主推高价产品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直营店模式定价策略与非直营店模式是否存在差别及原因
公司投入资源开拓直营店渠道,主要目的是扩大品牌知名度与提升品牌形象,直营门店集中在一、二线城市及区域经济较为发达城市的具代表性的高端购物中心(如北京国贸、成都IFS、上海合生汇等),所覆盖客群购买能力强,对产品品质要求高,同商场入驻的品牌均为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品牌定位较高的品牌;直营门店形象为专业设计公司负责设计,装修装饰风格匹配公司产品、品牌调性。同时,公司在门店设置沉浸体验区,向客户提供接近家庭使用场景下的产品体验,特别是如激光电视等单价较高的产品,客户在线上购买通常会比较谨慎,在线下购买时,能够更全面了解产品,相较于线上销售的成交率更高,因此公司通过直营店渠道销售的产品,其价格、毛利率对应更高。
定价策略方面,公司产品的价格制定采用市场定价法,即根据品牌的定位、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环境、参考竞品的市场价格等条件的变化,综合产品技术及创新、渠道、用户需求等诸多因素,由公司产品部门、运营部门共同商定产品价格体系,并根据平台扣点、分销商分成比例等确定不同模式下的销售价格。具体到直营店模式,对于H3、H2、Z6X、Play系列等线上爆款产品,直营店的价格与电商平台价格基本保持一致;而对于N20、New Z4极光、Play X等主要线下推广的产品,不同于其在电商平台的售价基本保持稳定,直营店会设置有一定的价格调整范围及专属促销活动。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二)公司直营店是否都为极米视界旗下业务,极米视界财务是否独立核算,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直营店盈利状况的分布,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实际经营状况,考虑营销费用后是否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分析亏损的原因,结合公司对直营店业务定位分析直营店业务未来的发展
1、公司直营店是否都为极米视界旗下业务,极米视界财务是否独立核算
公司大部分直营店为极米视界旗下业务,报告期各期极米视界下属直营店数量分别为0家、63家和74家(含自公司转入的8家直营店),公司直接下属的直营店分别为15家、15家和5家;极米视界财务独立进行核算。
2、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直营店盈利状况的分布,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实际经营状况,考虑营销费用后是否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分析亏损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的销售毛利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家
产品销售毛利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00万至200万 5 0 0
50万至100万 45 1 0
0至50万 27 50 13
-50万至0 2 27 2
合计 79 78 15
报告期各期,扣除直营店相关的房租、装修、人工、水电等营销费用后,直营店的利润总额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家
利润总额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50万至100万 1 1 0
0至50万 8 0 1
-50万至0 63 62 11
-100万至-50万 6 12 3
-150万至-100万 1 3 0
合计 79 78 15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绝大部分直营店处于亏损状态,主要系门店营业收入从开店起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收入爬坡期,报告期内直营店主要于2018年下半年开设,大部分仍处于收入爬坡期。同时,直营店房租费用、人工支出及装修支出等刚性费用较高,产品的销售毛利不足以弥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补相关支出。2019年度,随着单店收入的增长及公司调整了与直营店的内部结算价格(2017、
2018年公司与直营店的内部结算价格基本参照经销商的销售单价,2019年4月后内部结算单价
变为基本参照母公司对外销售的成本价),当期直营店经营状况较以前年度有所改善。
报告期各期,将直营店销售成本还原为合并报表层面的成本后,并扣除直营店相关的房租、装修、人工、水电等销售费用后,直营店的利润总额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家
利润总额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00万至200万 3 0 0
50万至100万 5 4 0
0万至50万 35 23 8
-50万至0万 32 50 7
-100万至-50万 4 1 0
合计 79 78 15
报告期各期,直营店模式下的毛利率分别为28.63%、30.65%和38.44%,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0.95%、30.85%和36.62%,毛利率与销售费用率整体相当。随着公司对直营店渠道的优化调整,2019年度已有部分直营店实现了盈利。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度仍处于亏损的36家直营店中的24家已经关闭。
3、结合公司对直营店业务定位分析直营店业务未来的发展
公司投入资源开拓直营店渠道,主要目的是扩大品牌知名度与提升品牌形象,公司直营店一般开设在一、二线城市及其他区域性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所入驻的商场亦为所在城市中定位较高、知名度较高的商场,如北京国贸、成都IFS等,在此类商场中开设门店有益于公司品牌形象提升;直营店渠道相较于线上销售,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直观真实的产品使用体验,特别是单价较高的激光电视等产品,客户在线上购买通常较为谨慎,在线下购买时,能够更全面了解产品,相较于线上销售的成交率更高,因此,公司线下门店用于销售单价较高的高端产品更有优势,能够提高公司整体销售毛利率。
综上,直营店的开设对于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新产品的推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大幅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另一方面,随着公司对直营店的管理能力日益增强,公司直营店未来将成为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七)直营店模式经营业绩不佳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七)直营店模式经营业绩不佳风险
公司直营店定位为对公司的线下品牌宣传以及新产品推广具有战略意义的零售终端,通过线上线下协同的方式与消费者展开互动。报告期内,公司直营店模式下实现的整机及配件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64%、5.63%和8.64%。直营店模式下毛利率与销售费用率整体相当,直营店经营业绩大多处于微盈利水平。若公司不能较好地对直营店模式进行优化调整,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受到直营店模式经营业绩不佳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报告期内已关闭门店,相关装修等支出摊销情况,是否存在门店关闭后,相关支出期后跨期摊销的情况及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共关闭门店27家,相关门店装修支出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城市 直营店名称 开设时间 关闭时间 装修支 关闭当年已累 是否 备注
出金额 计摊销金额 跨期
德阳 极米德阳万达直 2017年10月 2018年9月 6.31 6.31 否
营店
长沙 极米长沙悦方直 2017年4月 2018年10月 14.11 14.11 否
营店
杭州 极米杭州大厦直 2018年5月 2018年12月 11.82 2.96 是 注1
营店
天津 极米天津湾凯德 2017年6月 2019年1月 7.37 7.37 否
MALL直营店
泉州 极米泉州东海泰 2018年6月 2019年1月 10.26 10.26 否
禾广场直营店
上海 极米上海梅龙镇 2018年5月 2019年5月 11.29 11.29 否
直营店
成都 极米成都龙湖三 2017年9月 2019年8月 7.93 7.93 否
千集直营店
郑州 极米郑州惠济万 2018年8月 2019年8月 22.29 22.29 否
达直营店
西安 极米西安龙湖星 2018年9月 2019年8月 25.61 25.61 否
悦荟直营店
极米北京凯德
北京 MALL太阳宫直营 2017年10月 2019年9月 16.29 16.29 否
店
大连 极米大连柏威年 2018年7月 2019年9月 14.90 14.90 否
直营店
沈阳 极米沈阳万象汇 2018年8月 2019年9月 20.13 20.13 否
直营店
北京 极米北京侨福芳 2018年9月 2019年9月 19.77 19.77 否
草地直营店
东莞 极米东莞民盈国 2018年12月 2019年9月 23.38 23.38 否
贸城直营店
苏州 极米苏州绿宝广 2018年12月 2019年9月 21.95 21.95 否
场直营店
北京 极米北京摩方购 2018年10月 2019年10月 15.06 15.06 否
物中心直营店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城市 直营店名称 开设时间 关闭时间 装修支 关闭当年已累 是否 备注
出金额 计摊销金额 跨期
成都 极米成都龙湖西 2018年12月 2019年10月 13.70 13.70 否
宸天街直营店
福州 极米福州万象生 2018年4月 2019年11月 6.60 6.60 否
活城直营店
佛山 极米佛山顺德印 2018年6月 2019年11月 19.68 19.68 否
象城直营店
上海 极米上海虹口凯 2018年7月 2019年11月 22.99 22.99 否
德龙之梦直营店
重庆 极米重庆时代天 2018年8月 2019年11月 16.81 16.81 否
街直营店
深圳 极米深圳海雅缤 2018年8月 2019年11月 16.36 16.36 否
纷城直营店
上海 极米上海凯德晶 2018年9月 2019年11月 14.62 14.62 否
萃广场直营店
南昌 极米南昌铜锣湾 2018年10月 2019年11月 12.10 12.10 否
广场直营店
石家 极米石家庄万象 2018年11月 2019年11月 11.04 11.04 否
庄 城直营店
昆明 极米昆明新城吾 2018年11月 2019年11月 17.62 17.62 否
悦广场直营店
合肥 极米合肥滨湖银 2018年12月 2019年11月 13.21 13.21 否
泰城直营店
合计 413.20 404.34 -
注1:极米杭州大厦直营店于2018年12月闭店,截止闭店日剩余8.86万元未摊销,公司已于2019年
度将剩余装修支出摊销完毕。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直营店模式与非直营店模式下的市场营销战略,包括目标市场、产品策略、促销策略、分销策略及价格策略等内容;
2、获取了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对直营店模式与非直营店模式下的销售产品构成、平均销售单价等数据执行重新计算程序;
3、结合销售明细,分析复核发行人对于差异情况的分析结论;
4、对发行人直营店模式下的毛利分布及考虑营销费用后利润总额的分布执行重新计算程序;
5、取得发行人直营店装修支出摊销台账,将摊销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并检查是否存在跨期摊销的情形。经检查,除极米杭州大厦直营店存在8.86万元跨期外,未发现其他跨期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对相关事项的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问题2.2:关于经销及其他
根据回复材料:(1)公司说明了与前五大线下经销商合作背景等情况,公司与经销商为先款后货买断式销售,通过访谈了解发行人产品的周转及期末销售实现情况;(2)公司与经销商有多钟合作背景,包括基于回款考虑的合作(如智透上海),基于供应链考虑的合作(如江苏达伦电子),零售商(如北京亚特华通)等不同类型;(3)Z系列产品线下经销和线上分销模式下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H系列线上分销毛利率高于线上B2C;(4)电商平台入仓模式存在销售毛利保护的情况。
请发行人披露:(1)与京东自营关于销售毛利保护的具体约定;(2)经销模式包括多种不同类型经销商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对经销商先款后货的执行情况;(2)除前五大经销商外,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销售额分布情况;(3)线下经销模式下,公司经销商主要构成类型,报告期各期对不同类型经销商销售协议主要条款的差别(包括交付、回款、退换货等),不同类型经销商数量、销售额情况、下游销售对象类型、期后退换货具体情况等,不同类型经销商的主要经销商是否主要销售发行人产品;(4)Z系列产品线下经销和线上分销模式下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5)H系列线上分销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1)对经销商终端销售访谈的具体情况;(2)对经销商函证及走访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比例、核查过程、函证差异及差异调整情况等。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一)与京东自营关于销售毛利保护的具体约定
公司与京东自营的毛利保护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财务状况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2、流动资产构成及变动分析”之“(2)应收账款”部分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根据公司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自营”)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及在京东供应商协同平台内操作确认的《返利确认函》相关约定,公司需向京东自营提供毛利保护,即保证京东自营销售公司产品的账面毛利率不低于一定水平。凡低于该约定水平的,公司同意由京东自营在当月或次月货款中以账扣方式扣收,计算公式为:毛利保护金额=京东自营当期实际销售金额×协议约定账面毛利率-京东自营实际账面毛利额。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各期,京东自营自公司扣收的毛利保护金额(不含税)分别为838.68万元、4,391.43万元和5,698.86万元,占当期公司向京东自营销售净额(不含税)的比例分别为2.58%、7.71%和7.30%。”
(二)经销模式包括多种不同类型经销商的情况
公司经销模式不同类型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一、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之“(二)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部分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经销商主要类型及具体情况如下:
经销商类型 仅面向终端销售 面向公司指定 面向自主拓展渠道销售
下游经销商销售
公司按照“面向自主拓展 公司按照“面向自主拓展
渠道销售”类型的经销商 渠道销售”类型的经销商
进行管控,但报告期内存 进行管控,但报告期内存 商品交付物流公司则完成
交付约定 在部分客户有所差异,例 在部分客户有所差异,例 风险转移
如与苏宁云商的合作中由 如与江苏达伦的合作中由
苏宁云商验收后方完成风 江苏达伦验收后方完成风
险转移 险转移
公司按照“面向自主拓展
渠道销售”类型的经销商
协议条款 回款约定 进行管控,但报告期内存 先款后货 先款后货
差异 在部分客户有所差异,例
如与苏宁云商、亚特华通
的合作中系定期结算回款
公司按照“面向自主拓展
渠道销售”类型的经销商
进行管控,但报告期内存
退换货约定 在部分客户有所差异,例 公司仅接受残次品换货 公司仅接受残次品换货
如与苏宁云商的合作中系
公司接受问题商品无条件
退货及终端用户收货后
15天无条件退货
2019年度 50 7 146
经销商数 2018年度 53 5 120
量(个)
2017年度 31 1 92
销售额情 2019年度 4,912.68 11,488.34 32,298.34
况 2018年度 12,381.78 6,088.70 19,548.74
(万元) 2017年度 5,193.48 1,049.00 17,315.94
下游销售对象 终端客户 经销商 经销商或终端客户
期后退货金额(万元) 3.15 158.89 52.28
主要经销商是否主要销售除popIn株式会社外,该 除河南金铂莱商贸有限公
公司产品 类型主要经销商未主要销 否 司外,该类型主要经销商
售公司产品 未主要销售公司产品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对经销商先款后货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经销商先款后货的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家
先款后货执行情况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销售收入 47,868.62 34,109.50 19,615.67
占经销收入比例 98.29% 89.72% 83.26%
经销商数量 192 160 105
占经销商数量比例 94.58% 89.89% 84.68%
(二)除前五大经销商外,报告期各期经销商销售额分布情况
除前五大经销商外,报告期各期公司经销商销售额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家
销售额区间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800万元至2,000万元 1 0 0
1,600万元至1,800万元 0 0 0
1,400万元至1,600万元 0 1 0
1,200万元至1,400万元 1 1 0
1,000万元至1,200万元 4 0 3
800万元至1,000万元 3 3 0
600万元至800万元 5 4 6
400万元至600万元 8 8 6
200万元至400万元 16 12 11
200万元以下 160 144 93
(三)线下经销模式下,公司经销商主要构成类型,报告期各期对不同类型经销商销售协议主要条款的差别(包括交付、回款、退换货等),不同类型经销商数量、销售额情况、下游销售对象类型、期后退换货具体情况等,不同类型经销商的主要经销商是否主要销售发行人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具体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一、发行人披露”之“(二)经销模式包括多种不同类型经销商的情况”之相关答复。
(四)Z系列产品线下经销和线上分销模式下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各期,Z系列产品在线下经销和线上分销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毛利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销售模式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销售单价 毛利率 销售单价 毛利率 销售单价 毛利率
线上分销 2,168.00 14.46% 2,290.97 14.60% 2,273.31 14.51%
线下经销 2,147.34 20.49% 2,166.32 12.15% 2,243.92 13.69%
1、2018年度
2018年度,线下经销及线上分销模式下Z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相关模式下销售的Z系列主要产品如下:
单位:万元
渠道模式/商品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占比 毛利率
线下经销 6,532.75 100.00% 12.15%
New Z4极光 2,346.32 35.92% 17.57%
New Z4X 969.25 14.84% 10.02%
Z6X 804.21 12.31% 10.32%
Z6 753.50 11.53% 10.81%
线上分销模式 502.18 100.00% 14.60%
Z6 250.88 49.96% 11.85%
New Z4极光 117.56 23.41% 20.01%
New Z4X 62.05 12.36% 18.90%
线上B2C模式 14,688.60 100.00% 11.96%
Z6X 5,852.03 39.84% 15.66%
Z5 4,159.28 28.32% 6.32%
Z6 2,352.01 16.01% 13.74%
New Z4X 1,760.76 11.99% 9.75%
New Z4极光 71.57 0.49% 39.01%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线下经销及线上分销模式下Z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主要系线下经销及线上分销模式下毛利率较高的New Z4极光销售占比显著高于线上B2C模式所致。New Z4极光在线下经销、线上分销和线上B2C模式下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5.92%、23.41%和0.49%,其在线下经销模式、线上分销模式及线上B2C模式下的毛利率分别为17.57%、20.01%和39.01%,均大幅高于Z6X、Z6等同期Z系列产品。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同时,线上分销模式下New Z4X产品的毛利率较线上B2C模式高9.15%,主要系随着新品Z6及Z6X的发布上市,公司在2018年6月及之后对New Z4X进行降价促销所致。当年线上B2C模式下60.60%的New Z4X产品销售于6至10月,而6至10月的平均销售单价仅为1,957.15元/台,毛利率仅为4.19%;而线上分销模式下92.05%的New Z4X产品销售于1至5月,该段时间内的平均销售单价为2,257.31元/台,毛利率为19.14%,同期线上B2C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为2,244.32元/台,与线上分销模式相近。
2、2019年度
2019年度线下经销模式下Z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相关模式下销售的Z系列主要产品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产品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占比 毛利率
线下经销模式 6,581.61 100.00% 20.49%
N10 3,109.60 47.25% 26.88%
Z6X 1,523.93 23.15% 15.05%
New Z4极光 931.36 14.15% 18.51%
线上B2C模式 21,629.44 100.00% 18.20%
Z6X 14,754.98 68.22% 19.90%
Z6 4,636.29 21.44% 11.03%
N10 18.17 0.08% 50.08%
与2018年度类似,2019年度线下经销模式下Z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主要系线下经销模式下毛利率较高的N10销售占比显著高于线上B2C模式所致。N10在线下经销与线上B2C模式下的销售占比分别为47.25%与0.08%,其在线下经销与线上B2C模式下的毛利率分别为26.88%与50.08%,大幅高于Z6X、Z6等同期Z系列产品。
(五)H系列线上分销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H系列产品在线上分销和线上B2C模式下的平均销售单价与毛利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销售模式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销售单价 毛利率 销售单价 毛利率 销售单价 毛利率
线上B2C 3,624.54 24.75% 3,491.83 20.55% 3,566.72 20.57%
线上分销 3,692.98 27.61% 3,692.61 25.66% 3,838.72 20.02%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1、2018年度
2018年度线上分销模式下H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相关模式下销售的H系列主要产品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产品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占比 毛利率
线上分销模式 794.65 100.00% 25.66%
H2极光 435.45 54.80% 33.89%
H2 Slim 151.80 19.10% 16.14%
线上B2C模式 24,648.10 100.00% 20.55%
H2 11,473.65 46.55% 21.73%
H1S 9,547.38 38.73% 18.06%
H2 Slim 931.85 3.78% 16.78%
H2极光 404.30 1.64% 44.65%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线下经销及线上分销模式下H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主要系线上分销模式下毛利率较高的H2极光销售占比较高所致。H2极光在线上分销与线上B2C模式下的销售占比分别为54.80%与1.64%,其在线上分销与线上B2C模式下的毛利率分别为33.89%与44.65%,大幅高于H2、H1S等同期H系列产品。
2、2019年度
2019年度线上分销模式下H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式,相关模式下销售的H系列主要产品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销售模式/产品名称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占比 毛利率
线上分销模式 1,136.70 100.00% 27.61%
N20 430.24 37.85% 31.02%
H3 393.11 34.58% 30.54%
H2 278.29 24.48% 18.12%
线上B2C模式 24,060.04 100.00% 24.75%
H2 14,676.75 61.00% 20.01%
H3 8,659.06 35.99% 31.38%
N20 476.78 1.98% 51.23%
由上表可见,2019年度线下经销及线上分销模式下H系列产品平均毛利率高于线上B2C模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式,主要系线上分销模式下毛利率较高的N20销售占比较高所致。N20在线上分销与线上B2C
模式下的销售占比分别为37.85%与1.98%,其在线上分销与线上B2C模式下的毛利率分别为
31.02%与51.23%,大幅高于H2、H1S等同期H系列产品。
三、说明
(一)对经销商终端销售访谈的具体情况
1、终端销售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经销商终端销售情况,我们对主要经销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核查范围为各期前十大经销商及非前十大经销商随机抽样访谈,核查方式为直接询问经销商从极米科技采购的商品是否均已实现最终销售。除部分经销商因合作终止等原因未接受访谈外,已接受访谈的经销商均确认其向极米科技采购的产品已基本实现最终销售,我们已获得受访人签字或受访经销商盖章确认的访谈记录。报告期各期对经销商访谈核查确认的终端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销收入 48,699.36 38,019.22 23,558.42
访谈核查确认实现终端销售的经销商 25,918.72 17,603.48 9,069.60
对应收入
访谈核查确认实现终端销售的经销商 53.22% 46.30% 38.50%
对应收入占经销收入比例
2、期末库存核查情况
针对发行人经销商期末库存情况,我们对主要经销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直接询问经销商从极米科技采购的商品期末库存水平,其中部分经销商回复确认了其向极米科技采购产品的期末库存情况。报告期各期对经销商访谈核查确认的期末库存情况具体如下:
经销商客户 库存水平
该经销商采购极米科技产品并加装LED照明组件后全
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部销售至popIn株式会社,其向公司采购量根据popIn
株式会社需求确定,不存在大规模滞压库存情形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一般维持30天周转库存
智透(上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该经销商仅对接苏宁云商,产品全部销售至苏宁云商,
采购数量由苏宁云商确定,故该经销商不保留库存
深圳市一号机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维持2个月周转库存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 受访人确认不存在大规模滞销情况
中心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河南金铂莱商贸有限公司 一般维持1个月周转库存
河南极之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维持1个月周转库存
沈阳荣辉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一般维持1个月周转库存
翰林汇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维持1个月周转库存
上述经销商对应的经销收入覆盖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销收入 48,699.36 38,019.22 23,558.42
访谈核查确认期末库存的经销商对应 21,600.68 7,350.94 4,180.36
收入
访谈核查确认期末库存的经销商对应 44.36% 19.33% 17.74%
收入占经销收入比例
(二)对经销商函证及走访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比例、核查过程、函证差异及差异调整情况等
1、走访核查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了解经销商自身情况、主要的销售渠道及终端客户、库存情况、产品定价、付款方式和结算日期、退换货政策、优惠条款等具体情况;核查上述信息与发行人的相关陈述、财务记录等方面是否相符。询问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进行书面确认。报告期各期对经销商走访核查覆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销收入 48,699.36 38,019.22 23,558.42
走访覆盖经销商对应收入 25,918.72 17,603.48 9,069.60
走访覆盖经销商收入占经销收入比例 53.22% 46.30% 38.50%
2、函证核查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与公司交易金额较大的经销商对应的各期营业收入、各期期末应收、预收账款余额执行了函证程序,函证核查覆盖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经销收入A 48,699.36 38,019.22 23,558.42
发函金额B 35,053.28 25,345.33 15,272.51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函证比例C=B/A 71.98% 66.66% 64.83%
回函金额D 32,574.69 16,728.00 5,643.68
回函率E=D/A 66.89% 44.00% 23.96%
注:因2017、2018年度部分经销商已终止合作,故当期回函率较低。
对于未回函的经销商,我们实施了替代程序,包括对余额形成的单据进行测试、查看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及发运单、检查期后收款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据,经核查,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形。
对于已回函的经销商,共8家经销商存在回函差异,差异合计金额918.70万元,占回函金额2.82%。我们对差异调节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检查了差异调节事项相关的发货记录、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等支持性凭证,经核查回函差异原因主要包括发函金额与回函金额的增值税差异、已收货未开票导致被函证对方尚未记账等情形,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形,发行人账务处理正确。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问题3:关于用户在线数据
根据回复材料,报告期内公司产品用户日均在线时长在4小时左右。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注册数量与销售量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正态分布;(2)新增用户所在网络地址与报告期各期产品销售区域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注册数量与销售量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的分布情况,是否符合正态分布
1、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注册数量与销售量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
发行人销售的产品设备的激活需要连接网络,公司后台系统自2016年11月起开始获取设备日志得到设备激活数据。根据公司系统数据,报告期各期产品销售数据及新增用户注册数量(即产品激活数据)的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合计
境内产品销售数据(A)1 67.83 52.00 34.15 153.99
境内未激活产品数据(B)2 5.41 2.49 0.26 8.15
调整后境内产品销售数据 62.42 49.51 33.90 145.83
(C=A-B)
产品激活数据(D) 64.34 53.20 40.49 158.03
差异1(E=D-C) 1.92 3.69 6.59 12.20
注1:对于销往海外的产品,公司未抓取境外产品激活数据,故此采用境内产品销售数据
注2:境内未激活产品主要为定制机、广告机等,对于此部分产品公司未抓取激活数据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年度产品激活数据与当年度调整后境内产品销售数据差异分别为6.59万台、3.69万台和1.92万台,差异呈逐年下降趋势。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
1)由于公司后台系统自2016年11月起开始获取设备激活数据,故此存在部分用户的产品购买行为发生于2016年11月之前,其原有固件无设备日志上传功能,只有在用户升级到包含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日志上传功能的固件后,公司通过获取设备联网数据才标记其为激活。此部分产品通过升级固
件,从而使得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激活数量增大。剔除此部分激活数据影响后,报告期各
年度差异分别为-2.56万台、0.95万台和1.15万台。
单位:万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合计
差异1(E) 1.92 3.69 6.59 12.20
产品激活数据中出厂时间早于 0.77 2.74 9.15 12.67
2016年11月的样本量(F)
差异2(G=E-F) 1.15 0.95 -2.56 -0.47
2)公司产品在“双十一”、“双十二”期间由于促销力度较大导致销量较大,物流配送时长增加,亦存在部分并无产品即时使用需求的消费者为享受特定促销价格而购买公司产品。该两方面原因导致部分当年已实现销售的机器,在当年并未获取激活信息。
总体而言,报告期调整后境内产品销售数据合计为145.83万台,报告期激活数据合计为158.03万台,考虑剔除产品激活数据中2016年11月以前销售出厂产品的影响,调整后激活数据为145.36万台,与产品销售数据差异为0.47万台,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注册数量(激活数据)与销售量整体匹配度较高。
2、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分布情况,是否符合正态分布
业务数据名称 对应说明
与此前GMUI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算法相似,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日均使用
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日均使 时长算法以收集的报告期各期所有新增用户设备开机日志数据为基础,筛
用时长算法 选当期大于等于30个活跃日的新增设备,通过开机日志收集数据,经计
算得到单台设备前30个活跃日的日均使用时长
计算公式 单台设备前30个活跃日日均使用时长=该设备GMUI前30个活跃日总使用
时长/30
将0至24小时时长等分为100个区间,分别统计日均使用时长落在各区
数据处理方法 间内的用户数量,并将其归一标准化为概率密度,从而绘制直方图。
同时,计算列表中所有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的均值与标准差,构建对应均值
与标准差的正态分布曲线
报告期各期用户时长数据概率密度直方图与正态分布曲线比照如下:
(1)2019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情况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图:2019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概率密度分布与正态分布比照
2019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如上图中直方图所示,均值为3.82,标准差为2.19。对应均值与标准差的正态分布如曲线所示。如上图所示,对于大多数时长区间,新增用户概率密度值与正态分布概率密度值不相等,因而2019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不符合标准的正态分布,为右偏态分布。
(2)2018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情况
图:2018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概率密度分布与正态分布比照
2018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如上图中直方图所示,均值为3.94,标准差为2.26。对应均值与标准差的正态分布如曲线所示。如上图所示,对于大多数时长区间,新增用户概率密度值与正态分布概率密度值不相等,因而2018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不符合标准的正态分布,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为右偏态分布。
(3)2017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情况
图:2017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概率密度分布与正态分布比照
2017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如上图中直方图所示,均值为3.86,标准差为2.29。对应均值与标准差的正态分布如曲线所示。如上图所示,对于大多数时长区间,新增用户概率密度值与正态分布概率密度值不相等,因而2017年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不符合标准的正态分布,为右偏态分布。
(二)新增用户所在网络地址与报告期各期产品销售区域的匹配性,分析差异原因
1、根据首轮问询答复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线上B2C平台销售额的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地区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浙江 12.26% 11.72% 11.16%
广东 10.42% 11.49% 11.90%
江苏 9.76% 9.05% 8.91%
上海 8.40% 8.03% 7.82%
北京 6.65% 6.61% 6.52%
四川 5.37% 5.17% 5.39%
福建 4.01% 4.03% 4.29%
湖北 3.89% 3.83% 3.83%
山东 3.63% 3.76% 4.03%
河南 3.22% 3.65% 3.91%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地区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湖南 3.12% 3.16% 3.48%
辽宁 2.85% 2.81% 2.85%
安徽 2.72% 2.34% 2.32%
河北 2.21% 2.32% 2.57%
陕西 2.03% 2.09% 2.06%
江西 2.12% 1.99% 1.95%
云南 1.64% 2.03% 2.23%
重庆 1.89% 1.92% 1.88%
广西 1.55% 1.74% 1.77%
山西 1.28% 1.40% 1.58%
天津 1.43% 1.36% 1.29%
黑龙江 1.34% 1.32% 1.35%
贵州 1.08% 1.30% 1.37%
吉林 1.10% 1.13% 1.15%
内蒙古 0.86% 0.92% 1.05%
新疆 0.69% 0.69% 0.91%
海南 0.62% 0.71% 0.74%
甘肃 0.54% 0.67% 0.77%
西藏 0.28% 0.30% 0.34%
宁夏 0.19% 0.25% 0.30%
青海 0.19% 0.20% 0.24%
香港 0.01% 0.01% 0.01%
台湾 0.01% 0.01% 0.01%
由上表可知,公司产品的前十大销售地区分布为:浙江、广东、江苏、上海、北京、四川、福建、湖北、山东、河南。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在该等地区的销售额均超过67%。
2、根据发行人后台系统中对于其销售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剔除港澳台)的各年度激活统计,新增用户所在用户地址,即用户激活地区分布如下:
单位:台
省份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广东 67,556 10.72% 52,047 10.36% 41,029 10.55%
北京 61,120 9.70% 46,527 9.26% 35,107 9.02%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省份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江苏 57,237 9.09% 43,996 8.76% 33,625 8.64%
浙江 53,055 8.42% 42,268 8.42% 30,797 7.92%
四川 45,408 7.21% 48,018 9.56% 32,209 8.28%
上海 44,950 7.14% 34,690 6.91% 27,160 6.98%
山东 25,686 4.08% 20,333 4.05% 16,010 4.12%
湖北 25,392 4.03% 19,707 3.92% 14,896 3.83%
辽宁 20,820 3.31% 14,839 2.95% 12,190 3.13%
河南 20,584 3.27% 17,264 3.44% 14,702 3.78%
福建 20,467 3.25% 16,303 3.25% 14,103 3.63%
河北 20,226 3.21% 14,476 2.88% 11,238 2.89%
湖南 19,173 3.04% 16,663 3.32% 12,702 3.26%
安徽 17,711 2.81% 11,260 2.24% 7,797 2.00%
陕西 16,750 2.66% 14,161 2.82% 10,535 2.71%
重庆 13,935 2.21% 10,826 2.16% 8,115 2.09%
天津 10,974 1.74% 7,569 1.51% 5,876 1.51%
山西 10,925 1.73% 8,757 1.74% 6,310 1.62%
云南 10,198 1.62% 8,645 1.72% 7,403 1.90%
江西 9,815 1.56% 7,162 1.43% 6,030 1.55%
广西 9,048 1.44% 7,450 1.48% 6,263 1.61%
黑龙江 8,702 1.38% 6,389 1.27% 5,173 1.33%
吉林 8,408 1.33% 6,717 1.34% 5,748 1.48%
贵州 6,647 1.06% 5,036 1.00% 4,052 1.04%
内蒙古 6,490 1.03% 5,031 1.00% 4,697 1.21%
新疆 6,162 0.98% 5,209 1.04% 3,942 1.01%
甘肃 4,245 0.67% 3,597 0.72% 5,490 1.41%
海南 3,820 0.61% 2,977 0.59% 2,331 0.60%
西藏 1,899 0.30% 1,885 0.38% 1,399 0.36%
宁夏 1,358 0.22% 1,370 0.27% 1,196 0.31%
青海 1,139 0.18% 1,041 0.21% 915 0.24%
由上表可知,公司产品的前十大激活地区分布为:广东、北京、江苏、浙江、四川、上海、山东、湖北、辽宁、河南。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在该等地区的激活台数均超过66%。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与1中表格相比较,前十大销售地区和激活地区分布除福建与辽宁外,不存在地区性差异,造成该等差异的原因为前表中销售地区统计为线上B2C渠道,而产品激活地区分布中无法区分产品的销售渠道,因此二者相比较略有差异。但整体来看,新增用户所在网络地址与报告期各期产品销售区域分布存在匹配性。
3、根据发行人后台系统中对于其销售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剔除港澳台)的各年度中随机选取单月活跃用户的地区分布如下:
地区 2019年5月 2018年5月 2017年5月
广东 10.17% 9.82% 10.87%
江苏 9.01% 9.08% 8.67%
北京 8.94% 8.85% 8.52%
浙江 8.64% 8.58% 7.64%
四川 7.26% 8.09% 7.46%
上海 6.87% 6.89% 6.97%
湖北 4.14% 4.12% 3.93%
山东 4.02% 4.02% 4.00%
河南 3.58% 3.63% 3.81%
福建 3.38% 3.46% 3.71%
湖南 3.36% 3.28% 3.22%
辽宁 3.16% 3.05% 3.01%
河北 3.09% 2.82% 2.91%
陕西 2.92% 2.85% 2.74%
安徽 2.46% 2.21% 2.07%
重庆 2.37% 2.32% 2.35%
云南 1.84% 2.00% 2.01%
山西 1.69% 1.63% 1.54%
广西 1.65% 1.69% 1.92%
江西 1.60% 1.61% 1.61%
天津 1.58% 1.46% 1.40%
吉林 1.42% 1.37% 1.37%
黑龙江 1.36% 1.24% 1.30%
内蒙古 1.10% 1.11% 1.31%
贵州 1.08% 1.13% 1.13%
新疆 1.06% 1.10% 1.12%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地区 2019年5月 2018年5月 2017年5月
甘肃 0.81% 0.97% 1.78%
海南 0.57% 0.61% 0.65%
西藏 0.40% 0.47% 0.39%
宁夏 0.28% 0.31% 0.31%
青海 0.21% 0.23% 0.30%
由上表可知,根据随机抽取报告期各期单个月份的月度活跃用户数据分布,其对应的前十大月度活跃用户地区分布为:广东、江苏、北京、浙江、四川、上海、湖北、山东、河南、福建。公司产品报告期对应月份在该等地区的活跃用户数量均超过65%,与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激活台数前十大地区分布占比基本吻合。
与2中表格比较,前十大激活地区与月度活跃用户地区分布除福建与辽宁外,不存在地区性差异,福建与辽宁地区对应地区分布占比差异较小。
综上所述,新增激活用户所在网络地址、月度活跃用户所在网络地址与报告期各期产品销售区域分布存在匹配性。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数据明细表;
2、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GMUI产品激活数据明细;
3、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数据明细;
4、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激活用户月度留存数据;
5、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所在区域分布数据明细;
6、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月度活跃用户所在区域分布数据明细;
7、访谈发行人信息化流程部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GMUI运营后台收集用户设备激活信息过程。
(二)核查意见
发行人通过获取设备日志得到设备激活数据,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激活数量(注册数量)与销售量整体匹配度较高;报告期各期新增用户日均使用时长的分布情况不符合标准的正态分布,符合右偏态分布;新增激活用户所在网络地址、月度活跃用户所在网络地址与报告期各期产品销售区域分布存在匹配性。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问题4:关于退货率
根据回复材料:(1)B2C模式下,2019年亚马逊平台、京东平台退货率为20.09%、12.96%;(2)2017年至2019年,主要B2C模式下期后7天或30天退货发生在期后涉及金额为22.24万元、40.04万元、71.79万元;(3)公司对B2C模式都为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3)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2017年至2019年退货率为12.95%、14.68%、9.85%,公司与京东自营签订的协议约定公司需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实际业务中主要是其他无理由退货。
请发行人在收入确认政策部分披露:(1)各主要B2C平台报告期各期退货率及各主要平台期后退货影响金额;(2)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报告期各期期后退货涉及的金额。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需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的具体含义,是否包括结算单确认部分的销售,分析结算单确认是否代表风险报酬转移,结合该情况分析公司以结算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各主要B2C平台报告期各期退货率及各主要平台期后退货影响金额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二十一)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计量方法”之“5、退货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报告期各期的退货金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对各平台退换货的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线上B2C平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退货金额 退货率 退货金额 退货率 退货金额 退货率
天猫及淘宝 737.90 1.53% 894.98 2.18% 712.77 2.42%
京东平台 446.08 12.96% 193.99 7.25% 78.61 5.35%
亚马逊 403.89 20.09% 69.13 7.47% - -
官方商城 52.08 4.01% 73.11 3.90% 60.17 4.22%
其他 190.30 5.56% 248.58 6.41% 199.78 7.19%
合计 1,830.25 3.13% 1,479.79 2.94% 1,051.33 3.00%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京东平台退货率高于天猫及淘宝平台,主要系京东平台使用京东物流配送的订单在用户签收快递后,平台自动操作确认收货,公司确认对应收入,期后客户申请退货的,公司记录为销退并冲减收入;而天猫及淘宝平台需要客户在平台上点击确认收货,因此存在货物实际已送达客户处,客户因各种理由需要退货,可在未点击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在平台直接发起退货,公司未确认该销售与销退,因此整体退货率低于京东平台。2019年度京东平台退货率进一步提高,主要系当年新开始FCS模式下的店铺,该模式下均使用京东物流进行配送。亚马逊平台退货率偏高,主要系公司产品在海外市场定价较高,消费者对产品预期性能要求更高,而平台采取30天无理由退货、确认退货即退款等更为宽松的退货政策所致。
整体而言,尽管亚马逊平台及京东平台的退货率较高,但由于其占线上B2C模式的销售总额较低,各期均低于6%,因此公司整体退货率较低,报告期各期的整体退货率均在3%左右。
(2)报告期各期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退货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消费者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政策”(天猫及淘宝、京东平台、官方商城)、“30天无理由退货”(针对亚马逊),退货部分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人对期后7天或30天的退货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线上B2C平台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天猫及淘宝 期后7日退货订单收入金额 11.26 15.20 17.80
占当期收入比例 0.02% 0.04% 0.06%
京东平台 期后7日退货订单收入金额 5.50 2.04 3.59
占当期收入比例 0.18% 0.08% 0.26%
官方商城 期后7日退货订单收入金额 0.02 0.84 0.85
占当期收入比例 0.01% 0.05% 0.06%
亚马逊 期后30日退货订单收入金额 55.01 21.96 -
占当期收入比例 3.42% 2.57% -
上述主要平台的退货订单收入金 71.79 40.04 22.24
额
合计 占公司当年B2C平台收入比例 0.13% 0.08% 0.07%
占公司当年总体收入比例 0.03% 0.02% 0.02%
由上表可见,各线上B2C平台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金额整体较小,占公司当年线上B2C平台收入的比例均在0.13%以内,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仅在0.03%以内,对公司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故公司未针对期后退货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二)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报告期各期期后退货涉及的金额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二十一)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计量方法”之“5、退货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2018、2019年期后退货金额如下表所示: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期后退货金额(万元) 245.27 423.49
占电商平台入仓模式销售额比例 0.34% 0.81%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0.12% 0.26%
注:京东自2018年6月起方才向公司提供售后退货单相关采购订单的信息,故公司无法统计2017年度
的期后退货情况
2018年度与2019年度,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的期后退货金额分别为423.49万元与245.27万元,占当期电商平台入仓模式销售额的比例分别为0.81%与0.34%,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0.30%,占比较低,对公司财务报表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需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的具体含义,是否包括结算单确认部分的销售
根据公司与京东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约定:公司需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包括但不限于过剩或滞销品、残次品、质量问题产品及“冷静期”退货,其中,滞销品是指入库后30天以上未销售完毕的产品,冷静期退货指终端消费者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产生的无理由退货)。
报告期内,京东向公司的退货除其接受消费者退货要求而向公司退货的售后退货外,还包括厂商直发订单的退货、滞销退货及其他退货等类型。报告期各期,实际发生的售后退货与其他类型退货的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售后退货 其他退货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7年度 3,802.52 80.70% 909.19 19.30%
2018年度 6,226.29 68.81% 2,822.42 31.19%
2019年度 7,455.42 94.18% 460.75 5.82%
2018年度其他退货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当年调整了H2系列产品的销售策略,将原计划在京东销售的H2 Slim产品进行了主动召回,涉及金额2,042.07万元,剔除该因素后当年的售后退货占比为88.86%。可见,报告期各期售后退货金额占总退货金额的80%以上,且呈上升趋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势,故京东向公司的退货主要为其接受的消费者退货。
因公司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故即使商品已经结算确认销售,京东仍可要求退货。按照售后退货时间与相关采购订单结算时间的先后顺序,售后退货可以分为:
1、发生在相关采购订单结算前的售后退货(以下简称“结算前售后退货”),公司未确认相关采购订单的销售收入;
2、发生在相关采购订单结算后的售后退货(以下简称“结算后售后退货”),京东与公司已完成相关采购订单的结算,公司按照收入确认政策已确认相关采购订单的销售收入,京东将在退货发生后的下一笔结算单与公司结算该笔退货。
2018年6-12月及2019年度结算前与结算后的售后退货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结算期间 销售金额 结算前售后退货 结算后售后退货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2018年6-12月 43,453.05 2,543.20 5.85% 1,435.92 3.30%
2019年度 86,154.60 5,264.79 6.11% 2,171.43 2.52%
注:京东自2018年6月起方才向公司提供售后退货单相关采购订单的信息,故公司仅能统计此
后的退货分布情况
由上表可见,多数售后退货发生在结算确认销售前;同时,2018年度与2019年度的期后退货金额分别为423.49万元与245.27万元。
(二)分析结算单确认是否代表风险报酬转移,结合该情况分析公司以结算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分析结算单确认是否代表风险报酬转移
公司与京东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中约定:产品所有权自京东验收入库后转移京东;产品在交付京东验收入库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约定,产品所有权自验收入库后即转移给京东,京东有权并有能力通过向终端消费者销售产品以获取与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故验收入库后与产品所有权相关的报酬即转移给京东。但《产品购销协议》同时约定公司需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且公司为京东提供了毛利保护,保证其销售公司产品的账面毛利率不低于一定水平;即公司仍需承担消费者退货、产品滞销与降价减值等风险,相关风险暂未发生转移。
报告期各期,京东关于公司产品的销售周转情况如下表所示: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期间 以数量计算 以金额计算
周转率 周转天数 周转率 周转天数
2017年度 14.03 25.66 12.31 29.64
2018年度 10.29 34.98 7.84 46.55
2019年度 10.47 34.39 8.86 41.21
注:上表中数据系根据京东供应商协同平台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未经我们审计
由上表可见,2018年度周转率最低,但京东2018年12月31日的库存余额仍低于截至当日京东已验收入库但暂未结算的金额;同时,因公司与京东的合作规模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故实际周转天数应低于上表中的数据。
京东每月1日与15日(2018年6月1日前为每7日一次)就其验收入库已满50天的产品与公司办理结算;参考上表中的周转天数并考虑终端消费者的7天无理由退货后的销售周期与结算周期相近,即京东与公司办理结算时相关产品已经基本实现了销售。同时,根据本题回复之“二、发行人说明”之“1、公司需接受京东任何理由的退货的具体含义,是否包括结算单确认部分的销售”中关于售后退货分布的数据,结算后的退货率已经下降至3.5%以下,处于较低的水平;此外,2018年度与2019年度京东期后退货金额分别为423.49万元与245.27万元,占当期销售额的比例为0.81%与0.34%,占比较低。
关于毛利保护,以6月办理的结算为例,京东于6月1日与6月15日与公司办理结算,结算范围为3月29日至4月26日间验收入库的产品;考虑业务规模上涨的影响,取平均销售天数为40天,则结算的验收入库对应的销售期间为5月8日至6月5日,与当月结算单确认的返利对应期间(5月)整体相匹配。
综上所述,京东与公司办理结算可以代表与产品所有权相关风险的转移,而与产品所有权相关的报酬在验收入库时即已发生转移,故京东与公司办理结算代表风险与报酬的转移。
2、结合结算单确认是否代表风险报酬转移分析公司以结算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公司以结算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分析如下:
收入确认条件 分析说明
根据上文分析,京东与公司办理结算时相关产品基本已经销售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完毕,后期退货率已经降至较低的水平,且相关的销售返利亦
酬转移给购货方 已进入结算。故京东与公司办理结算时,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京东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 根据协议约定,京东验收入库后,产品所有权即转移至京东,
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 公司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任何继续管理权,也没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施有效控制 有对相关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公司向京东销售的产品相关单价和数量在结算单中有着明确
记录,并取得公司和京东双方认可
根据协议约定,京东于结算单核定付款日起7各工作日内付
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款,且京东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资金实力,基于公司与京东的历
史合作经验,京东从未发生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故公司认为
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 公司的销售成本系根据期初结存及本期收入的数量金额加权
计量 平均计算而来,每月根据收入确认数量相应结转营业成本,故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京东与公司办理结算后,相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相关商品的收入及成本金额均能可靠计量且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公司此时确认收入的行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要求。
公司参考境内上市公司北京石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头科技”)、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沃斯”)和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鼎股份”)京东自营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如下:
公司简称 京东自营模式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在电商入仓模式下,本集团的客户是京东等自营平台。本集团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商品
石头科技 发往电商的指定仓库,由电商平台负责订单管理及后续的物流配送等。消费者直接向电商
下单并付款,电商收到消费者款项后通过其自有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向消费者直接发货。本
集团依据与电商结算确认销售收入。
在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商品发往电商平台的仓库,由电商平
台负责产品推广、订单管理及后续的物流配送。消费者直接向电商平台下单并付款,电商
科沃斯 平台在收到消费者款项后通过其自有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向消费者直接发货(或在货到付款
等形式下先行发货)。具体收入确认时点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对账时间,收到对方的确认
清单核对无误后确认收入。
在京东自营模式下,公司与京东采取定期结算机制,按照结算单确认该周期内的销售额并
北鼎股份 进行相应款项的划拨,即公司根据京东自营结算单结算并确认收入。同时,在该模式下,
京东向消费者提供退换货,公司处理京东总体退换货需求,接受京东任何原因的退货。
公司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重大异常。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线上B2C模式与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的销售及退货明细,对期后退货金额及占比执行重新计算程序;
2、查阅发行人与京东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并访谈发行人运营人员以了解报告期内的退货流程及实际退货情况;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3、对京东经办发行人业务的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京东关于发行人产品的库存及周转天数情况。根据访谈结果,京东关于发行人产品的库存一般为15至20天的销量;
4、分析发行人以结算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5、查阅发行人与京东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识别合同中约定的关键业务条款;结合关键业务条款及历史经验数据判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具体时点,并分析发行人以结算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比较可比上市公司对电商平台入仓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关于线上B2C模式及电商平台入仓模式期后退货的披露与实际情况相符;发行人对京东退货情况的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发行人以结算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问题5:关于生产成本
根据回复材料:(1)公司剔除非整机生产支出后的生产人员薪酬金额各年都高于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成本;(2)2017年至2019年,计入维修费用、研发制造费用等非整机生产的生产人员薪酬为0万元、314.24万元、614.75万元;(3)公司自产单位加工费高于外协单位加工费。
请发行人说明:(1)生产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涉及人工成本金额,划分的方式及准确性;(2)自产加工成本高于外协的原因,未来是否可以改善,模拟匡算若公司由外协全转为自产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盈利水平的影响。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及营业成本中人工成本披露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生产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涉及人工成本金额,划分的方式及准确性
1、生产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新产品研发主要包括立项阶段、计划及设计阶段、EVT阶段、DVT阶段、PVT阶段等各环节,生产人员主要参与其中EVT阶段、DVT阶段及PVT阶段所涉及的制造活动。
具体参与内容而言,EVT阶段需对产品基本功能的实现进行测试,需要生产人员协助完成新产品的打样试产;DVT阶段需对产品进行系统性测试验证,需要生产人员协助完成开模和试产;PVT阶段需对产品量产可行性进行测试验证,需要生产人员协助完成整机小批量试产。
具体流程而言,当新产品开发各阶段产生制造需求时,由研发项目经理邮件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生产需求,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需求制定生产计划并以工单形式下达工厂安排生产。
2、生产人员从事研发活动的涉及的人工成本金额、划分的方式及准确性
2017年度至2019年度,计入维修费用、研发制造费用等非整机生产的生产人员薪酬分别为0万元、314.24万元和614.75万元,其中划分为研发费用的生产人员薪酬分别为0万元、0万元和123.69万元,其中2019年度公司生产人员从事研发活动涉及的人工成本金额情况如下:
项目 2019年
生产人员总薪酬(万元) 614.75
其中:划分为研发费用的生产人员薪酬(万元) 123.69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对于生产人员研发费用的归集,由工厂根据实际生产安排,将工人投入各项目的工时进行汇总形成工时明细,包括量产项目、研发项目及维修项目,同时公司各研发项目负责人需对工厂提供的研发项目投入工时进行书面确认,公司根据最终确认形成的工厂研发工时明细及工厂对外的统一工时报价,计算应划分至研发费用的人工成本,因此公司对于从事研发活动的生产人员人工成本金额划分具有充分依据、划分准确性较高。
(二)自产加工成本高于外协的原因,未来是否可以改善,模拟匡算若公司由外协全转为自产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盈利水平的影响
1、自产加工成本高于外协的原因,未来是否可以改善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生产仅涉及智能微投产品系列,报告期内智能微投公司自主生产与外协加工成本整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加工厂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锐驰电子 - 41.40 40.14
TCL成都 33.97 33.70 34.51
自有工厂 55.26 61.82 32.53
2017年公司自有产能尚处于建设初期,智能微投自主生产数量及占比均极低,分别为83台和0.02%,因此2017年公司自主生产与外协加工的成本可比性较低。
2018年及2019年公司自主生产单位加工费整体高于外协加工方式,主要原因包括外协加工厂不承担仓储及质控成本、自主生产承担拆机维修等重工活动及多款小产量机型,具体如下:
(1)外协加工厂不承担质控及仓储等成本
为保证产品生产质量,对于外协加工模式,公司会派驻质量控制人员于外协加工厂现场监督并指导产线生产,该部分人员支出由公司直接承担,未包含在外协加工厂的生产成本中,而自主生产模式下质量控制人员相应支出则体现为生产成本。同时公司与外协加工厂的合作中,对于物料及成品的仓储成本均由公司直接承担,未包含在外协加工厂的生产成本中,而自有工厂的仓储成本则根据生产情况摊销至生产成本。该等差异导致公司自主生产成本整体高于外协加工成本。
(2)自主生产承担拆机维修等重工活动
公司产品生产中存在部分重工生产任务,其中部分重工任务需将整机进行拆机查修并重新组装,部分重工任务则无需拆机查修。公司基于生产管控目的将需拆机查修重装的重工任务主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动分配予自有工厂完成,具体而言,对于原材料的制损率,公司一般与外协加工厂约定整体制
损率上限,若将拆机查修重工任务交由外协厂商,则存在外协厂商将量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制损
向拆机查修报损转移的风险。因此,对于需拆机查修重工的设备,公司一般均由自有工厂完成,
而由于自有工厂承担了需拆机查修的重工生产任务导致自主生产整体加工费更高。而外协厂商
的重工任务主要涉及部分未发货重工情形,例如公司更新固件或工艺设计更新,需将已完成组
装包装但尚未售出产品拆包或拆机重工,由于该等情形无需查损,不存在原材料制损的操纵风
险,故由外协厂商完成。
(3)自主生产承担多款小产量机型
公司向外协加工厂分配的加工任务以大规模量产的主力销售机型为主,而自有工厂则在加工主力销售机型的同时,亦承担生产规模相对较小机型的加工任务,导致自主生产整体管理复杂度提高,因此整体加工费更高。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智能微投产品的自主生产与外协生产加工产量分配情况如下:
年度 型号 产量占比 产量分配
TCL成都 自主生产 锐驰电子
Z6X 18.71% 91.11% 8.89% -
H2 16.35% 35.79% 64.21% -
PLAY 13.28% 61.71% 38.29% -
Z6 10.70% 86.33% 13.67% -
H3 9.96% 50.72% 49.28% -
CC极光 4.36% - 100.00% -
New Z4 Air 3.40% - 100.00% -
Z4V 2.86% 87.80% 12.20% -
2019年度 PLAY X 2.52% 78.09% 21.91% -
Z8X 2.19% 73.02% 26.98% -
New Z4极光 0.81% 92.02% 7.98% -
RS Pro 0.48% - 100.00% -
CC 0.23% - 100.00% -
H1S 0.22% 44.03% 55.97% -
Z4X 0.09% - 100.00% -
Z4 Air 0.05% - 100.00% -
Z5 0.03% - 100.00% -
New Z4X 0.02% - 100.00% -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年度 型号 产量占比 产量分配
TCL成都 自主生产 锐驰电子
Z4极光 0.02% - 100.00% -
H1 0.01% - 100.00% -
H2 18.65% 87.38% 12.62% -
Z6 12.19% 0.11% 31.95% 67.94%
H1S 10.65% 71.53% 27.19% 1.28%
Z6X 7.54% 6.77% 93.23% -
CC极光 5.59% - 4.99% 95.01%
New Z4X 5.59% 100.00% - -
New Z4 Air 5.56% - 84.77% 15.23%
Z5 5.23% 98.49% 1.51% -
2018年度 New Z4极光 2.22% 100.00% - -
Z4V 1.94% 49.25% 50.75% -
CC 1.87% - 1.99% 98.01%
H1 1.27% 95.04% 4.96% -
Z4X 0.89% 51.35% 17.96% 30.69%
PLAY 0.76% - 100.00% -
PLAY X 0.70% - 100.00% -
Z4极光 0.11% 58.52% 41.48% -
RS Pro 0.01% - 100.00% -
Z4 Air 0.01% - 100.00% -
由上表可知,对于产量占比较小的多款机型,公司产量分配以自有工厂为主。
综上所述,公司自主生产成本高于外协成本并非受公司生产效率等因素影响,而是由于公司生产业务安排导致,剔除相关因素影响后公司自主生产成本与外协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未来随着公司自有产能的进一步建设及自动化生产程度提高,公司自主生产效率有望进一步提高,从而带动公司自主生产成本下降。
2、模拟匡算若公司由外协全转为自产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盈利水平的影响
经匡算,在不考虑外协加工成本与自产成本的差异原因前提下,以相同产品自产加工单位成本测算外协加工生产后对公司各期成本水平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TCL成都-自产 713.65 182.43 60.07
锐驰电子-自产 - 130.97 62.83
合计 713.65 313.40 122.90
占营业成本比例 0.44% 0.23% 0.15%
由上表可知,公司若由外协全转为自产则对公司2017年至2019年各期成本影响分别为122.90万元、313.40万元和713.65万元,占各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0.15%、0.23%和0.44%。考虑到公司自产成本高于外协加工成本具有生产业务安排等方面客观原因,因此实际影响应小于上述测算金额。上述金额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1)2019年度
对TCL成都外协生产转为自主生产的成本影响金额测算如下:
型号 量产入库数量 外协单位加工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万台) 费(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Z6X 12.88 31.92 40.84 8.92 114.90
Z6 6.88 35.24 52.67 17.43 119.85
PLAY 6.18 31.50 52.91 21.41 132.31
H2 4.19 43.28 54.30 11.02 46.18
H3 3.85 40.03 60.07 20.05 77.18
Z4V 1.91 30.91 55.08 24.17 46.16
PLAY X 1.34 35.12 58.76 23.64 31.68
Z8X 1.22 24.21 48.18 23.97 29.25
New Z4极光 0.57 29.33 52.67 23.34 13.31
H1S 0.05 42.35 42.74 0.39 0.02
其他 5.90 - - 17.43 102.82
合计 44.96 - - - 713.65
注:其他机型及部分无自产价格的加工费差额根据系各明细机型对应加工费差额的平均值,下
同。
(2)2018年度
对TCL成都外协生产转为自主生产的成本影响金额测算如下:
型号 量产入库数量 外协单位加工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万台) 费(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H2 10.09 37.51 42.74 5.23 52.76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型号 量产入库数量 外协单位加工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万台) 费(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H1S 4.99 40.69 42.74 2.05 10.23
Z5 3.20 42.19 42.74 0.55 1.75
New Z4X 2.34 17.56 - 9.14 21.35
New Z4极光 1.47 25.22 - 9.14 13.44
Z4V 0.63 36.82 55.08 18.26 11.50
H1 0.47 36.36 42.74 6.38 3.01
Z6X 0.38 31.59 53.94 22.36 8.38
其他 6.57 - - 9.14 59.99
合计 30.13 - - - 182.43
对锐驰电子外协生产转为自主生产的成本影响金额测算如下:
型号 量产入库数量 外协单位加工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万台) 费(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Z6 5.57 32.18 52.67 20.49 114.17
CC极光 3.37 59.58 58.41 -1.17 -3.93
CC 1.23 60.44 58.41 -2.03 -2.50
New Z4 Air 0.62 23.50 45.49 21.99 13.62
Z4X 0.20 32.18 - 7.85 1.57
H1S 0.10 42.74 42.74 0.00 0.00
其他 1.03 - - 7.85 8.05
合计 12.12 - - - 130.97
(3)2017年度
对TCL成都外协生产转为自主生产的成本影响金额测算如下:
型号 量产入库数量 外协单位加工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万台) 费(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H1S 7.45 40.69 42.74 2.05 15.27
Z4X 6.20 17.56 - 2.99 18.54
Z5 4.37 42.19 42.74 0.55 2.40
H1 2.51 36.36 42.74 6.38 15.98
Z4极光 1.19 17.56 - 2.99 3.55
New Z4X 0.30 17.56 - 2.99 0.89
其他 1.15 - - 2.99 3.44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型号 量产入库数量 外协单位加工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万台) 费(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合计 23.17 - - - 60.07
对锐驰电子外协生产转为自主生产的成本影响金额测算如下:
量产入库数 外协单位加工费 自产加工费 加工费差额 成本影响
型号 量 (元/台) (元/台) (元/台) (万元)
(万台)
CC极光 2.62 59.58 58.41 -1.17 -3.06
New Z4 Air 2.53 23.50 45.49 21.99 55.63
H1S 2.11 42.74 42.74 0.00 0.00
CC 1.71 60.44 58.41 -2.03 -3.48
其他 2.92 - - 4.70 13.73
合计 11.90 - - - 62.83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产品研发流程及相关内部制度;
(2)访谈发行人供应链管理人员;
(3)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明细、薪酬明细、生产人员工时明细,复核研发项目工时,检查研发项目负责人对投入工时的确认单,根据统计表重新分配用于研发项目的工资;
(4)核查发行人整机生产工单明细;
(5)检查生产人员在开发测试中记录工时对应的工单项目是否为企业的试产研发项目,复核研发项目工时统计的准确性。
2、针对营业成本中人工成本披露的准确性,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成本归集、研发费用归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控制的设计,确定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公司研发负责人、供应链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了解生产人员人工成本的划分归集方法;
(3)从研发费用明细账中选取样本,并检查人工工时记录,复核相关人工薪酬在营业成本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和研发费用间划分准确性;
(4)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人员清单和工资表,分析比较生产人员的部门构成、人员变动及人均薪酬变动情况,复核生产人员工资分配情况;
(5)获取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部门工时统计表和生产日报表,复核生产项目工时,根据统计表重新分配用于生产项目的工资;
(6)获取直接人工明细表,检查生产人员人工工时记录和复核记录等支持性文件,复核计入营业成本中的人工成本与业务相关性及金额的准确性;
(7)获取各期工资计算单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检查人工成本是否记录于正确的期间。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生产人员从事研发活动涉及的人工成本划分方式具有合理性且划分准确,发行人自产加工成本高于外协加工系生产业务安排原因影响,若公司由外协全转为自产对公司报告期各期盈利影响相对较小,发行人营业成本中人工成本披露准确。
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对《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年 月 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