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廊坊固安数据中心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控股子公司固安聚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拟投资廊坊固安数据中心项目的事项,有利于增加公司对京津冀市场的资源供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布局。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廊坊固安数据中心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罗翼、李进一、陈敏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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